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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轉載] 摘錄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份重要內容
發信站: 淡江大學 BBS (Wed Jun 11 18:21:59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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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轉載自 tkumt 討論區 】
【 原文由 TaChing 所發表 】
□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報第28卷第3期
□ 註釋內容為筆者補充說明
立法院85.12.31.第三屆第二會期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總 統86. 1.22.華總(一)義字地8600016250號令公布
行政院86. 2.24.台86交字第08152號令定於86.3.1.施行
交通部86. 2.26.交路86字第016741號函頒行
□ 重要部份條文摘錄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
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者。
(註一) 以下所提之「汽車」,均含機車在內。
第七條之一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
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註二) 舉發時宜檢附相片,並詳述違規人事時地物。
第 十六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二、燈光、雨刷、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
全,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或損壞不予修復
者。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
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註三) 據86.6.11.報載,台北市定於86.7.1.起取締機車未依本條規定
裝置照後鏡者。
第三十一條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三百元
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未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台幣
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註四) 86.3.1.~86.5.31. 為宣導期,自86.6.1. 起依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
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
月。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
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核發:
一、酒精濃度過量。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三、拒絕接受前二款測試之檢定。
四、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
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註五) 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第三十八條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台幣
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註六) 若搭乘計程車遇有本條行為時,可依第七條之一申訴之。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者。
二、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三、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
道路修理路段,不減速慢行者。
四、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
公共場所出、入口,不減速慢行者。
五、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者。
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
六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
公尺內臨時停車者。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
臨時停車者。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
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
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
六、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
停車者。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
(註七) 學校可依相關條文拍照具函舉發;學生須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