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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melet (故事的盡頭)》之銘言: : 以下引用原判決 : 「此外, : 參諸被告提出由原告及訴外人許志華於97年1 月16日所簽署 : 之協議書,係就許志華於職棒選手契約存續期間內,不得有 : 賭博等行為,否則原告得請求其賠償依加入原告時領取之簽 : 約金兩倍計算之損害金,並於該協議書第一項末行明文約定 : 「在乙方加入甲方前有上述不法不當行為者,亦同」等語( : ^^^^^^^^^^^^^^^^^^^^^^^^^^^^^^^^^^^^^^^^^^^ : 見本卷第117 頁)以觀,原告既曾另行提出協議書就其他球 : 員加入前之賭博行為,亦明文約定應負賠償之責,顯係為補 : 充球隊約約定事項之不足所致,益徵球隊約第11條及第12條 : 約定,其文義內容,本未涵攝許文雄亦保證過去未有賭博之 : 行為。」 : 許志華的約裡有這這個條款,所以過去的放水行為也可以以 : 97年協議書請求兩倍簽約金(抱歉!不是98年的約)。何況 : 許志華好像不是那魯灣時期加入的,應該沒有簽約金不是大 : 高雄給的問題,唯一的問題是「許志華在檢察官訊問時有承 : 認放水嗎?」 : 不知道球團想不想告... 這協議書是簽約在97年1月16日,而懲罰性賠償金是簽約98年並且是新約! 而不是這份協議書的附約 所以這協議書裡面的契約行為跟98年的契約無關 協議書裡面又寫  否則原告得請求其賠償依加入原告時領取之簽約金兩倍計算之損害金 所以問題還是回來了,LA NEW有給許志華簽約金嗎? 翻了台灣棒球維基館,LA NEW給了許志華250萬簽約金 那不管依照協議書或聯盟契約都可以請求賠償 但,許志華有確切證據放水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26.143
amelet:是的,我查了一下舊新聞,他沒承認放水... 114.43.142.60 04/16 00:42
amelet:所以除非他的部分刑事判決確定,不然好像也 114.43.142.60 04/16 00:42
amelet:不用討論,所以我刪文了... 114.43.142.60 04/16 00:42
yomusic:其實就這協議書的內容來說 就算許文雄有簽 118.160.26.143 04/16 00:47
yomusic:la new也沒辦法求償 因為協議書規定更明確 118.160.26.143 04/16 00:47
yomusic:領la new的簽約金才有賠償請求權 118.160.26.143 04/16 00:47
amelet:所以該怎麼說呢...許文雄的運氣真好! 114.43.142.60 04/16 00:48
asrser:不過蔡英峰應該就等著...禾斗 禾斗 219.84.210.55 04/16 00:49
asrser:546他的契約應該是回來後另外再簽吧~ 219.84.210.55 04/16 00:50
asrser:還沒斷腿的張,應該也可以成立 219.84.210.55 04/16 00:51
nightmare08:不覺得恥雄運氣好 根本是他都設想好的 115.43.113.107 04/16 00:57
nightmare08:我X !!!! 115.43.113.107 04/16 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