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greengreen42:問題就出在這一點他們看不懂@@" 11/26 02:03
※ 引述《Competitive (...)》之銘言:
: 你這樣說就是在鑽法律漏洞
: 體委會是沒有規定要由什麼單位進行管制訓練,但這個團體必須是國內團體
: 很簡單的問題,今天如果這個團體亂搞,且這個團體在國外,那體委會找誰
: 算帳?拿什麼公權力約束這個團體?難道到時球迷又要公幹體委會沒做好保
: 護球員的措施?MLB球隊之所以可以放行,因為MLB是棒球最高殿堂,是種職
: 業,有合約保障,且在全體球迷的注視下進行比賽
但是這個也是體委會「人治」自我認定的
請問只有美(大聯盟only)日職棒是職業團體?
獨立聯盟不是職業棒球聯盟?
中職跟這些獨立聯盟比起來,實在也不敢說自己像職業球隊吧
另外,舉些體委會人治的例子
當初這個補充役規定根本就是曹錦輝條款
而原來在援引時,這些「國外」職業團體只有「大聯盟」才算
結果當王建民要援引時
因為當時他還只是小聯盟球員(他直到今年才進25人)
體委會就宣稱「洋基隊」不一樣,所以小聯盟也算數
因此王建民可以在非大聯盟球員的身份下
完成12天補充役出國繼續打球,給洋基隊管
怎麼,人家大聯盟球隊是不是大聯盟球隊還是你體委會認定的?
這不是很可笑嗎?
這樣子來說
體委會在這個行政命令的解釋上
跟本事「他說就算」
那麼現在黃俊中事件要爭取:解釋的空間
自然沒什麼「鑽法律的漏洞」的疑慮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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