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gicLW (magicLW)》之銘言:
: 個人淺見
: 若放寬之後
: if 50場 或 300打席即夠資格獲獎
: 那萬一一位捕手半年
: 10 hr 3成 打擊率 4成組殺率 (80/200,設每場有盜4次壘)
: 然後受傷
: 換上備胎捕手 2hr 1成 打擊率 2成組殺率 (40/200,設每場有盜4次壘)
: 與一位稱滿100場
: 12 hr 2成5 打擊率 3成組殺率 (120/400,設每場有盜4次壘)
: 就數據來看
: 第一位捕手都遠優於第3位捕手
: 但我總覺得第3位捕手的貢獻度遠優於第一位捕手
: 因為第二位捕手可能會被盜爽的
: 所以聯盟規定有利有弊吧
不過其實現在的金手套/最佳捕手的場數限制就是五十場了呀~
現在最佳九人的規定
是取棒球規則中的"最佳守備員"(也就是金手套)和"打擊員獎項"的場數限制
分別作為防守和打擊方面的限制
規則中考慮到捕手防守的特殊性
特別將捕手的場數限制由原本的2/3場數(本季為67場) 放寬為場數的1/2(本季就是50場)
但打擊獎項部分(打擊王 全壘打王等)
並不考慮守備位置 因此限制均為場數3.1(本季就是310打席)
由於直接將兩個規則合一
因此在"最佳捕手"的候選資格上 就造成了矛盾
既然要選的是聯盟的最佳捕手
那麼 在防守部份的部分有考慮到捕手的特殊性
在打擊限制上卻將其忽略
使得場數和打席資格限制不同步
實在有點弔詭
適度將"最佳捕手"獎項的打席限制放寬 應該蠻合理的吧
再來
年度個人獎項的認定應該是不只看數據的吧!
所以上述的例子
相信"只打半季"這個事實 也是會納入考量的
所以應該不必擔心那麼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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