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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cs1 (十月一定要一篇)》之銘言: : 找到了 這應該是吧.... : --------------------------------------------------------- : 國防部、內政部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 依第一項核定服補充兵役役男(以下簡稱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之軍事訓練, : 得依賽會需要,由體委會建議內政部選定適當之日期實施徵集後,由國防 : 部實施軍事訓練。 : 第 六 條 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依下列規定管理: : 一、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應接受體委會之列管。 : 二、列管期間內,應依體委會指定參加集訓或比賽。 <---復健? :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體委會申請提早解除列管,不受前項之限制: 所謂的集訓與比賽都是指:國際比賽與集訓 所以列管的旅外人員不得違抗徵召 至於這五年的列管則是接受體委會的列管 王建民之如是,曹錦輝之如是,現在黃俊中之如是 (只是前兩者約定不隨便徵召) 黃俊中有沒有接受列管? 有呀!在服了12補充兵役期之後,他就接受列管了 而第六條第二項的列管時間依體委會指定參加集訓或比賽 指:王建民、曹錦輝、黃俊中等人「應受」國家之徵召參與比賽及集訓 也就是當他們在列管期間,國家有事,應受徵召而已 不然一個受傷的選手還是「一定」得參加比賽?不是很奇怪? 我一點都不認為一個被列管的球員跟他復健有任何衝突 一個正在集訓的選手要受傷,也照樣復健阿(黃俊中的case,錢還不用國家出) 所以受傷的黃俊中都是復健「定了」(在國外還國內而已) 重點在:如果出國復健對黃俊中是最好的醫療 順應當初補充役的宗旨「培育人才」 這次爭取的就只是「用最好的醫療保護人才」而已 : 一、參加奧運會獲得前三名或參加亞運會獲得第一名。 : 二、列管期間內,經體委會指派,至運動訓練中心接受比照常備兵役役期之 : 集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 -- 個人BBS「棒球」討論板 PTT2(ptt2.twbbs.org)->城市之戀->休閒農場->MilkTea My Blog http://blog.xuite.net/johnason/milkte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6.188.104 ※ 編輯: Johnason 來自: 61.66.188.104 (11/26 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