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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kyalso (見習時冒險者‧天亦)》之銘言: : 老實說,真的談不攏的話,就先把他拿去跟貓仔的歸屬權交換吧 : 都是當初TML出去的,好處要給別人也不必先給原CPBL球團 : 問題在於當初誠泰很果決就把老外放掉,明顯是他們也覺得貓仔比較好 : 當時就覺得他們很聰明,所以米迪亞現在會不會想要還是個問題 沒有吧? 張誌家的歸屬問題, 不是之前跟CPBL談好了, 歸屬原球隊? 所以熊隊繼承下來這樣的權力, 張誌家是歸屬於熊隊? 當初米迪亞不知有沒有承受誠泰這樣的權力? 好像當初米迪亞還詢問聯盟或熊隊有沒有這樣的規章? 問清楚之後好像就放棄了吧! 能不能做歸屬權交換這是不得而知, 要看當初TML跟CPBL談的條件是怎樣? 或是TML球隊間如何去界定歸屬問題? 我覺得張誌家還有熊隊兩方處理的方式並沒有錯誤, 純粹是各方為各自的利益在橋而已, 雙方有多少籌碼, 就繼續談下去而已, 談到雙方滿意或破局為止. 張誌家找經紀人去跟熊隊談, 這本來就沒錯, 經紀人本來透過合約就是球員的授權代理人, 代理該合約界定的談判事宜, 原本在國外經紀人是直接找球隊的經理人談, 因為只有經理人有決定權, 簽名了才算數, 不管背後是不是大老闆什麼小老闆一堆的在push放話, 到最後簽名的還是經理人, 除非其他特殊狀況啦! 不過如果不是經理人簽, 而是經理人的上面的高層簽了名插手此事, 基本上這種事情發生, 經理人臉上會無光, 因為會給人一個印象你根本沒辦法做決定, 國內制度比較奇怪, 是找領隊談, 但領隊在國內的公司制度裡面, 並非實際法定代理人, 除非你有類似授權代理人的方式, 但那也不叫領隊, 可能會變成雙總經理這種情形. 而實際談成簽約的雙方一個是球員, 另外一個就是總經理, 因為總經理才是法定代理人, 簽了名雙方就是要負責任, 沒有所謂的只管簽名而已, 那種說法根本是不負責任的說法, 張誌家如果真的講要見老闆這句話? 那就很有可能是領隊他說他不能對這些細節做決定, 張誌家或經紀人當然不需要找不能做決定的人談, 講這句話就很合理. 我要談當然找能做決定的人談, 找不能決定的人談蓋麻? 也有可能有其他的情形, 熊隊覺得這樣代價太高, 所以認為不是很值得去留這樣的選手, 當然可以退一步直接放棄, 反正就靜觀其變, 談判本來就是這樣, 價碼上沒有誰對誰錯, 談的攏就ok, 談不攏就破局而已, 老實講, 基本上根本沒有所謂的越界不越界問題, 領隊只是總經理"公司內制度授意"的一個職位, 所以領隊他可以根據這個職位賦予的職權, 去做職位上該做的事情, 但問題在這裡, 合約上簽名的是總經理, 因為合約是一種代表公司跟另一方合作的合法效力, 所以當你領隊透過上一段講述的方式, 那你應該有決定權來處理溝通的事宜, 就好像球員透過經紀人來跟球隊談判意思是一樣, 不同的是一個是透過合約的方式指定授權代理人, 球員對經紀人, 另外一個是透過公司制度職權來談判相關事項, 球隊(總經理)對領隊, 這兩種人既然有上述賦予的權力, 在談判過程中, 就不能有所謂的"這我不能做決定"等相關字眼或意義出現, 要不然另一方會認為, 你既然不能做決定, 那跟我談蓋麻? 浪費時間, 最多能回應的話, 就是"這方面我代表公司必須回去慎重考慮,再予你答覆", 或是"這方面我代表我的球員,回去針對貴公司的提議審慎研究一下", 等類似字眼, 這樣對對方才不會顧此失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9.37.154
ARKUE:好文 推 140.117.179.63 04/23 20:36
Nipperdey:中肯好文! 118.166.0.236 04/23 21:19
tedann:推218.163.189.174 04/23 21:38
anthem:或許不是不能做決定,而是「當下」不能做118.168.100.212 04/23 21:47
anthem:不過劉董不是全權授與領隊了嗎?118.168.100.212 04/23 21:48
killeryuan:不知道有多少人看到長文就END XD 61.223.233.241 04/23 22:04
hcbr:好文!!! GJ!!! 218.165.120.20 04/23 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