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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mpetitive (...)》之銘言: : 你這樣說就是在鑽法律漏洞 : 體委會是沒有規定要由什麼單位進行管制訓練,但這個團體必須是國內團體 : 很簡單的問題,今天如果這個團體亂搞,且這個團體在國外,那體委會找誰 : 算帳?拿什麼公權力約束這個團體?難道到時球迷又要公幹體委會沒做好保 : 護球員的措施?MLB球隊之所以可以放行,因為MLB是棒球最高殿堂,是種職 : 業,有合約保障,且在全體球迷的注視下進行比賽 但是這個也是體委會「人治」自我認定的 請問只有美(大聯盟only)日職棒是職業團體? 獨立聯盟不是職業棒球聯盟? 中職跟這些獨立聯盟比起來,實在也不敢說自己像職業球隊吧 另外,舉些體委會人治的例子 當初這個補充役規定根本就是曹錦輝條款 而原來在援引時,這些「國外」職業團體只有「大聯盟」才算 結果當王建民要援引時 因為當時他還只是小聯盟球員(他直到今年才進25人) 體委會就宣稱「洋基隊」不一樣,所以小聯盟也算數 因此王建民可以在非大聯盟球員的身份下 完成12天補充役出國繼續打球,給洋基隊管 怎麼,人家大聯盟球隊是不是大聯盟球隊還是你體委會認定的? 這不是很可笑嗎? 這樣子來說 體委會在這個行政命令的解釋上 跟本事「他說就算」 那麼現在黃俊中事件要爭取:解釋的空間 自然沒什麼「鑽法律的漏洞」的疑慮了 謝謝 -- 個人BBS「棒球」討論板 PTT2(ptt2.twbbs.org)->城市之戀->休閒農場->MilkTea My Blog http://blog.xuite.net/johnason/milkte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6.188.104
greengreen42:問題就出在這一點他們看不懂@@" 11/26 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