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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毬果幫忙修改的版本,將在1/6晚上進行"二讀"XD 歡迎各位社員提出建議!!! ========================================================================== 第七條(財產及其移轉) 本部財產包括山難基金、通訊器材及其他財產,由部長負責管理。 山難基金係獲自登山活動之山難費,平時由部長負責管理,以應山難救援工 作的不時之需,其動用須經過臨時委員會的同意,並由山難部會議於事後加 以追認。 通訊器材係提供做為登山與攀登隊伍聯絡之用,須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借用。 其他財產包括登山安全、山難經驗資料及部內文件,由部長負責管理。 本部財產之移轉過程,社長應於現場監督;原任部長須檢具財產清單,逐一清 點無誤後方能辦理交接。 第七條之一 本部內設通訊官,專職管理山難通訊器材,包括GPS與衛星電話之使用、移轉、維修、 保管、損害賠償, 以及其他相關之事項。 第十六條(審核要件與程序) 各類應審核之登山隊伍、攀登隊伍,其提送審核工作之基本要件如下: 一、 人員登山經歷資料、體能狀況。 B級以上隊伍應填寫成能力狀況表。 二、 隊伍預定行程、路線資料及地圖。 三、 隊伍預定裝備資料。 四、 相關行程參考資料。 五、 狀況評估及應變處理決策。 1.隊伍召集人應主動聯絡審核人員,備妥規定之審核要件,進行審核之工作。 2.A級隊伍召集人應於隊伍預定出發時間1日前提送審核;B級以上隊伍及大型攀 登隊伍之審核工作則應於預定出發時間3日前開始。 3.審核過程中,本部審核人員得對於隊伍人員、物質、行程要求變動,隊伍召 集人有遵行義務。 4.審核程序之雙方,應於審核過程中約定隊伍之山難時間。 5.隊伍召集人有義務隨時向山難部長及留守人更新隊伍資訊。 6.B勘與高山二級以上支隊伍,須攜帶衛星電話。 7.衛星電話維持費用之支付方式,依照社版6344篇之領隊會議紀錄計算。 第二十四條(山難處理程序) 山難時間屆至後3小時內,由部長召集緊急會議,其決定以合議為之。 並於山難時間屆滿6小時內,首批搜救人員須出發完畢,若隊伍於搜救人員出 發前,以其他通訊器材與留守人取得聯繫,得視隊伍狀況延緩搜救行動。 緊急會議決定搜救方式、後勤補給一切業務及報警時間。並完成任務賦予, 決定前進指揮所知位置與通訊方式,及通知家屬等雜項事務。 山難處理流程 24-1隊伍除留守人與山難部長外,應有山下人力一人,此山下人力資格包括自由 領隊、山谷山難部、以及其他可資信任,具有一定經驗,經山難部認可之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92.218
wind1027:有些地方沒上到色喔 12/30 01:03
bowleggplant:成員能力狀況表 內容是甚麼? 12/30 13:07
Sgenius:前進指揮所"之"位置與通訊方式 這樣才對? 12/31 19:07
Sgenius:B勘與高山二級以上"之"隊伍 對不起我很無聊 12/31 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