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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mpetitive (...)》之銘言: : 呵~所謂鑽法律的漏洞本來就是就法律解釋不明 : 的地方做自我的解釋,爭取自我的福利 : 你要說行政命令的解釋也可要說鑽法律的漏洞也 : 可但問題是,黃俊中可以,那林岳平等怎麼算? : 既然你要做,就不用怕別人指你鑽法律的漏洞, : 那正體委會人治,你也要人治,那法治是什麼? : 倒楣了林岳平等一干人 很妙 現在黃俊中完全依照法律報到 而爭取自我健康的權利倒底算鑽什麼法律漏洞 何況現在體委會可能因為「專業的不充足」才造成「未來的遺憾」 我根本不認為體委會會專程婊黃俊中 所以yakyu跟我們要做的也不是鑽法律的漏洞 而是遵從「培育棒球人才」這個補充役當初建立的宗旨 給予體委會更專業的看法 做出正確的決策 至於林岳平跟黃俊中根本不是同一件事 請不要扯到別的 -- 個人BBS「棒球」討論板 PTT2(ptt2.twbbs.org)->城市之戀->休閒農場->MilkTea My Blog http://blog.xuite.net/johnason/milkte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6.188.104
ucs1:我還是不認為是"正確"的決策 可說是對黃俊中"最好"的決策 11/26 02:16
Competitive:我想J你吵昏了,沒有人說黃告到是鑽法律漏洞,也沒有說 11/26 02:17
Competitive:體委會錶黃俊中,而是法律不好,請用改用修的,不用著墨 11/26 02:18
Competitive:於體委會沒規定,體委會說了算,那不如請總統發佈黃俊中 11/26 02:18
Competitive:警急命令好了:) 11/26 02:19
Competitive:用修的用改的,那之前受管制的一併解除,符合法規有什麼 11/26 02:19
Competitive:不好?\ 11/26 02:20
wtsph:18076原文 11/26 02:20
Competitive:SORRY,錯字"告到"->"已經" 11/26 02:20
Competitive:我是我耶,我的看法為什麼要和ucs1兄綁在一起? 11/26 02:21
ucs1:沒錯 看來Competitive兄是法律達人 跟我見解不會相同 11/26 02:22
ucs1:且 我所說的 你叫他去哪去哪 都可以說他在代訓 太扯 不是鑽嗎 11/26 02:23
greengreen42:這個鑽是體委會自己刻意搞的 可不是黃俊中去鑽 11/26 02:25
Competitive:體委會自己亂搞,為什麼不用修法的?以後有突發案例再來 11/26 02:28
Competitive:亂搞一次? 11/26 02:28
greengreen42:因為這是行政命令 根本就不是啥法 11/26 02:32
greengreen42:所以才能搞曹錦輝條款跟王建民(AAA)條款 11/26 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