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下領隊會議記錄
時間:3/22(二) 18:30~21:30
地點:社辦
與會人員:楊斯顯、陳柏孚、廖翊廷、蕭禕繁、李玟諺、徐嘉鴻、沈明勳
議程:
1.山難部自我檢討
2.山難SOP細節
3.教學組時程&內容
會議記錄:
1.山難部檢討
蔡宛珈的意見已交給山難部長,會議前由全體與會領隊看過(意見詳最後附錄)
玟諺:做檢討的目的不應是報告書,焦點似乎有錯誤。
柏孚:那就讓我們一點一點看,究竟要改善什麼。
玟諺:我覺得主要是順序問題,在處理的時候不知道什麼事應該先做,以致很混亂,所以
我們才想做申覆的動作。
九十:不過懲處有一部份也是為了寫報告書吧。
柏孚、酥酥:所以應該不是流程問題,是討論內容的問題。此次事件處理的流程應該沒有
什麼問題。
九十:是不是以後開會要先做自我檢討,像第三次會議那樣。
柏孚:不過這些東西細則寫不下。另外,第一次會議到底應不應該讓大家都知道了解狀況
?個人認為是不用解釋到所有社員都知道。
酥酥:可能以後類似的會議只開放嚮導以上的人來就好。
傑特:領隊以下的人應該等我們有共識再開放。
玟諺:這些東西應該不用放細則,而是整理討論串或放精華區即可,細則簡單清楚就好。
領隊可以在會議前就先有小討論,然後贊成第一次開會就有像第三次開會的自我檢
討。
柏孚:這會不會有實行上的困難?因為開會前有去問過輔導室,他們說不應太快提起。
玟諺:但事情經過我們多少都會討論。
酥酥:包子的信中是說第二次開會就應該要像第三次開會那樣,釐清事情一個一個細項討
論。
柏孚:開會時所有狀況都應該經過提案-討論-表決的程序,散著討論的共識不夠有效率
。
玟諺:當初開會的目的性就應該要明確,要讓大家知道要幹嘛。
*改變開會方式,以「提案-討論-表決」程序進行
提案一:是否請包子將文章整理po板,可能限一週內寄通告信請大家回文,看是要整理結
論或是一律收入精華區。
投票:5:0通過
提案二:是否要建議社長將P2的工作板公佈在P1或讓P2更透明?此提案要先問社長意見。
傑特:隱板人數有限制,改成是將P2板名置底,要進入的要連絡社長較好。
投票:5:0通過
提案三:是否以後開會主席可以是其他人,不一定要山難部長,可以是比較不相關的人。
酥酥:細則寫是由山難部長召開會議,主席還是由領隊主持。
捷特:主席的發言權才是重點,是否主席不發言較公正?
柏孚:不管主席發不發言,主席的權力還是最大的。
(此提案為開放討論)
提案四:西喀拉溪事件。希望以後領隊在山難時都應該留下幫忙。
九十:(描述細節)
酥酥:此次是山難部回答太草率,後來也證明的確這種時候,人力都會不足。
九十:可能也是某種人情壓力。
酥酥:以後發生類似事件,山難部還是應該要將能找到的人手都留下來,因為之後的處理
的確會需要到很多人手
提案五:報告書很多人覺得太草率,提議由內本鹿隊員負責完成詳細定稿。
投票:4:1通過
提案六:未來內本鹿隊員整理完完成版報告書後要更積極地檢查,給眾領隊看(有強制力
),釐清大家的想法。
投票:5:0通過
2.山難SOP
提案一:區域性的搜救隊名冊-為此次嚮導考試題目,由考嚮導的社員找後再統整。
投票:5:0通過
提案二:我們自己可以找的人=>製作通訊錄。玟諺負責,期中考前一週做出。
傑特:每學期應由山難部長負責更新。
提案三:緊急時會找教官,遲歸等小事是否要找?
應該仍有義務告知,須修細項第24條,於下次會議中修改。
投票:5:0通過
提案四:細項中說山難發生時在六小時內須出動,此項實行起來較不可能,或許改為要確
定有搜救隊。
於下次會議中修改。
提案五:不想完全相信搜救隊。
傑特:所以是要先了解團體的背景?
柏孚:應該是要加強自己的訓練,然後開發可以找的人的人面。做通訊錄即為此。
玟諺:地面搜救隊之前有講過,那我們自己的搜救隊要做什麼?
柏孚:支援、補給跟搜救要如何分工?(講述內本鹿例子)
九十:或許可以做實地演練。
柏孚:所以應該1. 更具體條列補給跟搜救的分工 2. 山難應變能力提升的方法。第二項
就是接著要討論的教學組的內容。
(此提案為開放討論)
3.教學組時程&內容
a. 四月期中考後-永暉中國大岩壁分享課
b. 五月溯訓跟送舊間-山難部長講述山難細則與SOP,和流程運作
c. 中嚮室內課-照舊
柏孚:中嚮室內課重點在山難防治,教學組的課程則較著重在社上山難流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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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上次有的共識是,懲處的決議應該更細緻。
先全盤了解事件發生經過,且有"明確的"懲處理由後,再行決定懲處內容。
我想建議的有兩點:
一、
以山難隊伍與領隊會議共同完成的山難報告書內容做為整個山難事實的依據,
"懲處"則是山難報告書完成後的事。
如此可以確保大家對於山難事件有全盤了解,
所以遇到山難,應該先開山難會議,由山難隊伍隊員和山社領隊出席,釐清事件發生過程。
這個會的目的是要完成山難報告書中的"事件經過"、"事件檢討"。
山難部可以要求山難隊伍簡報,並自我檢討個人及團隊行為還有社團制度面的問題,
其他人可以給予建議或補充&討論(就是做類似上次申覆案時做的事)。
大家要很清楚這個會議裡的東西都是要白紙黑字寫進山難報告書裡的,要慎重。
會議後(或許不只開一次)完成報告書中的"事件經過"、"事件檢討",
然後,再召開會議,依照報告書得的內容,針對疏失討論懲處。
二、
在山難防治細則中增加或修訂關於後續處理流程的條文(第二十六條)
現今山難防治系則對"山難事件結束的後續處理"只有很攏統的說"要開檢討會",
但沒有提及開會的內容。我希望這條文可以更細緻。
譬如以我第一點中建議的流程為例,我會希望在細則中增加:
a開檢討會的目的(完成山難檢討書)
b開會形式(山上及山下的當事人自行提出事件說明並檢討,其餘人詢問、討論)
c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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