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cs1 (十月一定要一篇)》之銘言:
: 找到了 這應該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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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防部、內政部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 依第一項核定服補充兵役役男(以下簡稱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之軍事訓練,
: 得依賽會需要,由體委會建議內政部選定適當之日期實施徵集後,由國防
: 部實施軍事訓練。
: 第 六 條 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依下列規定管理:
: 一、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應接受體委會之列管。
: 二、列管期間內,應依體委會指定參加集訓或比賽。 <---復健?
: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體委會申請提早解除列管,不受前項之限制:
所謂的集訓與比賽都是指:國際比賽與集訓
所以列管的旅外人員不得違抗徵召
至於這五年的列管則是接受體委會的列管
王建民之如是,曹錦輝之如是,現在黃俊中之如是
(只是前兩者約定不隨便徵召)
黃俊中有沒有接受列管?
有呀!在服了12補充兵役期之後,他就接受列管了
而第六條第二項的列管時間應依體委會指定參加集訓或比賽
指:王建民、曹錦輝、黃俊中等人「應受」國家之徵召參與比賽及集訓
也就是當他們在列管期間,國家有事,應受徵召而已
不然一個受傷的選手還是「一定」得參加比賽?不是很奇怪?
我一點都不認為一個被列管的球員跟他復健有任何衝突
一個正在集訓的選手要受傷,也照樣復健阿(黃俊中的case,錢還不用國家出)
所以受傷的黃俊中都是復健「定了」(在國外還國內而已)
重點在:如果出國復健對黃俊中是最好的醫療
順應當初補充役的宗旨「培育人才」
這次爭取的就只是「用最好的醫療保護人才」而已
: 一、參加奧運會獲得前三名或參加亞運會獲得第一名。
: 二、列管期間內,經體委會指派,至運動訓練中心接受比照常備兵役役期之
: 集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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