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eterpark (戰士就應該回到戰場)》之銘言:
: 說實在的,目前的報導都是呈現 "球員在偵查當中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就可以
: 獲得緩起訴"
: 可能有人不了解緩起訴的意義。
: 簡單的說,就是你犯了刑法,但是國家賦予檢察官一個折衝的空間。
: 讓檢察官可以對於那些惡性不重大的人一個自新的機會。
: (前提是證據足以讓檢察官認定這些人犯罪,足以提起公訴)
: 我之所以講這些,其實是覺得,這些打假球的,都應該要去關。
: 不應該給予緩起訴。
: 因為他們對於職棒環境的破壞太大,這樣的破壞,只要把打假球的錢繳回去。
: 了不起加上被罰幾百小時的社會勞動就可以過關,會不會太爽?
這都是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賦予檢察官一定的裁量權,也是合理的。
基於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立場,檢察官雖然給予他們緩起訴的機會,不代表這些
曾經參與的放水球員從此就沒事;如果緩起訴期間他們再犯,例如像黃俊中等人離
開球場後擔任白手套,檢察官依然可以撤銷緩起訴處分,一併起訴。
況且,在民事的部分,還有劉老闆會追討這些放水球員,要他們「在La New吃的每
一粒米都吐出來!」還有我們球迷予以唾棄譴責,我想他們還是會付出代價,會後
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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