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n0110 (走在午後的台北)
看板Bears
標題什麼是交保?怎樣的情形可以交保?
時間Sat Aug 20 11:49:46 2005
「具保」就是俗稱的「交保」!
「具保」有兩種情形:
1.刑事訴訟法第93條的「具保」
只要
檢察官認為
有羈押的原因但是
沒羈押的必要
就不必向法官聲請羈押可以自己裁定具保
何謂"
有羈押的原因"
包括:有逃亡之虞、有串供使案情晦暗之虞及所犯的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是最輕五
年以上的罪
何謂"
有羈押的必要"
意思是不羈押可能無法擔保將來刑事訴訟的追訴、審判及執行得順利
PS:假使檢察官向法官聲請羈押,表示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具有羈押原因跟羈押必
要,那檢察官就不只是希望犯罪嫌疑人被具保,那他根本就是希望犯罪嫌疑人被
羈押!(如果法官裁定具保,那檢察官鐵定跳腳的>\\<)
2.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的「具保」
犯罪嫌疑人經檢察官訊問之後認為有羈押的原因跟羈押的必要向法官聲請羈押
但是
法官認為雖
有羈押的原因但是
沒羈押的必要
PS:假使有羈押的原因跟羈押的必要就直接裁定羈押了!
以下是簡表
刑事訴訟法第93條:
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原因沒羈押必要=>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有羈押原因有羈押必要=>聲押(進到下面的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101、102條:
檢察官聲押=>法官=>認同檢察官=>法官也認為有羈押原因跟羈押必要=>羈押
認同檢察官=>法官只認為有羈押原因沒羈押必要=>具保、責付、
限制住居
不認同檢察官=>法官認為沒羈押原因也沒羈押必要=>駁回聲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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