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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aChing@TKU-BBS (㊣沒有絕對的涼缺), 信區: tku 標 題: [轉載] 摘錄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份重要內容 發信站: 淡江大學 BBS (Wed Jun 11 18:21:59 1997) 轉信站: TKU-BBS 【 以下文字轉載自 tkumt 討論區 】 【 原文由 TaChing 所發表 】 □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報第28卷第3期 □ 註釋內容為筆者補充說明 立法院85.12.31.第三屆第二會期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總 統86. 1.22.華總(一)義字地8600016250號令公布 行政院86. 2.24.台86交字第08152號令定於86.3.1.施行 交通部86. 2.26.交路86字第016741號函頒行 □ 重要部份條文摘錄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 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者。 (註一) 以下所提之「汽車」,均含機車在內。 第七條之一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       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註二) 舉發時宜檢附相片,並詳述違規人事時地物。 第 十六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二、燈光、雨刷、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 全,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或損壞不予修復 者。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 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註三) 據86.6.11.報載,台北市定於86.7.1.起取締機車未依本條規定 裝置照後鏡者。 第三十一條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三百元 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未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台幣 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註四) 86.3.1.~86.5.31. 為宣導期,自86.6.1. 起依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 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 月。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 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核發: 一、酒精濃度過量。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三、拒絕接受前二款測試之檢定。 四、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 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註五) 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第三十八條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台幣 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註六) 若搭乘計程車遇有本條行為時,可依第七條之一申訴之。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者。 二、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三、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 道路修理路段,不減速慢行者。 四、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 公共場所出、入口,不減速慢行者。 五、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者。 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 六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 公尺內臨時停車者。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 臨時停車者。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 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 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 六、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 停車者。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 (註七) 學校可依相關條文拍照具函舉發;學生須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