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puls1024 (x13)
看板Bears
標題[轉錄]Re: [新聞] 確認交保 熊隊開除張誌家
時間Wed Dec 16 16:16:12 2009
※ [本文轉錄自 Baseball 看板]
作者: AndGuideHer (掩蓋河) 看板: Baseball
標題: Re: [新聞] 確認交保 熊隊開除張誌家
時間: Wed Dec 16 11:13:28 2009
※ 引述《zxc46978 (是TAG不是TAKE)》之銘言:
: 如果為了怕冤枉球員而放棄高道德標準根本就是因噎廢食,
: 尤其是在現在的職棒環境更不能放棄這種能夠稍微喚回球迷的信任的做法。
: 更何況以被告身份傳喚通常都是認為有一定犯罪可能,
: 若沒有道德上的瑕疵有怎麼會落到這步田地?
: 為什麼今天被交保的不是陳金鋒.彭政閔還是潘威倫?
: 當然冤枉球員的問題這一塊是檢察官的範圍,不是聯盟可以控制的,
: 因此在制度上還是可以有協調的空間..
: 但是在現在的環境下"高道德標準"還是有它存在的必要性的。
基本上最大的問題在這根本不是高道德標準啊
這只是便宜行事而已
如果這是高道德標準 那檢察官交保的標準應該是道德吧? 其實不是吧?
交保的標準是「莫須有」 即「公堂之上 假設一下不犯法吧?」
其實買嘉瑞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照他的說辭 是隊上的前輩拿組頭的所謂「見面禮」 去還這位前輩欠他的錢
當然 這說辭是真是假我們不知道
但這對檢察官重要嗎? 在某個階段以前 根本不重要啊
在初期的階段 我只要查到這筆錢最後是到了你的手上 先這樣就好了
至於是什麼理由 最後會跑到你手上?
這些細節 等日後約談更多人 搜集更多事證 那時候再來比對
遠比現在跟你在這邊灰還更清楚更有效率啊
現階段只要跟他要一筆保證金 保證他後來不會給你落跑 這就夠了
檢察官還有其他更重要更大條的線索要查呀
若你說「啊可是交保就開除 萬一這情節是真的不就很冤枉?」
難道要怪檢察官嗎? 說如果球員的說辭有其可能性就別亂交保?
啊那萬一球員是唬爛的 最後真的給你跑了誰要負責? 球團負得了責嗎?
所以這問題是出在哪個環節還不清楚嗎?
打個比方說
偵探故事中常常有「警官 請別讓任何人離開 兇手就在我們之中」的對話
而檢察官的交保 基本上就是「請別讓任何人離開」這個動作
試問 這其中不能離開的這些人 違反高道德標準的元素在哪裡?
是出席阿撒不魯的集會?
還是在阿撒不魯的時間出現在阿撒不魯的地方?
如果是出席阿撒不魯的集會 你就應該直接對出席阿撒不魯集會這一點開鍘
如果是出現在阿撒不魯的地方 你就應該直接對去阿撒不魯的地方這一點開鍘
而不是拿被警官限制離開這一點開鍘
回到張誌家的例子
熊隊可以拿來開鍘的理由不是沒有 但拿交保來當理由絕對是錯的
你可以說他跟組頭有金錢往來 甚至還欠了組頭不少錢 所以開除
雖然他可能會說他當初不曉得對方是組頭
又或是說 如果有證實組頭確實曾向張誌家開口要求放水
那麼他沒向球團報告這一點 也夠可以開刀了
這我相信球團一定有一再交待過 理由又比上面那個更清楚明確
一個處罰 要能有殺雞儆猴的效果
有一個很重要的地方在於 它的處罰標的必須是被處罰行為者可以主觀決定做不做的
就像上述 被要求放水 報不報告球團 是球員可以自主決定的
又例如 若球團認為上夜店是高風險行為 那你就直接規定禁止上夜店
因為上不上夜店也是球員可以主觀決定的自主行為
若收受錢財是高風險行為
你也可以規定金額單次及累計超過多少的收受借貸行為 要向球團報告
甚至要在球團人員的協助下進行 這也是球員可以主觀決定違不違反的
而你對「被交保」作處罰 等於也是警示其他球員「不可以被交保喔」
但是球員要怎麼「不被交保」?
在地檢署死死抱住檢察官 不撤保就不讓檢察官離開嗎?
之前有網友推文說球團只是照著司法的決定來做而已 這畢竟不是球團的專業
確實司法不是球團的專業
但是高道德標準是個超越司法的東西 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標而已
若真的要執行高道德標準 就必須要有自己一套超越司法的標準和執行程序
你完全依賴司法 再拿司法步驟中一個莫須有的程序當作標準
這絕對跟高道德標準一點邊都沾不上
你說上夜店太危險 球員有必要犧牲上夜店玩樂的自由以自保
所以球員被抓到上夜店一律開除 或只能上球團推薦或認證過沒問題的夜店
ok 這是高道德標準
你放任球員上隨便的夜店 結果有人毫無節制的玩很瘋都運氣好沒事
有人只是剛好上到被檢警調查不法的夜店
被牽連到讓檢警懷疑而交保 然後你就把他開除
這不叫高道德標準 這叫便宜行事 斷尾求生
高道德標準不是這樣用的
不過我也可以理解熊隊為什麼會做這樣的堅持
因為前幾次假球案都是這樣處理 一旦改變做法 難逃大小眼雙重標準之譏
前幾次因此被開除但最後沒被起訴的人大概也會不服 另掀波瀾
而且追根究柢 這個做法也不是熊隊起頭的 他們也只是跟著別隊做
只能說一步錯 步步錯
但是我認為需要有人站出來勸告熊隊停止這種做法
其中球員工會算是一個人選
但球員工會剛成立不久 對本身的名聲威望可能會有顧慮
因為對頭腦不清楚的人而言 可能會以為球員工會此舉是在為某些人的清白背書
若頭腦不清楚的人太多 現階段球員工會可能負不起這樣的名譽風險
個人認為最理想的單位應該是檢警
我覺得板檢應該站出來呼籲球團不要把交保當作是開除的依據
因為一旦交保等於開除 這對球員應訊的反應也會有相當大的影響
對刑案偵辦的干擾是很明顯的
當然檢察官也有可能反過來利用交保等於開除來脅迫球員合作 反而覺得更方便
不過這樣做其實跟刑求已經沒什麼兩樣了
除了檢警之外 另一個可以表明態度的是聯盟
如同前面Z大所言 聯盟的標準一直是交保禁賽停薪 起訴才開除
聯盟應該明確重申這一點 交保球員在聯盟內部認知仍只是禁賽停薪
開除是球團自己的決定 當然球團要開除誰 聯盟要予以尊重 不會加以干涉
但是若被交保的球員最後的司法處份是不起訴
那麼在聯盟內部的狀態就會立刻恢復正常
而之前因交保被開除者則成為自由契約球員 任何一隊都可以網羅
如果這樣還是有球隊仍是要墨守交保就開除的舊習
我們也就只能尊重他們的決定
反正既然後果都說明白了 他們也願意自負 那就沒什麼好說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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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puls1024:推 請問可以借轉嗎 12/16 11:24
可以 請自行取用...
※ 編輯: AndGuideHer 來自: 152.3.233.25 (12/16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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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4.112.100
※ 編輯: dpuls1024 來自: 140.114.112.100 (12/16 16:16)
→ amig0123:不然學象隊 喜歡的撤銷具保 不喜歡開除?111.255.141.181 12/16 16:17
→ amig0123:本來標準就要一樣吧 別分大小牌球員111.255.141.181 12/16 16:18
推 caterans:不要學黑象 114.33.167.63 12/16 16:20
推 hideheat:同樣是交保 涉案程度有可能差很遠 59.121.2.242 12/16 16:27
→ hideheat:第一個交保開除的陳志誠是參加飯局 59.121.2.242 12/16 16:28
→ hideheat:但他發現有不對的人在場就尿遁了 59.121.2.242 12/16 16:28
→ chdc:這篇的主要論點在一二句 140.120.98.87 12/16 17:04
→ chdc:在於"交保即開除≠高道德標準" 140.120.98.87 12/16 17:05
→ chdc:而球隊要不要實行交保即開除是球隊的事 140.120.98.87 12/16 17:05
推 Iser1ohn:重點是球團要有自己的規範 59.113.133.218 12/16 17:10
推 Iser1ohn:不能把標準交給檢察官的心證 OwO 59.113.133.218 12/16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