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Monkey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規則8.01 正規之投球:投球姿勢分為揮臂式(Wind-Up Position)與固定式(Set Position)兩種 ,投手可採用任何一種姿勢。 【原註】投手應踏觸投手板上接受捕手的指示,不得跨於投手板或立於投手板之後方接受 捕手之指示。 投手接受暗號後,並不受到不能退觸投手板的限制,但退離後不能立即又 踏觸投手板投球,裁判員對於此種情形的投球可視為突襲投球(Quick-Return Pitch)。 投手退觸投手板時,必須將兩手放下置於身體之兩側。投手接受指示後,不得習慣性地或 屢次退觸投手板。 (A) 揮臂式投球:投手首先面對擊球員站立,其軸心腳踏在投手板上或與投手板前緣接觸 不得越出投手板之兩側,另一腳(自由腳)置於投手板上或投手板之後緣及延長線的後方 。採用此姿勢投手對擊球員所做的投球動作,不得在中途停止或變更,應連貫完成投球動 作。除實際投球之需要外,任何腳均不得抬離地面,但實際投球時,自由腳(非軸心腳) 可往後退一步,再往前踏出一步。 【原附註】投手之軸心腳完全踏在投手板上,另一腳置於投手板上或在投手板後緣以及其 延長線之後方,或與投手板前緣接觸,但不得僅觸於投手板末端,兩手持球保持於身體之 前方,則視為已進入揮臂式姿勢。 【原註】揮臂式姿勢-在投手投球前,應把兩腳全部緊密地與地面接觸,把軸心腳全部置 於投手板上或緊緊地與投手板之前緣接觸。自由腳(非軸心腳)得置於投手板後緣或其延 長之後方,但不得置於投手板之側方。以此姿勢得向擊球員投球;亦得為牽制跑壘員踏向 傳球之壘;亦得退出投手板,退踏投手板時須先退軸心腳,不得先退自由腳,亦不得改為 固定投球姿勢或做伸展之動作,違者為投手犯規。 投手之自由腳於實行投球時,可退向 後方一步,再踏向前方一步,但不得踏出投手板之側方,即不得踏向一壘或三壘之方向。 【註】投手採取投球動作時,雙手一旦接合於體前,之後除向擊球員投球外,不得踏向壘 方向企圖傳球觸殺跑壘員或退踏離投手板,違者投手犯規。向擊球員投球, (B) 固定式投球:投手首先面對擊球員站立,軸心腳不得跨在投手板的側方,應立於投手 板上或確與投手板的前邊緣接觸。另一腳(自由腳)應置於投手板的前方以及其延長線較 前之位置。球用兩手保持在身體的前面,使動作完全靜止。以此姿勢投手可向擊球員投球 ,向壘傳球或得將中樞足退至投手板之後方(僅限於後方)。一經對擊球員開始作投球動 作,則不得在中途停止、變更,應連貫完成投球動作。 於做固定式姿勢前,投手得做伸 展(Stretch)之準備動作,所謂伸展係指胳臂伸張至頭上或身體之動作。但一經做伸展 動作,於投球前即必須完成固定式姿勢。 【原註】投手採固定式姿勢投球前,應把單手放下置於身體之側方,由此姿勢以連續動作 完成固定式姿勢。投手之軸心腳不得越出投手板的側方,應全部放在投手板上或緊密地觸 於投手板前緣(不可中斷接觸),不得僅以中樞足之側面少許部份觸於投手板,使中樞足 越出投手板的側面投球。 投手做伸展動作後,必須(A)雙手持球置於身體之前方。(B )進入完全禁止狀態,此乃硬性規定,裁判員須嚴格監視之。投手時常為盯住跑壘員於壘 上而企圖違反本規定,如此時投手不能完全靜止時,裁判員應立刻宣判投手犯規。 【註一】本條(A)(B)規定之所謂「中途停止或變更」,係指投球動作中故意停止片刻或不 自然(片斷不能連貫者)之動作時。 【註二】採用固定式姿勢之投手,於踏投手板後,至投球前應以兩手持球,在此之前並非 一定要有伸展手臂的動作,但一旦做了伸展手臂的動作時,一定須用雙手持球,至於持球 之位置,只要在身體前方的任何位置皆可以。一旦兩手持球停置於身前,便不得再移動, 除脖子外應使身體之動作完全靜止。 【註三】採固定式投球姿勢投球時,自由腳(1)可踏於投手板前方任何位置,但不得踏出 投手板之側方。(2)不得像揮臂式姿勢般退後一步再向前踏一步。 【註四】投手於壘上有跑壘員時,雖已採固定式姿勢,但為了行動之目地,得自由退離投 手板,此時軸心腳必須退離至投手板之後方,不得踏於側方或前方,投手退出投手板就不 得向擊球員投球,但對有跑壘員之壘,不作跨步(Step),僅用手腕(Snap)傳球或假裝 傳球均可。 【註五】無論揮臂式或是固定式姿勢,將軸心腳踏觸於投手板,雙手持球者,如退出投手 板時必須先以保持雙手持球的狀態退出,至退離後才能將雙手放開,並下垂於身體兩側, 然後才可重新把軸心腳踏觸於投手板。 (C) 投手在準備動作中且在投球連貫動作前,隨時可向壘傳球,但傳球之前應向傳球之壘 方向直接踏出。 【原註】投手傳球前一定須將腳(自由腳)向欲傳之壘踏出。手腕傳球之後腳才向傳球之 壘踏出的話,成為投手犯規。 【註】投手不退離投手板而傳球於一壘時,軸心腳底之旋轉與在投手板上傳球動作一致連 貫的話,是可以的。如果動作不自然連續,應判為投手犯規。 (D) 壘上無跑壘員,投手違反規則投球時,其投球應被宣判為壞球,但擊球員因安打、失 誤、四壞球、觸身死球或其他原因進一壘者,不在此限。 【原註】投球動作中,球自投手手中滑落越出界外線時,應被宣判為壞球,其他不算為投 球。壘上有跑壘員時,球自投手手中滑落時,立刻成為投手犯規。 【註】主審針對投手犯規宣判「壞球」時,應向投手明示。又違反本規則8.02(A)(6)之規 定時,亦適用該罰則。 (E) 投手之軸心腳一旦往投手板之後方退出,即視為內野手,此後發生向壘暴傳時,視同 一般內野手所為之暴傳處理。 【原註】投手如退出投手板時,可任意向任何壘傳球,假如該傳球成為暴傳時,該傳球將 被視同一般野手的傳球,則有關野手的傳球規則皆能適用。(參考7.05(G)) 規則8.02 投手之禁止事項如下: (A) (1)在投手板十八呎投手丘範圍內,將投球的手附於嘴或嘴唇。 【例外】天氣寒冷時,於比賽開始前如有雙方經理之同意,裁判員得允許投手呵氣於手取 暖。 【罰則】投手違反本項之規定,主審應立即宣判壞球,假如投手不顧此項宣判繼續投球, 而擊球員因安打、失誤、觸身死球或其他原因而到達一壘,其他跑壘員在至少進佔一個壘 後也沒有被觸及出局,則與違反本項之規定無關,比賽仍屬繼續。對於連續犯規之投手, 應被聯盟主席罰款。 【註】本會投手違反本項規定時,不適用於本罰則。 (2)將異物附著於球。 (3)將唾液附於球、手及手套。 (4)用手套、身體、衣物摩擦球。 (5)以任何方式汙損球體的表面。 (6)投所謂的抹滑的球(Shine Ball)、唾液球(Spit Ball)、沾泥球(Mud Ball) 或 磨粗的球(Emery Ball)。但投手得以徒手摩擦球。 【罰則】投手違反本規則8.02 (A) (2) ~ (6)之規定時,裁判員應做下列之處置: (a)對投手宣告壞球並警告,同時將宣告壞球之理由在場內廣播。 (b)同一投手在同一場比賽再度違反規定時,應令其退場。 (c)於裁判員宣告投手違反規定後,如比賽仍繼續進行,則攻隊經理可向主審要求活用 該行為。於行為終了後立即向主審聲明接受該行為,但如擊球員因安打、失誤、四壞球、 觸身死球或其他原因已到達一壘,而其他跑壘員在至少進佔一個壘後也沒被觸及出局者, 則比賽仍屬繼續進行。 (d)雖然攻隊選擇活用該行為,但對其犯規行為之處罰仍適用 (a) 與 (b) 之規定。 (e)投手之是否違反本規則各項之規定,裁判員乃係唯一之決定人。 【原註】裁判員須攜帶一公用之松脂粉袋(Rosin Bag),並有責任將其置放於投手板後 方之地面。球觸於該松脂粉袋時為比賽進行中。如遇雨天或比賽場地潮濕時,裁判員得示 意投手將該松脂粉袋放在口袋裡。(一個松脂粉袋,兩隊輪流共同使用。) 投手使用松脂粉袋時,僅能用素手沾粉袋,投手或其他守備員不得以松脂粉袋沾於球或手 套或球衣之任何部份。 【註一】「Shine Ball」將球磨成光滑者。 「Mud Ball」沾泥土於球者。 「Spit Ball」唾液沾於球者。 「Emery Ball」使用砂紙 磨擦於球,使成粗糙者。吹氣於球者,亦為禁止之列。 【註二】本會規定,應用本項罰則前,應先給予警告,如再繼續違犯時,得命其退出比賽 。 (B) 投手身上不得附有或持有任何足以影響投球之物品,凡違反本項之規定,投手應立即 被逐出場。 (C) 擊球員已就擊球區時,投手為拖延比賽故意傳球給捕手以外之野手,但為企圖使跑壘 員出局者,不在此限。 【罰則】如經裁判員之警告,投手仍反覆進行拖延之行為,則投手應被宣判退場。 【註】投手退離投手板,接受捕手的指示,使比賽拖延,這是不良的習慣,經理或教練應 努力糾正之。 (D) 故意狙擊擊球員之投球,倘經裁判員之判斷有此項違規行為發生時,裁判員可依下列 方式處理: (1)勒令投手或經理和投手退出該場比賽。 (2)警告該投手與雙方經理如再發生相同行為時,勒令投手(或其繼任者)及經理退出比賽 。裁判依判斷,認為有可能出現「故意觸身球」時,可於賽前或比賽中正式警告雙方。 【原註】瞄準擊球員投球是有違運動精神的,同時也是非常危險的,這種行為是任何人所 不能容忍的,所不恥的,裁判員應毫不猶疑地嚴格執行本條規則。 規則8.03 在每一局開始,投手就投手板位置或為援助另一投手時,得以捕手為對象投擲8球以內之 準備投球;此時比賽應屬暫停狀態。各主辦單位得各因其獨自之判斷,可將準備投球限制 在8球以下,此項準備投球之時間,不得超過1分鐘。 倘因突然之事故,投手被召喚進場比賽而無機會做賽前暖身運動,則主審准許其投擲其認 為必要的次數。 規則8.04 倘壘上無跑壘員時,投手應於接球後20秒鐘以內向擊球員投球。投手如違反此項規定藉以 拖延比賽時間者,主審應宣判「壞球」(BALL)。 【原附註】本規則之目的在於避免無謂之拖延。裁判員應堅持捕手於接到投球後立即投還 投手,而投手於接到球後應立即踏投手板就投手位置,很明顯之投手故意拖延行為,裁判 員應立即予以處罰。 規則8.05 倘壘上有跑壘員,在下列情形下應屬投手犯規。 (A) 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做投球之關連動作而停止投球者。 【原註】不論右、左投手,凡舉自由腳並越出投手板之後緣時,必須向擊球員投球,但唯 有向二壘跑壘員作牽制行為時,向二壘傳球是被允許的。 (B) 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而未傳球者。 【註】投手觸於投手板時,得直接將自由腳踏出向著二壘或三壘上的跑壘員作偽傳,但不 得向一壘或擊球員作偽傳或偽投。投手軸心腳退踏於投手板後方時,方得以不直接踏出方 式向有跑壘員的壘作偽傳的動作,但不得向擊球員作偽投。 (C) 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向壘傳球前,腳未直接踏向該壘者。 【原註】觸於投手板之投手,要向壘上傳球之前,須先將自由腳向該壘踏出,如投手未確 實踏出向該壘,而中途改變了方向,或上舉在空中迴擺,或先轉動身體之方向傳球後再踏 出自由腳向該壘時,均為投手犯規。投手向壘傳球前,應踏出向該壘,但踏出後並不一定 將球傳出(除一壘外),跑壘員佔一、 三壘時,投手擬使跑壘員回三壘,於向三壘踏出(軸心腳觸於投手板)假裝傳球時看到一 壘跑壘員跑向二壘時,接著轉身向一壘踏出並傳球於一壘時,是可以的。但同樣情況,投 手觸於投手板向三壘踏出之同時轉身向一壘傳球時,事實上向一壘傳球前並未向一壘直接 踏出,明顯地是為欺騙一壘跑壘員之動作,因此該行為應被宣判為投手犯規,如投手退踏 投手板,雖然有上述行為時,也不可視為投手犯規。 【註】投手踏向三壘方向揮臂做假傳動作之餘勢致使軸心腳離開投手板(不管離開之位置 )時,允許接著轉向一壘傳球。 (D) 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傳球給無跑壘員之壘或假裝傳球者,但若有行動上(PLAY)之必要 者除外。 【問】跑壘員佔一壘時,投手如傳球於無跑壘員的二壘或假裝傳球時,是否為投手犯規? 【答】是為投手犯規,但如為阻止一壘跑壘員企圖盜向二壘,而以第一動作向二壘的方向 踏出自由腳時,是不成為投手犯規的。又如投手正規地退踏投手板的話,雖然沒有做出踏 出的動作,也是沒有關係的。 (E) 投手違規投球者。 【原註】突襲投球(QUICK-PETURN PITCH)為犯規投球(違規投球),投手乘擊球員於擊球 區內還未完成準備時的投球,裁判員應判定該投球為突襲投球,壘上有跑壘員時成為投手 犯規,無跑壘員時計「壞球」一球,突襲投球為危險動作,裁判員應嚴格取締。 (F)投手不面對擊球員投球時。 (G)投手不觸於投手板,而作關連投球之動作者。 【問】跑壘員佔一壘時,投手未觸於投手板而已開始作伸展手臂(投球預備動作),此時 ,將球掉落時,是否為投手犯規? 【答】因投手未觸於投手板,而作關連投球之動作,可構成投手犯規。 (H)投手做無必要之拖延比賽時。 (I)投手未持球站在投手板或跨在投手板,或是離開投手板假裝投球時。 (J)投手於採取正規投球姿勢後,除實際投球或傳球給壘外,任何一手放開球時。 (K)已踏投手板之投手,故意或無意落球時。 (L)企圖故意四壞球時,投手投球給位於捕手區外之捕手時。 【註】「捕手於捕手區外」係指捕手未將雙腳置於捕手區內。因此投手企圖故意「四壞球 」時,於投球尚未離開投手之手前,捕手之一腳置放於捕手區外時,亦適用於本項之規定 。 (M)投手採固定式姿勢投球時,未經完全靜止之狀態而投球時。 【罰則】投手犯規係屬比賽停止球,各跑壘員保送安全進一個壘。擊球員因安打、失誤、 四壞球、觸身球及其他原因進到一壘,且其他各跑壘員也至少進一個壘時,與投手犯規無 關,比賽繼續進行。 【原附註】投手向壘或本壘構成投手犯規尚且暴傳於壘或本壘時,各跑壘員除獲得因投手 犯規應給予的壘外,可再負險進壘。 【原附註二】關於適用本條罰則之規定,如跑壘員於進壘時漏踏最初之壘者,因「促請裁 決」被宣判出局者,仍應認為進一壘。 【原註】投手犯規(BALK)規則之目的在防止投手欺騙跑壘員,若裁判員心中有疑問,則以 投手之「意圖」為判決之依據。但下列情形應記住: (1)投手未持球而跨立投手板,視為意圖欺騙,應判投手犯規。 (2)如一壘有跑壘員,投手為阻止盜壘為目的可毫不猶豫轉身向一壘而傳向二壘。此舉不 視為向空壘傳球。 【註一】因投手犯規成為四壞球或觸身死球,如跑壘員佔一壘或一、二壘或滿壘時,與投 手犯規無關,應判四壞球或觸身死球。如跑壘員僅佔二壘或三壘或二、三壘或一、三壘時 適用本罰則之前段(投手犯規)。至於「其他因素」者,並不包括捕手或其他野手的妨礙 擊球。 【註二】本項〔原附註一〕之所謂暴傳,不僅限於投手之暴傳,接應該傳球之野手的失誤 也應包含在內。跑壘員因投手之暴傳,或野手的失誤,形成可能奪取更多壘的狀況時,跑 壘員一旦通過因投手犯規而獲得之進壘權後,企圖再奪取更多的壘時,與投手犯規無關, 此賽繼續進行。 規則8.06 球隊之經理或教練於前往投手之處時應適用下列之規定: (A)本規則係限制經理或教練在一局中對同一投手之前往次數。 (B)經理或教練在一局中對同一投手第二次前往時,則該投手應自動退場(Automatic removal)。 (C)經理或教練在同一擊球員擊球時,不得兩度前往該投手丘。 (D)倘攻隊有代打者出場時,經理或教練得第二次前往投手丘,但投手應退出比賽。經理 或教練於前往投手丘後,一旦離開投手板周圍180呎正圓地區,即視為一次。 【原註】經理或教練至捕手或內野手處,而在投手投出次一球或做其他比賽行為之前,該 捕手或內野手再到投手丘或投手到該捕手或內野手處,此視同經理或教練至投手處一樣。 經理或教練為避免本規則之限制,如使用類似上述之至捕手或內野手處,再經他們傳達轉 告等方式時,一律視為經理或教練至投手處,其次數亦將被計算。教練至投手丘令投手退 出,而經理為給新出任的投手面授機宜至投手丘時,視為該局中至新投手處1次。經理因 已至投手處1次,雖經裁判員警告其已不得於同一局中,同一位擊球員時,再至同一位投 手處後,經理仍然再到投手處時,應勒令經理退出比賽,而投手應投球致使該擊球員出局 或成為跑壘員之後,調換退出比賽。此時,經理受通知該投手對一位擊球員投球後,須被 調換退出比賽,因此需讓接替之後援投手做熱身活動,因此裁判員可做適宜的判斷准許給 予8球或8球以上的投球準備熱身活動。 投手受傷時,經理可向裁判員要求至投手處,如經裁判員允許時,其到投手丘之次數不被 計算。 【註一】投手丘未有明顯之劃分時(投手板為圓心,18呎直徑之範圍內),以界外線代替 適用本項之規定。 【註二】經理或教練至投手丘以後越過界外線走出時,該投手必須投球至該時之擊球員出 局或上壘或成為攻守交換之後始得退出。但若對該擊球員派出代打時不受此限。 【註三】提出替換投手之通告後至比賽開始之間、教練至投手丘令投手退出,其本身停留 該處,對新任投手作指示者,均不算1次外,下列情況均應計算為經理或教練至投手處之 次數: (1)經理或教練近至界外線,對投手有所指示時,但雖近至界外線,但未作任何指示又折 回時除外。 (2)投手越出界外線接受經理或教練的指示。 (3)教練至投手丘調換投手後,回到界外區域與經理協商後至新任投手處者。 【註四】教練(或經理)至投手丘調換投手,經理(或教練)為指示新出任的投手而至投 手丘,對方如於此時對該擊球員派出代打時,經理或教練得再到該投手處但不得立刻調換 投手,該投手應投球至致使該代打者出局或成為跑壘員或成為攻守交換為止之投球後,須 退出比賽。 【註五】業餘棒球關於本條規定得適用各聯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