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odysseyelf:見晴魯翁卡拉寶第一段是古道不是林道XD 01/06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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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willknow 來自: 140.112.192.218 (01/06 14:44)
山難會議:見晴遲歸事件檢討
會議時間:2011/12/7
地點:社辦
出席領隊: 李玟諺(山難部長 以下簡稱李) 、游旨价(留守人)、楊斯顯(隊伍領隊)
列席人員:王思涵、陳俊強、李昭安(會議紀錄)
雙魚中嚮:
李(當時代理山難):當時大部分人都是看板上文章了解事發後的處理,以下有幾點問題
1. 為何事發後的約定通訊時間是18號二子山?
2. 為何不選擇情況明朗的原路線撤退?
楊:約定18號二子山是在第一個通訊點的聯絡狀況,過了通訊點後馬之貞才受傷,受傷後
衛星電話快沒電且找不到訊號,手機反而打得通,但訊號不佳所以後來只傳簡訊告知留守
人目前情況與決定的處置方式。一開始選擇原路撤退是因為路線太陡不好走,但當天晚上
詳細討論後,決定轉進路線。受傷紮營點(304600 2682400)C3 之後馬之貞狀況還算OK
楊:另外,無線電鐵片掉了所以不能用。(大卓南後直接帶去中嚮)
李:目前舊的無線電已全數淘汰,衛星電話也漸進淘換。
建議以後留守人可以直接PO簡訊原文(TUMBA)避免自我解讀。
見晴魯翁卡拉寶:
楊:審完隊伍後在禮拜五才看到東華2009年的紀錄,其中包括焦土山道魯翁橋那段,但沒
有再告知留守人,紀錄中焦土山道魯翁橋走3個小時,中間的情況都有描述,而審隊伍時
,原本害怕古道情況不佳,但此記錄中,只有一崩壁特別提及,尚算好走。
第一天狀況都沒問題,審隊伍時說第一天要探下溪路而已,並約定隔天九點要到對面的橋
頭,然而十點就到營地,所以花了更多時間探路,當天即探到了對面的橋頭
李:為何不過去?
楊:不知道下溪路況,三點多才輕裝到溪底,所以乾脆再探過溪,而不叫大家下來紮營。
第二天,一開始狀況也都沒問題;下溪前15公尺有段落差不好下,綁了兩條傘袋,且易有
落石,所以要一個一個下。
判斷大概花兩個小時的時間下溪,結果走了快三個小時。原本預估爬上橋頭40分鐘因為路
況好走。下到溪底之後,9點40才開始往上走,我認為撤退點會約9點的原意是因為不清楚
後面的路況。而且那15公尺不好上,撤退反而不易,往兩邊都是一樣的距離。
李:重點是,九點前就已經知道不可能遵守約定,不是等到全部的人都已經在溪底,才說
回去不會比較快。撤退時間點(9點)時的位置在哪?
高:有告知領隊說九點以後才會下到溪,但對面路標都已經綁好
楊:按照紀錄來看的話,魯翁橋頭出去大概也只要六個小時,下到溪底時,想說不遵照約
定也不會摸黑。
李:九點時還在下,應更早就知道不會下到溪
楊:那時已經下到最後15公尺
李;如果那時有想遵守留守約定,那麼那時就應該就先往會撤
楊:當時覺得路標都已經綁好而且有紀錄,所以才會決定走完,當時約的那麼保守是因為
1.下溪路狀況不明
2.對面古道狀況不明
而在這兩個問題都以明朗的情況下,有走完的信心,
高、王:然而不遵守約定本即有錯,即使當下的判斷有道理,是毀約問題。
楊:認為約九點的前提,是因為對後面狀況的不明
高:問題時當初沒有提出說,假設第一天就可以探到對面,就可以十點離開,既然當初沒
有這個假設,就應該要九點未到即撤退。 雖然領隊的登山常識判斷是對的。
游:重點就在於此,當初有新紀錄時沒有告知,後面也無法討論,而學員破功也是無法控
制的。 所以要檢討的是在,出隊前有新紀錄未提供,且當下改決定時也沒有打電話。
李:如果把留守制度想做一種契約,契約的條件就是當時審隊伍提供的資訊,基本上未提
供留守人資訊就應視為不在契約內容中,如同事前若沒找到更好的紀錄資訊,也就沒有理
由獲得更多的權力,所以當初給的權力,就以這些資訊為基礎,除非更新最新的資訊,否
則就沒有增加權力的餘地(也只是可能增加)。當初協定的基礎,不可以輕易打壞。
楊:紀錄是我的失誤,但若不討論那份紀錄,如果今天已經探完了?
高:但契約前提就是九點,未通知留守人就沒有辦法增加新的條件即權力。
游:就算是探到,也沒有解決那段古道的擔憂,當初擔心的重點是在古道,
所以才會約到橋頭,所以假設不管那份紀錄,契約還是一樣的。
高:沒告知不是錯因為可能沒通訊,重點是未遵守約定的錯誤。
游:且細則中強迫領隊有任何資訊一定要update,這點也沒有盡到義務。
從頭到尾沒有更新,所以沒有任何可以打破前提的原因。照這個邏輯無論如何都不應
該往前走。
楊:是覺得回來不好走
李:重點是不要下到溪
游:要是因遵守約定而遲歸,那今天要檢討的就是當初審隊伍時的問題,責任就不是單單
落在領隊。且往後走是未知,往回走是已知。在這樣的情況下,領隊沒有這樣的權限,因
為留守人無法更新資訊。
楊:同意,但其實當時還有抱著九點上到橋頭的希望。
如果有約的話,問題點就不再此。
游:明確寫下犯的錯誤並決定要不要處罰
1. 未告知新紀錄
山難部:違反第十六條(審核要件與程序)第五項第五點
2. 未遵守留守約定
山難部:違反第十六條(審核要件與程序)第五項第三點
酥酥:因第一天已超進度探至魯翁橋南橋頭,第二天下溪知道無法遵守與留守人的約定時
,除非告知留守人目前情況並與留守人討論後,由留守人同意方可變更審隊伍時的約定。
李:由於出席領隊不足,相關懲處待領隊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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