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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 1.01 棒球運動係指依照本規則之規定,在有圍牆之球場內分成 2 隊,每隊 9 名選手各由經理 指揮,並受一名或數名裁判員裁判之競賽。 規則 1.02 各隊以獲取較對方多分得勝為目的。 規則 1.03 所謂勝隊乃係指依本規則之規定於正式比賽終了時,獲得較多分者而言。 規則 1.04 球場係依據下列要領所示之方式設立: 1.內野係90呎(27.431公尺)四方,而外野係指在一壘線及三壘線所延長之界外線 (FOUL LINE)間之地區。 2.從本壘至界內區域、圍牆、看臺或其他阻礙物,須在二五○呎(七六.一久久公尺)以 上,從本壘沿界線、兩翼之距離須在三二五呎(九九.○五八公尺)以上,至於中外野之 距離以四○○呎(一二一.九一八公尺)以上為理想。 3.內野壘線及本壘板應在同一水平,但投手板必須高於本壘板一○吋(二五.四公分), 即自投手板前六吋(一五.二三九公分)處朝向本壘板方向六呎(一.八二八公尺)之地 點為止以每一呎(○.三○四七九四公尺)保持一吋(二.五三九九公分)之斜度差,此 項傾斜度各球場應力求一致。 4.內野及外野包括其界線係屬界內區,其他則屬界外區。 5.自本壘經由投手板至第二壘,此一直線應以朝東北東方向為宜。 6.自本壘板至擋球網,以及自壘線至最近之圍牆、看臺或其他在界外區之阻礙設施之距離 應在六○呎(一八.二八八公尺)以上。 7.首在當本壘位置已定,則自此點以鋼尺量一二七呎三又八分之三吋(三八.七九五公尺 )之距離決定,第二壘之位置,再以本壘為基點量九○呎,再以二壘為基點量九○呎朝 第一壘方向,其交叉點以決定第一壘位置。然後以本壘為基點量九○呎朝第三壘方向 ,再以第二壘為基點朝第三壘量九○呎,其交叉點以決定第三壘。第一壘至第三壘之距 離為一二七呎三又八分之三吋。測量至本壘之距離係指第一壘線及第三壘線之交叉點而 言。 註:a.界線標竿以白色顏料塗之,但為便於判定,以其它顏色塗之亦可。至於界外線則不 可用木材或其它硬質材料製做。 b.所有職業球隊在一九五八年六月一日後所建造之球場,必須保證在左、右外野界內 區域內從本壘至圍牆、看臺或其他阻礙物至少三二五英呎,以及至中外野圍牆距 離須在四○○英呎以上。 c.一九五八年六月一日以後,已經存在之球場不得以減少本壘板至界外標竿和本壘板 至中外野看臺(少於 (a) 所列最短距離)之距離為理由而改造之。 規則 1.05 本壘以五角形白色橡膠板製成。以每邊17吋(43.2公分)之正方形,截去兩角,其形狀如 下:一邊為17吋,相鄰兩邊為 81/2吋(21.6公分),其餘兩邊為12吋(30.5公分)並形成 一尖端,此尖端頂應是一壘線及三壘線的交叉點。17吋邊應朝投手板,兩邊12吋邊應各 與一壘線及三線一致,板面應與地面水平固定之,各邊緣宜削斜為理想。 ╔═╗ ║ ║ ╲/ 規則 1.06 第一二及第三壘應以白色帆布袋包標示。應安全固定於地面。第一及第三壘包應完全放置 於內野內,二壘包應放置於第二壘中央。壘包之規格為十五吋(三八.○九八公分)平 方,得薄於三吋(七.六一九公分)厚於五吋(一二.六九九公分),應充塞柔軟材料。 規則 1.07 投手板係由長(橫)二四吋(六一公分)、寬(縱)六吋(一五.二公分)之長方形白色 橡膠平板製成,應與地面固定,則自投手板前緣中央至本壘板尖端之距離為六○呎六吋 (一八.四四公尺)。 規則 1.08 球場應在距離壘線至少二五呎(七.六二公尺)處設置兩所球員席供主客兩隊使用,且須 有屋頂及圍牆。 規則 1.09 球是由軟木、橡膠或類似材料為蕊,捲以絲線並由兩片白色馬皮或牛皮緊緊包紮並縫合。 其重量不得少於五盎司(一四一.八~一四八.八公克)或重於五.二五盎司,周圍不 得少於九吋或大於九.二五吋(二二.九~二三.五公分)。 規則 1.10 1.球棒必須為平滑之圓型棒,最粗部份之直徑不得大於二又四分之三吋(七公分),長 度不得長於四十二吋(一○六.七公分)須用一根木材製成。 【註】以接合方式製造之球棒或試用中之球棒除非獲得本協會技術委員會對於製造業者 之意圖及製造方式之認可,否則於正式比賽中不得使用。凡由金屬、木片或竹片接 合製成之球棒,如或本協會之認可則准予使用。 2.凹頭球棒其深度須在一吋(二.五公分)之內,寬度不得超過二吋及小於一吋(五. 一~二.五公分)直徑。凹狀部份不得著附其他任何物質。 3.球棒之握把位置不得超過自棒端起十八吋(四五.七公分),其握把部份得包紮或使用 任何材料處理(包括松脂等)使適合掌握,但任何使用之材料包括松脂,裁判則認為有 超越十八吋之限制,則該球棒於比賽時不得使用。 【註】擊球員於使用中或使用後被裁判員發現該球棒不符合本項之規定,不得以此為由, 宣判出局或勒令退場。 4.除非經本協會之認可,於比賽中不得使用著色球棒。 規則 1.11 (A) (1) 同一球隊之各球員應穿著同一顏色、式樣及型態之制服,該球衣須附有大小六吋 (一五.二公分)以上之背號,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2) 同一球隊之各球員其任何暴露於外之內襯衣必須屬於同一顏色,除投手以外之各球員 得在其襯衣袖有標示、號碼、文字、徽章。 (B) 各隊員應經常穿著其獨自之球衣。 (C) (1) 各球員制服之袖長得依各人身材而異,但每一球員制服兩袖之長度必須大體一致。 (2) 不得穿著破爛之球衣或內衣出場比賽。 (D) 球員不得在其球衣上裝飾與球衣不同顏色之物件。 (E) 球衣不得附有使人聯想到像棒球形狀式樣的東西。 (F) 球衣不得使用玻璃之鈕扣或附有發光之金屬。 (G) 球員穿用鞋之鞋跟及鞋端除一般著物物不得再附著任何其他物品。鞋端附釘或類似高 爾夫球鞋或田徑用跑鞋均不得穿用。 【註】除了壘指導員及充當跑壘員的投手外,其他球員均不能穿著外套參加比賽。 規則 1.12 捕手用的皮製無指手套並無重量之限制。但其周圍小不得超過三十八吋(九六.五公分) ,從上端至下端不得超過一五.五吋(三九.四公分)此項限制包括手套、繩結、皮帶 以及手套外緣在內。手套拇指與食指之間隔上端不得超過六吋(一五.二公分),下端 分叉處不得超過四吋(一○.二公分),拇指與食指間之網,連結上端部份不得超過七 吋(一七.八公分),而自上端至虎口部份其長度不得超過六吋。網可用繩或覆皮革之 繩編織,或由掌部份之皮延長編結,但不得超過上述長度之限制。 規則 1.13 一壘手使用的皮手套或無指手套無重量的限制,但其大小縱長不得超過十二吋(三○.五 公分),橫長不得超過八吋(二○.三公分)(自拇指虎口至手掌外緣)。無指手套的 拇指與食指之上端間隔不得超過四吋(一○.二公分),下端虎口間隔不得超過三.五 吋(八.九公分),此項間隔不得使用材料或加工擴大、延長、加寬或加深。 無指手套的網自上端至拇指虎口之長不得超過五吋(一二.七公分),且網得用繩子或皮 革編結或由手掌部份之皮延長編結。網不得使用皮革以外的物質捲或包紮,亦不得將網 加深如同一陷阱,網型手套之重量不予限制。 規則 1.14 一壘手、捕手以外之每一野手得使用或戴用皮手套,測量手套之大小量其前部或捕球部份 。使用計測具或捲尺接觸手套表面以測量。其大小自四指由頂端經落球帶至手套下端不 得超過十二吋(三○.五公分),手套之幅度以自食指內側下端縫線部份經由各指下端 至小指外緣止,應在七.七五吋(一九.七公分)以內。 拇指與食指間隔部份稱為叉狀部份(Crotch)可以附加皮網或擋球網,網(Webbing)亦 得使用兩片標準皮革將叉狀部份全部防堵,或由數個皮製通道或長方形皮革,或皮繩編 織而成。 網(Webbing)不得使用皮革以外之物捲或包紮以製成陷阱網型。當網涵蓋全部叉狀部份 (Crotch Area),則網可呈彈性。為結網可穿數個段落,此段落必須均能緊密串連,但不 得將段落彎曲製成一凹狀網。 叉狀部份(Crotch)上端開口應在四.五吋(一一.四公分)以內,深度在五.七五吋( 一四.六公分)以內,下端寬度在三.五吋(八.九公分)以內。叉狀開口上端部份不 得超過四.五吋,其上下左右任何部份須儘儘牽連。附加部份亦應用繩緊緊牽連如有鬆 弛亦即調整至正常狀態,皮手套之重量不予限制。 規則 1.15 投手的手套之規格及構造除依照一.一四之規定外,另有下列之限制: 1.投手使用之手套其縫製線、皮繩、綁繩、網均應同一顏色,但不得使用白色或灰色。 2.投手不得在其手套上附加任何與手套不同顏色之異樣物件。 規則 1.16 戴頭盔之規定如下: (A) 球員在打擊中必須戴棒球用頭盔。 (B) 乙級聯盟球員在打擊中須戴有雙邊護耳之頭盔。 (C) 業餘聯盟之擊球員及跑壘員均應戴保護性頭盔(擊球員戴護耳頭盔)。 (D) 捕手在就守備位置時須戴捕手用頭盔。 (E) 球僮也要戴頭盔。 【1.11~1.16原註】 如果裁判員認為球員違反了1.11~1.16各項規定時,應命令其更正 ,如在適宜的時間內該球員沒有更正的話,裁判員有權驅逐該違反者參加比賽。 規則 1.17 有關用具之商業廣告規定: 1.壘包、投手板、球、球棒、球衣、手套、頭盔,以及其它本規則之各條項中所規定的比 賽用具,不得含有為製品作不當而過度之商業宣傳。 2.製造業者對這些用具所標示之圖案、商標、記號、文字等,其大小與內容必須保持於妥 當的範圍內。 【註】製造業者對於本協會所使用之比賽用具,企圖給予新異的變更時,在製造前必須先 向本會提示並獲得同意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