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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ung2008 (tung2008) 看板: Baseball
標題: [分享] 檢舉職業棒球賽防賭獎金給與辦法
時間: Fri Mar 19 19:32:40 2010
檢舉職業棒球賽防賭獎金給與辦法
第一條: 為健全職棒發展,防止球團球員涉及職棒簽賭,影響比賽結果,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檢舉對象,以中華職業棒球聯盟所屬球團球員為之。
第三條: 本辦法之檢舉,以向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檢舉者,始發獎金。
第四條: 依本辦法給與檢舉獎金,以於檢查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有權受理檢舉犯罪
之機關未發覺前檢舉者為限。
第五條: 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給與檢舉獎金:
一、檢舉球員單純涉入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影響職棒形象給與獎金新台幣三萬
元,但必須檢附佐證,如球員涉入場所之相片或攝影錄影之證據,始發獎金
。
二、檢舉球員與不正當人士『如經營職棒地下簽賭站者或其媒介者』涉入有女陪
侍之聲色場所,嚴重影響職棒形象,給與獎金新台幣五萬元,但必須檢附佐
證,如球員與不正當人士涉入場所之相片或攝影錄影之證據,始發獎金。
三、檢舉球員與職棒地下簽賭站掛勾,影響比賽結果,給與獎金新台幣五十萬元
。對於上述之檢舉,必須提供相關佐證,如球員及對方之姓名與發生之時間
地點暨比賽場次與地點,經查屬實者,始發獎金。
四、檢舉球員參與職棒地下簽賭者,給與獎金新台幣十萬元,但必須詳實填寫涉
嫌違法球員之姓名及簽賭日期及比賽場次與地點,經查屬實者,始發獎金。
第六條: 前項檢舉以電話或書面為之,但必須詳實填寫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聯絡電話。
第七條: 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本聯盟將絕對保密,聯盟設有24小時電話檢舉專線,
號碼:02-25770244。
第八條: 球團球員及聯盟員工可自動檢舉,經提供具體事證且查證屬實,比照第五條發放
獎金。
第九條: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給與獎金。
第十條: 數人共同檢舉同一犯罪而應給與獎金者,獎金平均分配,數人先後檢舉同一犯罪
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但檢舉人在後提供之事証,對於破案
有重要幫助者,酌給獎金。
第十一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人員或其他有權受理檢舉犯罪之人,檢舉職棒簽賭犯罪,不
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十二條: 檢舉人誣告他人犯本辦法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本聯盟將追回已給與之獎
金。
第十三條: 檢舉對象除球員外,中華職業聯盟及球團所屬職員工亦適用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99年3月19日 安全組
http://www.cpbl.com.tw/html/Anti-gamblin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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