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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gicLW (magicLW)》之銘言: : 個人淺見 : 若放寬之後 : if 50場 或 300打席即夠資格獲獎 : 那萬一一位捕手半年 : 10 hr 3成 打擊率 4成組殺率 (80/200,設每場有盜4次壘) : 然後受傷 : 換上備胎捕手 2hr 1成 打擊率 2成組殺率 (40/200,設每場有盜4次壘) : 與一位稱滿100場 : 12 hr 2成5 打擊率 3成組殺率 (120/400,設每場有盜4次壘) : 就數據來看 : 第一位捕手都遠優於第3位捕手 : 但我總覺得第3位捕手的貢獻度遠優於第一位捕手 : 因為第二位捕手可能會被盜爽的 : 所以聯盟規定有利有弊吧 不過其實現在的金手套/最佳捕手的場數限制就是五十場了呀~ 現在最佳九人的規定 是取棒球規則中的"最佳守備員"(也就是金手套)和"打擊員獎項"的場數限制 分別作為防守和打擊方面的限制 規則中考慮到捕手防守的特殊性 特別將捕手的場數限制由原本的2/3場數(本季為67場) 放寬為場數的1/2(本季就是50場) 但打擊獎項部分(打擊王 全壘打王等) 並不考慮守備位置 因此限制均為場數3.1(本季就是310打席) 由於直接將兩個規則合一 因此在"最佳捕手"的候選資格上 就造成了矛盾 既然要選的是聯盟的最佳捕手 那麼 在防守部份的部分有考慮到捕手的特殊性 在打擊限制上卻將其忽略 使得場數和打席資格限制不同步 實在有點弔詭 適度將"最佳捕手"獎項的打席限制放寬 應該蠻合理的吧 再來 年度個人獎項的認定應該是不只看數據的吧! 所以上述的例子 相信"只打半季"這個事實 也是會納入考量的 所以應該不必擔心那麼多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229.166 ※ 編輯: jojo9 來自: 140.109.229.166 (10/08 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