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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6.01 打擊順序 (A) 攻隊各球員應按該隊打擊順序名單之次序進行打擊。 (B) 第一局以後各局開始之第一擊球員係次於前局最後正規打擊完了之球員。 規則6.02 擊球員之義務 (A) 球員輪至自己打擊時,應迅速進入擊球區採取擊球姿勢。 (B) 當投手已採固定式投球,或開始揮臂式投球後,擊球員不得離開擊球區或放棄打擊姿 勢。 【罰則】擊球員違反本項之規定時,如投手已投球則主審得按照情況宣告「壞球」、「好 球」。 【原註】擊球員不可以任意出入擊球區,擊球員未要求並獲准「暫停」的情況下,退出擊 球區時,投手投球經好球帶而宣告「好球」是應該的。 擊球員採取擊球姿勢後,不得為使用松脂粉袋為理由而退出擊球區,但主審認為因天候不 得已,或拖延了比賽的進行時,則不在此限。 投手一旦採揮臂式或固定式投球姿勢時,裁判員對於擊球員或攻隊的任何要求,均不得宣 告「暫停」(例如因灰沙進入擊球員眼睛,眼鏡模糊沒看清楚信號等理由)。擊球員自進 入擊球區後亦可允許其要求「暫停」,但毫無理由地離開擊球區卻是不被允許的。主審接 受暫停的尺度嚴謹,擊球員就會曉得他必須於擊球區接受投手的投球,擊球員進入擊球區 後,投手無理地藉故拖延時間,擊球員得允許退出擊球區。 有跑壘員佔壘時,投手在已採揮臂式或固定式投球姿勢之後,因擊球員突然退出擊球區或 解開打擊姿勢而被誘發停止投球時,裁判員不得宣告投手犯規,因投手和擊球員雙方都違 反了規則,所以應宣告「暫停」後再重新開始比賽。 (C) 擊球員不肯進入擊球區或雖在擊球區但不肯採取打擊姿勢者,裁判員命令投手投球, 所有投球均宣告為好球,擊球員在此情形連續被投三個球時,將被判出局,但被判出局前 採取打擊姿勢者,則投球按好壞球宣判之。 規則6.03 擊球員之正規打擊姿勢,其兩腳應在擊球區內。 【原附註】擊球區之線係屬擊球區之一部份。 規則 6.04 擊球員出局或成為跑壘員即完成打擊。 規則 6.05 擊球員在下列情況應出局: (A) 其界內飛球或界外飛球(擦棒被捕球除外)為野手「確實接捕」時。 【註一】參考2.15野手於球觸地前接獲者,視為「確實接捕」,其間雖在手中彈跳不定( Juggle),或觸及其他野手之情形,但只要球未落地即可。 跑壘員於第一位野手接觸飛球的瞬間,即可離壘。 野手可將身體伸出圍牆、欄竿、圍繩外之觀眾席之上空接捕飛球(只需身體的大部份留於 比賽場內),又野手可跳至欄杆上或放置於界外區域上的防雨布上接捕飛球,可是如同時 受到觀眾的妨礙的話,因為明知是負有危險的動作,故在規則上不能形成觀眾的妨礙。 野手至選手席的邊緣接捕飛球時,為免倒進選手席中,受到席中球員之扶持(不論對方或 己方)而接獲該球時,視為「確實接捕」。 【註二】球觸及捕手穿戴在身體上的面罩或護具而反彈,在未落地前捕手接獲時,視為「 確實接捕」(有關於擦棒被捕球請參考本規則2.34之規定)但利用手或手套以外的物件( 如面罩、護具)接獲時,則不得視為「確實接捕」。 (B) 第三個「好球」被捕手合法接捕時。 【原註】「確實接捕」係指未接觸地面之球進入捕手手套的意思,球停留於捕手之衣服或 其他物件時,或觸及裁判員後反彈,在空中被捕獲者,皆不可能視為正式之「確實接捕」 。擦棒球最初觸及捕手之手或手套在碰觸身體或穿戴於身上的物件,反彈後未落地前被捕 手接獲時為好球,如屬第三好球時,擊球員為出局。又如擦棒球最初觸及捕手之手或手套 ,捕手得以手或手套蓋捕於身體或其他物件上。 (C) 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時,被宣告為第三好球者。 【註】無人或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一壘(或一二壘,一三壘,一二三壘時亦同)的情況下 ,被宣告為第三好球的投手投球,捕手漏接或穿入主審或捕手面罩中時,亦適用於本條規 定,擊球員被判出局。 (D) 兩好球後之投球,觸擊成為界外球者。 (E) 被宣布為內野高飛球者。(參考規則2.40) 【原註】裁判員適用於「內野高飛球」之規則時,應以內野手以普通防守行為之能否接捕 作為基準,不能以草地或壘線或任何設定之界線作為基準,甚至雖是外野手前進處理該高 飛球,但裁判員判斷該球應很容易地被內野手接獲時,應宣告為「內野高飛球」,「內野 高飛球」並非「促請裁決」行為,故以裁判員之判斷為優先並應立即宣告。被宣告為「內 野高飛球」時,跑壘員得冒險進壘,內野手故意掉落已被宣告為內野高飛球的飛球時,不 得適用6.05 (L) 之規定,仍然為比賽進行中,並以「內野高飛球」之規則為優先。 (F) 兩好球後打擊落空球觸及身體時(包括觸擊球)。 (G) 界內球未觸及野手前(包括投手)觸及擊球跑壘員時。 (H) 擊球員打擊或觸擊的球於界內區域再碰觸球棒時,成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不得 進壘。(請參考2.32(D)【原附註】【註一】擊球員未離開擊球區時)。倘擊跑員掉下 球棒被滾動之球於界內區碰及時,依裁判員之判斷,如無故意妨礙球路時,該球仍屬有效 ,且屬比賽進行中。(參考7.09(B)) 【原註】棒球棒折斷部份飛入界內區域時,觸及擊出球或跑壘員或野手時,為比賽進行中 ,不得宣告為妨礙。擊出球於界外區域觸及球棒折斷部份為界外球。球棒整支飛入界內區 域並觸及正採取防守行為(包括對傳球採取接球之行為)之野手而構成妨礙時,不論其是 否故意應宣判為妨礙。 擊出之球或傳球偶然觸及掉在地上之頭盔為比賽進行中,但擊出之球於界外區域觸及頭盔 或地面外之物件時,為界外球,同時成為比賽停止球。 裁判員認為跑壘員故意以頭盔拋向擊出之球或傳球而妨礙了防守行為時,應判該跑壘員出 局,並成為比賽停止球。其他跑壘員應返回投手投球前佔有的壘,或傳球時發生妨礙瞬間 佔有的壘。 【註】適用本項前段之規定,並不考慮擊球員手中是否持有球棒。 (I) 被擊出之球(包括觸擊)於界外地區滾動,尚未決定為界外球時,被擊球跑壘員故意 以任何方式影響球路者,應屬比賽停止球,所有跑壘員不得進壘。 (J) 擊球員於第三好球宣告後,或打擊成界內球後,於進觸一壘之前,被觸球於身體或一 壘者。 【註】球觸於身體或壘時,首先應持球於手套或手中。即確實持球於手套或手中。 又雖然野手持球於手中,但該球在手套或手中彈跳不已或用手腕抱球於胸部,欲使球停止 時,這期間不能視為已確實接捕。至擊球員觸一壘前,野手觸壘時,雖持球於手中,但如 確實接捕是在跑壘員觸一壘後,此跑壘員不成為出局。 (K) 跑過一壘的後半,跑出三呎線外側或跑入壘線內側,裁判認為其妨礙正對一壘的傳球 採取防守行為之野手時。但為閃避野手對擊出球之處理不在此限。 (L) 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一二壘,一三壘或滿壘時,內野手故意掉落「界內 飛球」(包括平飛球)時,形成比賽停止,各跑壘員均應返回原壘。 【原附註】如內野手未觸及擊出之球,任其自然落地,則擊球員不出局,但適用「內野高 飛球」規則時不在此限。 【註一】本項規定係指內野手將易於接捕之高飛球或平飛球於落地前,以一手或兩手確實 觸球後再故意掉落時適用。 【註二】投手、捕手、內野手位於內野區防守時視同內野手,但預先位於外野區的內野手 則不能視為內野手。 (M) 野手正要傳球或接球時,被前位跑壘員故意妨礙經裁判員認定者。 【原註】本項規定旨在處罰違反運動精神的攻隊球員。跑壘員不以進壘為目的,而以阻礙 雙殺行為之軸心球員為目的時,而故意跑出壘線之外者適用之,由裁判認定。(所謂軸心 球員係指凡於雙殺行為中擔任繼傳員者稱之) 【註】又本項規定雖未述及有關未出局之前跑壘員之罰則,但依本規責7.08(B)之規定 ,則除判該跑壘員出局外,同時擊球員亦得被判出局。對於已經出局之跑壘員之妨礙行為 ,則依據7.09(F)之規定處理。 (N) 兩出局兩好球,而三壘跑壘員企圖衝入本壘,在好球帶觸及正規投球時,裁判員應喊 「三好球」,擊球員出局,跑壘員得分不算。倘無出局或一出局時,擊球員三好球出局並 成為比賽停止球,但得分應予承認。 【註】無出局或一出局的情況下,不論其他跑壘員有無盜壘前進,應讓各跑壘員進一壘。 (參考5.09(H)) 規則6.06 下列情形擊球員違規,應予出局: (A) 擊球員單足或雙足完全踏出擊球區外擊球時。 【原註】本項規定係指擊球員踏出擊球區外擊中球時,不論是擊出界外球或界內球,均應 被判出局,尤其對於故意四壞球時,主審應特別注意擊球員擊球時腳的位置,擊球員不得 跳出或踏出擊球區外擊球。 (B) 投手做投球之準備動作時,擊球員從一擊球區移至另一擊球區。 【註】投手立於投手板上注視捕手之信號時,擊球員自一擊球區移至另一擊球區時,亦適 用於本項規定。 (C) 擊球員踏出擊球區外或以任何其他動作妨礙捕手於本壘之比賽行為及捕手之防守或傳 球。但跑壘員於進壘時被觸殺出局,或跑壘員要得分時因擊球員之妨礙而被宣告出局時, 均不判擊球員出局。 【原註】擊球員妨礙捕手時,主審應宣告「妨礙」,擊球員出局並成比賽停止,其他跑壘 員不得進壘,應返回妨礙發生時所佔有之壘。但如雖受妨礙,捕手卻繼續行動而使欲進壘 之跑壘員出局者,視為沒有發生妨礙,因此該跑壘員出局而擊球員不得被判出局,此時其 他的跑壘員可依沒有發生妨礙之情形,負險進壘,比賽繼續進行。 擊球員空揮棒,並以自然的餘勢回振時,其所持之球棒觸及尚未確實接捕投球之捕手,致 使捕手未能接獲該球,經裁判員判斷非為故意,不判為擊球員之妨礙。但應成為比賽停止 球,跑壘員不得進壘。對擊球員在第一或第二好球時,只宣告為「好球」,屬於第三好球 時應判擊球員出局(包括兩好球後擦棒被捕球)。 【註一】擊球員非空揮棒,而捕手未能確實接捕該投球,而該投球又觸及在擊球區內的擊 球員所持的球棒時,屬於比賽進行球。 【註二】本項規定亦適用於捕手以外之野手於本壘採防守行為時手到擊球員的妨礙。 擊 球員雖有妨礙行為,但事實上卻把跑壘員觸及出局時,與擊球員之妨礙無關,應判跑壘員 出局,比賽繼續進行。 雖有觸及之機會,但因野手之失誤,致使跑壘員生還時,適用本項規定之前段,應判擊球 員出局。因捕手之傳球而進入夾擊的狀況時,裁判員應立即宣告暫停,使比賽停止,判擊 球員妨礙出局,令跑壘員回原壘。 (D) 擊球員使用之球棒,經裁判員之判斷係以任何之方式改造、加工以達到延伸飛距或異 常反彈力之目的者。此項球棒包括填充球棒、平滑表面、打釘、挖空棒心、劃製溝線或塗 上石蠟等。 擊球員於使用此項球棒所發生之進壘不予承認,而出局則予以認定。擊球員除被宣布出局 並退出比賽,聯盟主席並得決定予以適當處罰。 規則6.07 打擊順序發生錯誤時 (A) 記載在打擊順序表之擊球員,輪到打擊時未打(正位),而由他者(非正位)完成打 擊後(成為跑壘員或出局),被對方發現提出「促請裁決」者,正位擊球員被宣判出局。 但非正位擊球員尚未完成打擊前,正位擊球員可承續其好壞球數而就位打擊。 (B) 非正位擊球員於打擊完成後,於兩隊的任一隊投手投出下一球前或作出企圖比賽動作 前,原守方如提出「促請裁決」時,主審應作下列之處置: (1) 宣告正位擊球員出局。 (2) 由於非正位擊球員之打擊行為或不正位擊球員之安打、失誤、四壞球、觸身球及其他 原因前進一壘而發生之所有進壘與得分,均為無效。 【原附註】非正位擊球員在打擊中,因跑壘員盜壘、投手犯規、投手暴投或捕手捕逸而進 壘者,應視為正規之進壘。 【註一】本條(B)、(C)、(D)項所謂的「投手之投球」,不僅是指投手向次擊球員 (不論是那方之擊球員)投完一球之謂,假如沒有向擊球員投球之前,已有企圖助殺或刺 殺等之行為時,應包括在內,但為「促請裁決」所作之傳球不包括在內。關於上半局或下 半局終了時之「促請裁決」有效時間應在攻守交換後,上場防守球隊之投手向攻方之第一 位擊球員投出第一球之前提出者仍然有效。 【註二】本條(B)項(2)之規定,不僅限於因非正位擊球員之擊球而導致的進壘或得分 無效,而其所有一切行為均無效。例如:非正位擊球員擊出二壘滾地球,一壘跑壘員於二 壘被封殺後,因對方之「促請裁決」成立,而正位擊球員被宣告出局時,一壘跑壘員之封 殺出局亦應被取消,而可安返一壘。 (C) 非正位擊球員打擊完成後,對於次擊球員已投第一球前,無提出「促請裁決」時,非 正位擊球員被承認為正位擊球員,比賽繼續進行。 (D) (1) 正位擊球員被發現打擊順序的錯誤被判出局,正位擊球員之次擊球員為合法的次擊球 員。 (2) 非正位擊球員因投手投球前未被提出「促請裁決」,而被認定為正位擊球員時,該被 認定為正位化之非正位擊球員之次位擊球員為正規化之次擊球員。非正位擊球員之打擊一 旦被合法化,則打擊順序輪為其次位擊球員。 【原註】裁判員如發現不正位擊球員於擊球區內時,不得自動向任何人提示注意。由各隊 經理或球員發覺並提「促請裁決」始得適用於本條規則。本規則之用意在使各隊之球員及 經理保持警覺。 記得兩個基本原則:當打擊順序發生錯誤時,正位擊球員被宣判出局。假如非正位擊球員 打擊完成後而上壘或出局,且在投手對次擊球員投第一球前沒有被提出申訴,非正位擊球 員取代正位擊球員的打擊順序。 規則6.08 擊球員在下列情況中不被判出局,可安全進至一壘(但以該擊球員進一壘為條件)。 (1) 主審宣告「四壞球」時。 【原註】獲四壞球被保送進壘之擊球員,有進至一壘並踏觸該壘的義務,由於是壘上已有 跑壘員才發生被迫向次壘推進之現象。這種規定於滿壘或取用代跑員時亦適用。規則6.08 規定,擊球員(由於四壞球而成為跑壘員)進一壘且有踏觸該壘的義務才得保有安全進入 一壘不被宣判出局的權利。這些亦適用於其他由於擊球員之獲四壞球而被迫向次壘推進的 跑壘員,若該跑壘員不踏觸或滑離該壘,而被野手觸球於身體時為出局。又漏踏該壘擬進 奪更多的壘,而被觸球於身體或該壘時為出局。 (2) 擊球員無意打擊而被該投球所觸及,但下列情況屬例外: (1) 未觸地之投球,在好球帶觸及擊球員時。 (2) 擊球員不避開投球而觸及者。 【原附註一】未觸地之投球,如在好球帶觸及擊球員,不論擊球員是否閃避,均被宣告為 好球。但投球於好球帶外觸及擊球員,而擊球員故意不閃避而被觸及者,應被宣告為壞球 。 【原附註二】當擊球員被投球觸及時,而未獲上一壘之權時,該球成為比賽停止球,跑壘 員不得進壘。 【註一】所謂投球於好球帶觸及擊球員,並不限於在本壘板上方空間,其範圍應包括其前 後延長之空間。 【註二】投球雖然在好球帶外觸及擊球員,但該球已通過好球帶時,不論擊球員是否躲避 都該被宣告好球。 【註三】擊球員是否躲避之判斷,在於主審的決定,主審認為該投球屬於無法躲避之性質 時,視同已躲避。 【註四】投球觸地後,觸及躲避之擊球員時,亦允許進一壘,但已通過好球帶後觸地再觸 及擊球員者除外。 【註五】本項之規定亦適用於軟式棒球。 (C) 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擊球員時,倘雖有妨礙,但比賽繼續進行時,攻隊經理得於該行 為終了時立即通知主審,願意選擇既成行為以代替對妨礙之處罰,此項選擇應於該行為終 了時即刻提出。又雖有妨礙,擊球員因安打、失誤、四壞球、觸身死球等,在有利條件下 到達一壘,及其他跑壘員亦至少前進達一個壘時,不受妨礙影響,比賽繼續進行。 【原註】雖已宣判捕手之妨礙,但仍繼續行動時,俟該行動終了時,經理有權要求活用該 行為來代替罰則。因此主審裁判應讓該活動繼續之。擊球跑壘員漏踏一壘壘包或跑壘員漏 踏次壘時,依本規則7.04(D) 之解釋,被視為已到達該壘。 經理要求活用該行為來代替罰則實例如下: (1) 一出局,跑壘員佔三壘,雖受到捕手的妨礙,擊球員仍擊出外野高飛球,三壘跑壘員 於飛球被接捕後亦進入本壘得分,經理得在擊球員出局而跑壘員得分,或跑壘員返回三壘 而擊球員進入一壘(因受捕手之妨礙)這兩種之中任選一種處理方法。 (2) 無人出局,跑壘員佔二壘,雖受到捕手的妨礙,擊球員以觸擊方式使跑壘員進入三壘 ,而自己則出局於一壘,經理得在無人出局跑壘員佔一、二壘或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三壘之 中任選一種處裡方法。 經理要求適用妨礙之罰則時,依本規則7.04(D)之規定,亦可作下列之解釋: 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擊球員時,給予擊球員保送一壘。三壘跑壘員擬盜壘或強迫取分 時,發生上述妨礙時為比賽停止,三壘跑壘員得分,擊球員保送一壘。如在三壘跑壘員非 在盜壘或強行取分的情況下,擊球員受到捕手的妨礙,成為比賽停止球,給予擊球員保送 一壘,義務進壘者亦得被迫向次壘推進。非企圖盜壘中之跑壘員及非被迫向次壘推進之跑 壘員,應返回發生妨礙時所佔有之壘。又投手投球前,捕手妨礙擊球員時,不應視為6.08 (C)所述之妨礙,此時裁判員應先宣告「暫停」,再使比賽重新開始。 【註】經理要求活用該行為來代替罰則時應在妨礙行為之活動終了時,立即向主審提出要 求選擇,一旦提出要求則不得有所變更。 (D) 界內球於觸及野手以前在界內區觸及裁判或跑壘員。 【原附註】通過野手(投手除外)之球,或於觸及野手(包括投手)之後,觸及裁判者, 仍屬比賽進行中。 規則6.09 下列情形擊球員成為跑壘員: (A) 擊出界內球。 (B) 經主審宣告第三好球之投球,未被捕手所接獲,但僅限於以下(1)(2)之情形: (1) 一壘未被佔據; (2) 兩出局一壘被佔據。裁判宣告之第三好球之投球未被捕手所捕獲者。 【原註】只被宣告第三好球而尚未出局之擊球員雖然走向球員席或他的防守位置,但途中 有所發覺而轉向一壘時,守備隊為使該擊球員出局,須在擊球員觸及一壘以前,觸球於該 擊球員之身體或一壘。但擊球員一旦踏入球員席後不得在企求到達一壘,應即被判出局。 (C) 通過野手(投手除外)之界內球,或觸及野手(包括投手)後,在界內區觸及裁判員 或跑壘員。 (D) 界內飛球越過距離本壘250呎(76.199公尺)以上之圍牆進入觀眾席,而擊球員合法 的循觸各壘,可獲全壘打。 界內飛球越過球場少於距本壘250呎之地點,則予以進至二壘 。 (E) 界內球於觸地後反彈進入觀眾席,或超越穿過圍牆、記分板、灌木或圍牆攀藤草時, 跑壘員給予進兩個壘,擊球員亦給予兩個壘。 【註】所謂觸及地面,係指不是飛翔狀態。 (F) 界內球不論在觸地前或觸地後、穿過圍牆、記分板、灌木及藤草或從圍牆記分板間隙 穿過或從下面穿過,或夾在圍牆或記分板、灌木及藤草時,擊球員與跑壘員均給予進兩個 壘之權利。 (G) 著地之界內球,因野手之碰觸而落入界內區域或界外觀眾席或越過圍牆,則擊球員與 跑壘員均給予進兩個壘之權利。 (H) 任何界內飛球,因野手之碰觸改變行進路線而落入界外區之觀眾席或越過圍牆落於界 外區域者,擊球員給予進至二壘。如該球因而落入界內區域之觀眾席或越過界內區圍牆者 ,擊球員給予全壘打。但該界內飛球在距本壘板少於二五○呎之內被碰觸改變進路者,擊 球員僅給予兩個壘之權利。 【註】在本條各項所述給予擊球員和跑壘員兩個進壘權者,以投手投球當時所佔有之壘為 基準。 規則6.10 各主辦單位得採用指定擊球員規則,其規定如下: 可於賽前指定一名擊球員代替先發投手及後援投手打擊,而不影響其在比賽中繼續投球。 代替投手打擊之指定擊球員,應於比賽前選出並列名於交給主審之打擊順序表上。列名於 比賽開始前所提出之打擊順序表中之指定擊球員,必須對守方之先發投手至少完成一次之 打擊方得替換,但對方球隊替換投手者不在此限。 球隊並非必須為其投手指定「指定擊 球員」,倘於比賽前未能指定,在比賽中則不得指定。 亦得使用「指定擊球員」的代打者,但不必事先列名於打擊順序表上,任何「指定擊球員 」之代打者,以後即為「指定擊球員」,退出之指定擊球員不得再行出場比賽。 「指定 擊球員」可以成為防守球員來守備,但應在自己之打擊順序繼續打擊,而投手則接替該退 出守備位置之野手之打擊順序進行打擊。尚有兩名以上之替換時,經理必須指明投手與入 替球員之打擊順序。 亦得使用「指定擊球員」之代跑球員出場代跑,代跑球員以後即為「指定擊球員」。「指 定擊球員」不得擔任代跑之任務。 「指定擊球員」的打擊順序被固定在打擊順序表上,任何人數的替換都不能改變「指定擊 球員」的打擊順序。 一旦投手從投手丘被換至其他守備位置,則該隊在這一場比賽中不 得再使用「指定擊球員」,新任投手必須上場打擊。 當打擊順序表上的任何球員被採用 代打,該代打球員接著上場投球,則此場比賽剩餘部份也終止指定打擊制度。 當投手代 替指定擊球員而上場打擊,此場比賽剩餘部份即取消指定打擊制度(投手只能擔任指定擊 球員之代打)。指定擊球員一旦擔任防守球員,此場比賽剩餘部份即取消指定打擊制度。 除非輪到指定擊球員上場打擊,否則指定擊球員之替換是不需要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