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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Re: 車禍事故與違規處理
發信站: 清華資訊(楓橋驛站) (Fri Jun 16 13:42:43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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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ze.bbs@redbbs.cc.ntut.edu.tw (放手飛吧)》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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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 十二 條 (處理機關處應有之處置)
處理機關獲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應視情況迅為左列處置:
一 派員趕赴現場,並作有關救護、支援、會辦等必要之通報連絡。
二 對傷者施以急救或儘速護送就近醫院救治,並通知其家屬。
三 將屍體移置適當之處所加以遮蓋,並通知其家屬及報清檢察官相驗
。
四 會同現場有關人員請點傷亡者之行李、財物,加以簽封暫時保管,
並通知其家屬領回。
五 現場兩端適當距離處,應放置明顯標識警告通行車輛,並於周圍設
置警戒物,保護現場。
六 現場道路應視需要加以管制,儘量疏導車輛通行,非有絕對必要不
得全部封鎖交通。
七 現場必須變動時,應將未移動前之人、車、物狀態加圈繪及攝影存
證。
警察機關處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迅即報告內政部警政署通報各有關單
位。
第 十三 條 (處理機關真相之詳究及交通事故調查表之製作)
處理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之現場,應就左列事項詳加勘查、蒐集事證、詢
問關係人,予以分析研判,究明肇事真相:
一 事故發生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 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 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 被害人肇事相關車輛於事故後在現場之位置及形態。
五 肇事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之確定。
前項各款之勘查蒐證,應儘量使肇事當事人及證人在場會同說明,並以現
場圖及攝影作成紀錄,翔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對肇事當事人
及證人陳述作成筆錄。
前項現場圖,應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認。
第二項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事故違規行政罰責任處理原則
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令之不當行為,
依規定應接受罰鍰、記點、講習、吊照等行政罰的責任。
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如有肇事責任或肇事責任待查,處理
人員當場即依規定扣留相關證照,並發給代保管物件臨時收據
。處理單位應於十五日查明是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所規定之情事,如有違規於收回原給之代保管收據之同時,應另行填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之。行政責任與刑事
責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規定應分別處理。
肇事人不服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裁罰之條件,得提出申訴,倘仍不服處罰,
得於接到裁決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不服交通法庭之
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
第 十一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應按其違反條款規定之處罰對象,填製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
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舉發者,被查獲之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駕駛人姓名欄,應
註明其姓名後,交付該行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並記
明其事由,視為已收受;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之行為人時,
除應填寫駕駛人資料外,並應填載查明之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
地址、車牌號碼及車輛種類等資料,再交付被查獲之行為人代收
。但經被查獲之行為人拒絕代收者,舉發機關應另行送達之。
二、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
姓名或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
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
第二十三條 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
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之: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五、以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資料,足資認定其違規事實者。
六、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檢舉違規停車或行近行人穿越道時,不暫
停讓行人優先通過之車輛,經現場導護人員簽證者。
前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查明
汽車所有人姓名或名稱、住址後,並以該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之。
由上列法規可知 事故發生後現場必須做事故勘查
調查事故發生責任規屬及雙方是否違規之事實
沒戴安全帽經調查後立即會被查出 依法是一定開立罰單處罰
而依違規裁罰表和處理細則11及23條
可得知"逕行舉發"是無法直接當場開單給予違規者時才使用的開立罰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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