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下第三次領隊會議記錄
時間:3/11
地點:樂學館105室
出席人員:楊斯顯、游旨价、林瑋庭、賴承佑、陳雪溱、陳柏孚、廖翊廷、許永暉、蕭禕
繁、陳盈孝、鄭元銘、蔡宛珈、高郁函、李玟諺、林明彥
旁聽人員:沈明勳、江映蓁、王思涵、陳坤棋、廖子齊、魏孫斌
討論議程:
1.內本鹿隊申覆案(含懲戒理由之領隊會議公告)
2.臨時動議
會議內容:
一.內本鹿隊申覆案:
蔡宛珈、高郁函放PPT簡報申覆理由及自我檢討
經領隊會議討論後投票表決是否接受申覆案
表決結果:
贊成 4
反對 5
無意見 1
領隊會議決議不接受申覆、維持原懲處結果
同時領隊會議達成共識需對懲處結果及理由做出更詳細討論與整合
就蔡宛珈與高郁函提出之自我檢討部分
領隊會議逐一做更詳盡檢視與討論
C0前一天(2/5):
看到南搜記錄後無考慮撤退
原因為"即使林道不能走,還是有另一個腰繞稜線的選擇。"但「腰繞石山稜線」不應該在當
時(審核後出發前)成為選擇,因為,該路線是未經山難審核之路線。將其列為選擇就是
違背與山難部間的互信,因為意欲偷跑一條山難部未審核的路線,且這個錯誤的觀念間接
造成我們始終認為「還有一條可行路線」,而沒有考慮撤退。
改進方式在上次領隊會議已修改山難防治細則第十六及第十七條
C0(2/6):
得到兩份口述記錄新資訊
1.未體會到紙本記錄之重要,擅自將口述記錄之權重增加。未以保守客觀心態看待記錄
2.未判斷被詢問人之背景(雖為有經驗及技術之合格嚮導,但為被救援之隊伍,非架繩
人),未詳細確認口述記錄之「確保」情形。
結論:
口述記錄是很重要的,當初口述記錄有提到走林道比腰繞路好,如果以最保守的態度來看
,口述記錄否定了腰繞路,文字記錄(南搜記錄)否定了林道,所以應該重新審視或者不出
發。
過崩壁(2/18):
1. 過崩壁前未先討論適宜之策略。
2. 在不確定的地形,貿然前進,未先行下輕裝探路。
3. 過崩壁期間,放任隊伍四散。
4. 認定林明彥輕裝可行之路所有隊員皆可行,未考慮其餘隊員重裝之風險。
應讓攻擊手找出可行之路後再全員通過,而非如一般勘查般放任所有人四散找路
事發後:
1. 事情發生後,應讓全員先至安全處,再行規劃下一步救援作業。
2. 未謹慎考慮救援人員攜帶之裝備是否齊全。
3. 對外求援時,第一優先應為留守人。
總結:
懲處理由:
1. 隊伍召集人與班底應以更謹慎及更保守心態,考量資訊來源與資訊中對危險地形的客
觀描述、警語。
就本次為例,從電話詢問崩壁情形得知:大多數崩壁小心行走即可,僅有少數地形需
由攻擊手輕裝爬上後,架繩確保拖拉背包。此資訊隊員解讀為「架傘帶輔助即可」,
於此未再詳細確認確保型態,山難部認為此處態度不夠謹慎。
若該隊以更保守心態判斷資訊:南搜紀錄提出石山林道之高風險性,該隊即應否定石
山林道之可行性;口述記錄則建議選擇石山林道,間接否定石山東北方腰繞路之可行
性。綜合此兩方資訊,出藤枝之路程風險過高,應更保守考慮其他選擇,如詢問其他
人、轉進路線或撤退。
2. 隊伍通過崩壁前未討論適宜策略。如:討論並評估危險地形狀況、地形過渡方式及隊
伍順序、隊員心態調整等。
以本次為例,隊員通過崩壁期間,隊伍召集人與班底放任隊伍四散;並未警覺到攻擊
手輕裝可行之路徑,非所有隊員重裝能安全通過,且未阻止經驗相對少的隊員先行通
過前方危險地形。
以上兩項為山難部裁定之重大疏失。
二.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一:
留守人未詳細判讀紀錄資訊,以及將紀錄呈報給山難部,於留守工作上有疏失,請求處分
投票表決:
贊成: 1
不贊成:5
沒意見:2
結論:以當時法規,沒有詳細歸屬責任,所以不進行懲處
臨時動議二:
有許多山難安全教學課程,請教學委員會委員長蕭禕繁訂定教學時程表
安全課程與中嚮課程有所重疊,應與嚮導部長討論,於下次會議再討論
臨時動議三:
毓欣的背包與思涵的社服、睡墊贈送給勤文家長,是否應以山難費補助添購
投票表決:
贊成: 8
不贊成:1
沒意見:0
金額:
投票表決:
全額:5
八折:3
一元:1
結論:以山難費全額補助
臨時動議四:
山難發布之後,山難部現任領隊徐嘉鴻仍出社外隊西喀拉溪,希望下一次討論是否有行為
違反山難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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