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willknow ()
看板MountainClub
標題待修細則
時間Fri Dec 30 00:12:20 2011
以下是毬果幫忙修改的版本,將在1/6晚上進行"二讀"XD
歡迎各位社員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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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財產及其移轉)
本部財產包括山難基金、通訊器材及其他財產,由部長負責管理。
山難基金係獲自登山活動之山難費,平時由部長負責管理,以應山難救援工
作的不時之需,其動用須經過臨時委員會的同意,並由山難部會議於事後加
以追認。
通訊器材係提供做為登山與攀登隊伍聯絡之用,須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借用。
其他財產包括登山安全、山難經驗資料及部內文件,由部長負責管理。
本部財產之移轉過程,社長應於現場監督;原任部長須檢具財產清單,逐一清
點無誤後方能辦理交接。
第七條之一
本部內設通訊官,專職管理山難通訊器材,包括GPS與衛星電話之使用、移轉、維修、
保管、損害賠償,
以及其他相關之事項。
第十六條(審核要件與程序)
各類應審核之登山隊伍、攀登隊伍,其提送審核工作之基本要件如下:
一、 人員登山經歷資料、體能狀況。
B級以上隊伍應填寫成能力狀況表。
二、 隊伍預定行程、路線資料及地圖。
三、 隊伍預定裝備資料。
四、 相關行程參考資料。
五、 狀況評估及應變處理決策。
1.隊伍召集人應主動聯絡審核人員,備妥規定之審核要件,進行審核之工作。
2.A級隊伍召集人應於隊伍預定出發時間1日前提送審核;B級以上隊伍及大型攀
登隊伍之審核工作則應於預定出發時間3日前開始。
3.審核過程中,本部審核人員得對於隊伍人員、物質、行程要求變動,隊伍召
集人有遵行義務。
4.審核程序之雙方,應於審核過程中約定隊伍之山難時間。
5.隊伍召集人有義務隨時向山難部長及留守人更新隊伍資訊。
6.B勘與高山二級以上支隊伍,須攜帶衛星電話。
7.衛星電話維持費用之支付方式,依照社版6344篇之領隊會議紀錄計算。
第二十四條(山難處理程序)
山難時間屆至後3小時內,由部長召集緊急會議,其決定以合議為之。
並於山難時間屆滿6小時內,首批搜救人員須出發完畢,若隊伍於搜救人員出
發前,以其他通訊器材與留守人取得聯繫,得視隊伍狀況延緩搜救行動。
緊急會議決定搜救方式、後勤補給一切業務及報警時間。並完成任務賦予,
決定前進指揮所知位置與通訊方式,及通知家屬等雜項事務。
山難處理流程
24-1隊伍除留守人與山難部長外,應有山下人力一人,此山下人力資格包括自由
領隊、山谷山難部、以及其他可資信任,具有一定經驗,經山難部認可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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