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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mpetitive (...)》之銘言: : 呵~所謂鑽法律的漏洞本來就是就法律解釋不明 : 的地方做自我的解釋,爭取自我的福利 : 你要說行政命令的解釋也可要說鑽法律的漏洞也 : 可但問題是,黃俊中可以,那林岳平等怎麼算? : 既然你要做,就不用怕別人指你鑽法律的漏洞, : 那正體委會人治,你也要人治,那法治是什麼? : 倒楣了林岳平等一干人 用正當的方法為自己謀取最大的利益,不曉得這種行為值得什麼批判? 他對不起誰了? 法律解釋不明,責任是在制法之人,還是在於守法之人? 更何況今天體委會不是同樣也用這種法律解釋不明之處做自我的解釋? 少來官說的就是對的,死老百姓不懂法律這套。 這種企圖以損害他人利益的方法爭取自己利益, 才值得用帶貶意的 "鑽法律漏洞" 加以批評! 另,林岳平等人不會用這個方法,請歸因於他們自己不會用, 這跟倒霉沒有關係,跟腦袋比較有關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29.147 ※ 編輯: afronova 來自: 220.132.129.147 (11/26 02:13)
ucs1:那大家不幫林岳平等人 幫黃俊中!? 那跟黃俊中腦袋有沒有關係? 11/26 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