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elee (GE)》之銘言:
: ※ 引述《wfelix (青雲)》之銘言:
: 我要再強調一次,
: ES屁恩錯了,不代表萎來就對了。
: 這是一次狗咬狗的事件,不需要給其中的任何一隻合理化他們的理由。
: 無論當初的協議是怎樣,
: 只要萎來已經承諾給ES屁恩50場(或52場,ANYWAY),
: 而且承諾當中沒有「年代不簽約,整個協議都無效」或是
: 「愛給妳吃多少就得吃多少場,某則一場也沒得吃」、
: 「只准萎來決定幾點前回覆要不要吃,超過時間就當ES屁恩不吃」
: 這種條件,
: 那麼,年代不撥那是萎來跟年代的問題,
: 干ES屁恩啥事?
: W大說的什麼成本不符啦這些理由,
: 那都是第一階段前的問題,撥125場會不會虧損、撥250場會不會虧損,
: 這些都是第一階段該吵的,
: ES屁恩在低一階段錯了,這點我沒有意見,
: 但不能因為ES屁恩第一階段錯了,
: 就合理化萎來第二階段背約表人的行為!
: 更不能因為萎來負責250場會虧,
: 就可以有理由背約毀諾!
所以我一直強調,那個分法是三家分的,還是緯來分別授權給和ESPN、年代
我認為這兩者情形不同
好比租房子,緯來有層樓要租
原本是給年代租的,但後來,因ESPN加入,要分一間小房間給他
這時分兩種情形來看
一種是年代和ESPN分別跟緯來簽下租約
一種是三方簽下一份共同承租的租約
前者的話,就是緯來跟ESPN簽一分租約,跟年代又簽另一份租約
那麼若年代不願意租,也不會影響到緯來和ESPN之間的租約成立與否
(除非就跟你說的一樣,有附但書啥的)
但如果是第二種
租約是寫這層樓由年代和ESPN一起租,有一間房間要給ESPN,其餘的給年代
這時情形就相反過來了,年代退出會造成情形不符租約所規定
這時反倒是除非租約另有但書,說明緯來和ESPN之間不會受影響
ESPN才能夠持續主張他還擁有那間小房間的承租權
(畢竟緯來的目的是要出租整層而不是一小間)
當然,我不知道實際情形他們是怎麼談的
只記得當初是由三方共同發表一份聲明協議
但是年代還有考量,並沒有在該份協議上頭簽名
看起來不像是個別授權,而是共同議定
: 更何況,從要ES屁恩吃下150場到萎來給的時限,
: 短短幾天要決定這個重大投資案,
: 這擺明是不合理的。
這點很合理
因為離轉播日很近了,考慮時間本來就不能太久
緯來既然有義務要負責搞定300場,相對的他就是有主導權
2/17當緯來與聯盟簽好約後,ESPN角色已經變成是緯來再轉包出去的廠商
那麼緯來想給他多少時間,ESPN能怎麼抗議?
: 更不合理的是最後一天回覆時間的幾小時之爭,
: 這分明是拿這不是理由的理由當理由,
: 強把當初被ES屁恩挖走的50場又挖回來!
: 最後我要再強調一次,
: ES屁恩在第一階段的錯,
: 不能當作萎來跟教主盟主表人的合理化理由!
: 萎來會不會虧錢,
: 也不能是表人的合理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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