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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5 09:51 致中華職棒警備司令部 「君子動口,小人動手」,看來已經動手的中華職棒,不太樂見自己的球員、員工當個君 子。 哀莫大於心死,近來不太願意針對台灣棒壇諸事發為議論,除了棒壇諸多亂象僅為台灣社 會百病的反射,不究根本難拯其疴,也有些對牛彈琴多言無益的無奈。而今舊彈重彈,甘 為口舌自凟的老生,實在是看不下去。 中華職棒針對林智勝作出懲處,「禁賽15場,罰金18萬」,其中針對「及林智勝事後在部 落格發表不當言論影響聯盟形象之事」引用聯盟規章第二十一章「懲罰規定」第五條(註 一)禁賽7場、罰金7萬元。 至於林智勝不服被驅逐出場及對裁判的粗暴行為,則引用第21章第15條,處以法條上載明 僅次於「終身禁賽」的禁賽3場、罰金1萬元及禁賽5場、罰金10萬元。 很高興形象一向不太理想的中華職棒終於注重到這個嚴重的問題,遺憾的是,他們維護形 象的方式更加使自己不堪。 第一,不合「比例原則」。 不服判決直接對裁判動粗,是僅次於放水、賭博,沒有運動精神的表現,不過也僅禁賽5 場,寫部落格,發表所謂不當言論,卻要禁賽7場。由此觀之,中華職棒認同文字的殺傷 力遠在肢體之上,發表不為執政者接受的言論,要比打裁判可惡的多。 第二,「罪不及妻孥」。 這是馬英九在2006年6月「駙馬」趙建銘涉案時,所發表的言論。他說趙建銘涉及犯罪, 他的妻子陳幸妤、兒子趙翊安等,不應牽連,這便是「罪不及妻孥」。他也講過「萬方有 錯,罪在朕躬」,是指領導者的自我責任。 中職所指「不當言論」是林智勝《大師兄的blog》 http://www.wretch.cc/mypage/sheng31由他的妻子執筆的一段:「事後第二波衝突,我 只能告訴大家三壘審先挑釁。」此文既由林智勝的妻子執筆,聯盟若覺不當,應要求執筆 人負起舉證、澄清等相關責。為什麼是老婆說錯話,老公挨巴掌?難不成中職在刑罰上也 是採「夫妻共同財產制」,聯盟的權力和罰責可以追究到球員或職員的家人? 第三、「釘孤枝」事件難呈真相 引起爭議的言論,據了解是4月4日賽後球員們私下抱怨傳出來的消息,有人說三壘審楊崇 煇嗆聲要和黃俊中「釘孤枝」,黃俊中被激後說:「你不配碰到我的球衣」才脫衣攘臂, 作勢要和楊崇煇單挑,也造成他被逐出場。 《蘋果日報》4月16日報導:「聯盟調閱緯來轉播帶子,認為裁判在第二波衝突中,執法 並無不當。至於挑釁言詞,林智勝承認是聽隊友轉述。聯盟認為他的不當言論已影響聯盟 形象」 聯盟此處採用的是「無罪判定」原則,當時緯來拍攝的角度是背對楊崇煇,只拍到突然衝 動脫衣的黃俊中,卻沒有任何鏡頭或收音可以證明楊崇煇曾經出言挑釁,所以認定楊崇煇 沒有挑釁。 至於黃俊中為什麼大跳脫衣秀?楊崇煇有沒有說什麼?我想,事情已鬧這麼大,兩造各執 一辭,跟三一九槍擊案一樣,請李昌鈺博士回來也很難還清真相。 不能證明裁判挑釁,只能說林智勝夫人在部落格上用辭不夠謹慎,不能說她一定錯。這種 案例在各家報社幾乎每天都在發生,一般都是以「更正」處置,補救的方法不被當事人接 受才會走上法律途逕,控以誹謗、妨礙名譽等罪。 如今,真相既然不明,聯盟就要「當事人的老公」負起法律責任,在程序上未必能夠服人 ,其次,聯盟若要說此部落格文章有刻意污蔑或造成影響聯盟形象之嫌,只會讓人覺得太 誇張,這些文字不過是情緒纾發,有任何惡意攻訐的嫌疑嗎? 聯盟處理方式的粗暴,顯露出他們的不負責任,畢竟事出必有因,不究事發根本,卻追究 事後的枝微末節,就相關言論大肆搜捕,與林夫人觀感相同或是傳播類似言論者大所多在 ,聯盟「防言甚於防川」驟下重手想殺大師兄以儆猴,只會激起更大的反效果。 為保官位,聯盟一向不敢得罪球團,林智勝一案既已鬧大,血滴子也不得不迴向自人做個 交待。 在不平球迷的蒐尋下,楊崇煇在2006年在同僚部落格留言回應「我下週去屏東修理他」和 今年4月8日在部落格上以「釘孤枝@大胖」為名留言:「原來這社會沒有公道!沒有真理 !只有盲目和謠言,你有贏球壓力,打人可以理解,我有經濟壓力,搶銀行可以體諒嗎? 告訴球迷,我4/8台中執法!票房一定爆滿,販賣部可以賣雞蛋了……」 9日聯盟緊急開會,楊崇煇又因在個人部落格不當發言,記大過1次,從昨天起降二軍3個 月,估計減少20萬元的執法收入。聽說,直至林智勝懲處確定前,聯盟還考慮將他開除。 楊崇煇在2006年的發言有「濫用公權力」之心,的確不妥當,2008的留言,只是單純的就 事件紓發情緒,沒有明顯的失言,但他的身份和發布時機過於敏感,只能說不適合和愚蠢 ,但聯盟可以就此對他下殺手嗎? 第一、「法律不溯既往」,爭議事件發生在2008,卻去追究2006年的往事,在法理上、邏 輯上都說不過去。 第二、2008年的留言時機、身份確為不當,但未存有惡心,罪不至死。 第三、是我要強調的,布落格是個人的私領域,享有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不必接受任何 人的監管,也沒有任何單位可以理由氣壯地去懲處他們不認同的文字,包括國防部對軍人 、教官。 《聯合報》4月15日的報導讓我覺得很遺憾,也讓我覺得不得不出來發聲:「聯盟賽務部 主任同時證實,暴龍隊一位翻譯在個人網誌批評聯盟,日前已接受約談,「他坦承發言不 當,處分待討論。」 賽務主任表示:「尊重言論自由,但對自己的發言要負責。」他強調,網誌為匿名,不過 當事人接受調查時均坦承由自己執筆。 賽務主任說:「聯盟沒有箝制言論的想法,不過大家都是聯盟的一分子,有正常申訴的管 道。」聯盟秘書長李文彬認為,球員、教練甚至領隊、老闆都是聯盟的一員,不能在球場 外以個人名義汙衊聯盟,聯盟都可依此開罰。 瑞宸曾於2001~2003服務於中華職棒公司,也曾在部落格以個人名義發表若干疑為汙衊聯 盟的言論,既然中華職棒警備司令部想整肅異己,我也做好被懲處、挨告的準備了。 附註:2008中華職棒大聯盟規章第二十一章「懲罰規定」 第五條「球員隊職員如有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形象之不正當行為或對外 發表影響聯盟及球團形象之不當言論,經聯盟查證屬實,由聯盟視情節輕重處球團及該不 正當行為或不當言論之隊職員罰金一至十萬元、停賽一至十場。如有犯罪、重大違紀、或 涉及與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得加重處罰。最重得以處以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 第十四條「凡遭裁判驅逐出場(不含投出頭部觸身球遭勒令退場之投手)之人員,處罰金 一萬元,並應立刻離開場內,不得停留於球員休息室及著球衣觀眾席上,違者處罰金一萬 ,若有嚴重影響比賽進行;於主審告知球團總教練後五分鐘內尚未離開者,加重處罰一萬 ,若有嚴重影響比賽進行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於禁賽一至三場。凡遭禁賽之人員亦須遵守 上述規定,但得以隨隊參與賽前練習,一旦練習完畢應於開賽前離開場內,違者依相同規 定處罰」 第十五條「球團隊職員在比賽期間對球賽相關工作人員,採訪媒體及觀眾有言語侮辱行為 ,處罰金兩萬,並得禁賽一場;如有粗暴行為,則處罰金五萬,並得禁賽三場;若有毆打 行為產生則處罰金十萬,禁賽五場。情節嚴重者,得處永不得參與本聯盟比賽。 」 http://blog.xuite.net/emanon.yao/baseball/16689942 ---- 轉載自黃金獵犬部落格http://blog.xuite.net/emanon.yao/basebal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9.132.132
Hawks801:高手!!!!!!!!! 125.233.248.1 04/15 13:14
dodohou:不錯中肯!! 不過好像有點政治味@@?140.113.170.151 04/15 13:17
aalittle:「法律不溯既往」這點中職不適用,早就有 122.116.147.3 04/15 13:19
aalittle:先搞了再來補規則的案例了 122.116.147.3 04/15 13:20
pulibird:佩服佩服 140.96.198.68 04/15 13:33
※ 編輯: soyyo 來自: 60.249.132.132 (04/15 13:52)
juanmao:推 59.105.28.220 04/15 13:56
rocker1234:淚推...佩服 140.114.196.45 04/15 14:22
ll7:推推 另問楊崇輝的"下週我就去屏東修理他" 124.219.13.55 04/15 14:47
ll7:指得是要去屏東潮州找少年阿中嗎?? 124.219.13.55 04/15 14:48
ll7:看錯.."下週修理他"一詞是2006年打的 124.219.13.55 04/15 14:50
ll7:那..當時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124.219.13.55 04/15 14:51
blacklover:好像是二軍裁判也引起爭議 在部落格 220.143.48.166 04/15 14:58
blacklover:抱怨 他就說他要去屏東修理他之類的言딠 220.143.48.166 04/15 14:58
blacklover:基本上聯盟形象受損 也都是他們自己搞 220.143.48.166 04/15 15:00
blacklover:出來的 我不懂為什麼這樣能讓大師兄 220.143.48.166 04/15 15:00
blacklover:多蹲這麼多場... 220.143.48.166 04/15 15:00
Kabuya:見笑轉生氣? 123.195.14.155 04/15 15:40
Iluhopeless:這就是聯盟的手段啊! 59.116.99.24 04/15 15:49
tatsuyakata:18062 同一個人這篇就高手 那篇就妓者 218.34.24.16 04/15 17:37
tatsuyakata:科科~ 218.34.24.16 04/15 17:37
QEDGBM:推這篇 61.229.116.192 04/15 18:46
cv222222:推~~ 219.81.229.66 04/15 20:47
ethoscom:明明就是陳水扁說的= = 59.104.226.104 04/15 22:53
ethoscom:明明不涉於散布謠言與惡意攻擊他人 59.104.226.104 04/15 22:54
ethoscom:憑什麼連批評都要罰?一點都不懂得檢討... 59.104.226.104 04/15 22:54
EvilPrada:都錯,「罪不及妻孥」是台東縣長被抓去 123.252.50.62 04/15 22:58
EvilPrada:後,要補選時國民黨提名被抓去關的那人 123.252.50.62 04/15 22:58
EvilPrada:老婆出來選,結果被砲轟,然後馬英九用 123.252.50.62 04/15 22:59
EvilPrada:「罪不及妻孥」來辯解 123.252.50.62 04/15 22:59
EvilPrada:原文不僅亂舉例,還張冠李戴 123.252.50.62 04/15 23:00
xofben:推這篇,聯盟判決顯然違反論理法則! 61.228.76.120 04/15 23:06
Henry1036:中職就是共產黨... 如果統一還得了 140.112.164.43 04/16 11:09
jansan:這篇文章為何不轉棒球版? 59.104.85.230 04/16 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