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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登山社山難防治部細則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宗旨)
為確保本社登山隊伍之安全及推展山難防治工作,山難防治部(以下簡稱本部)
負有收集地域、技術、山難經驗資料,進行登山安全教育及訓練,並對於本社
之登山隊伍予以審核、留守,且針對山難狀況作適切之處置的責任。
第二條(任務)
本部負有以下之任務:
一、 督導、推動各項技能、體能訓練活動,並安排登山安全研習活動。
二、 配合嚮導部、技術組辦理新進幹部講習。
三、 本社各種登山隊伍之審核、留守及救援工作。
四、 收集各種與登山安全相關之資料。
宣傳正確登山觀念、建立登山道德、發揮登山運動精神。
第三條(組織)
本部係由現任領隊組成,設部長一名。部長由原任部長提名,經現任社長同意
後任命之。
本部成員負有本細則所載之所有權利及義務。
刪除:第四條(輪值留守人)
輪值留守人係於每學期初排定,負責該時期之留守工作。並於山難部長不在
時,得代理其職。
第五條(臨時委員會)
部長負責召集山難部會議,並於情事急迫時,直接與社長、輪值留守人組成
臨時委員會代為處理業務。
第六條(裁定之效力)
山難部長之裁定,隨時可提出異議。
山難部會議之決議,不得當場異議,為就執行後之困難不可行,再行提出異
議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財產及其移轉)
本部財產包括山難基金、通訊器材及其他財產,由部長負責管理。
山難基金係獲自登山活動之山難費,平時由部長負責管理,以應山難救援工
作的不時之需,其動用須經過臨時委員會的同意,並由山難部會議於事後加
以追認。
通訊器材係提供做為登山與攀登隊伍聯絡之用,須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借用。
其他財產包括登山安全、山難經驗資料及部內文件,由部長負責管理。
本部財產之移轉過程,社長應於現場監督;原任部長須檢具財產清單,逐一清
點無誤後方能辦理交接。
第八條(未規範事項)
本細則未規範事項,依慣例及本部會議決定之。
第九條(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範圍包括本社所有登山隊伍及攀登隊伍。
第二章 隊伍分級
第十條(隊伍分級標準)
(一) 活動:
(1)小山(一千公尺以下)、中級山(二千五百公尺以下):
A級(兩夜以下)。
B級(四夜以下)。
(2)高山:依照路線之難易程度訂定級數,詳見附錄一。
(二) 勘察:
A級(兩夜以下)。
B級(五夜以下)。
C級(八夜以下)。
D級(九夜以上)。
第十一條(開隊資格)
(一) 活動:
(1)小山、中級山:
A級:1.一般社員(每次需輔領)。
2.現任嚮導(第一次需輔領)。
B級:現任嚮導(第一次需輔領),且有同級以上隊伍成功之經驗。
(2)高山:
A級:1.一般社員及現任嚮導(每次需輔領,輔領為開過同級隊伍
之領隊),必須有同級以上隊伍之經驗,隊伍人數限十二人。
2.領隊(第一次需輔領)。
B級:1.開過二次高山A級之嚮導(第一次需輔領),且有同級以上隊
伍成功之經驗。
2.領隊,有同級以上隊伍成功之經驗。領隊可直接開高山B級。
C級:領隊,去過二次C級隊伍(不論勘察或高山活動),且開過成功高
山B級。
D級:領隊,且開過高山C級活動。
(二) 勘察:
A級:1.一般社員(需有輔領)。
2.現任嚮導(第一次需輔領)。
B級:1.現任嚮導(第一次需輔領)且開過三次隔夜A堪。
2.領隊。
C級:領隊,開過B勘且去過成功C勘。
D級:領隊,去過兩個成功C堪
(PS. D堪學員資歷:去過成功C堪或開過成功B堪)
第十二條(特殊情形)
以上第十、十一條於特殊情況下,若有疑義,由領隊會議認定之(例如雪
地高山活動、勘察上高山升級事)。
第十三條:輔領需為嚮導以上開過同級以上隊伍者。
第三章? 審核
第十四條(審核人)
各類隊伍依其歸屬單位規定開立,依隊伍的性質、難度,其審核人如下所示:
(1)一般攀登隊伍(如:大砲、龍洞...):免審核人。
(2)A級登山隊伍(活動、勘察):(刪除:輪值)留守人+山難部長。
單天A級活動隊可只由山難部長審核兼留守,活動隊由山難部長認定
(3)B級以上登山隊伍(活動、勘察):(臨時委員會或山難部會議。)
(刪除:輪值)留守人+山難部長+領隊 三人
(4)大型攀登隊伍(雪攀、岩攀):山難部會議。
登山隊伍若攜帶攀登器材,除原審核人之外,山難部長應另行指派一名以上具
技術背景之部員,協助審核。
第十五條(體能測驗)
B級以上級高山活動隊應於隊伍審核前由山難部成員進行體能測驗通過。
C級以上隊伍學員體能測驗要求如下:
(1)測跑標準:男15圈35分、女13圈32分
(2)若(1)無法通過時,改為要求至隊伍審核前累積的練跑圈數:
男120圈、女100圈
第十六條(審核要件與程序)
各類應審核之登山隊伍、攀登隊伍,其提送審核工作之基本要件如下:
一、 人員登山經歷資料、體能狀況。
二、 隊伍預定行程、路線資料及地圖。
三、 隊伍預定裝備資料。
四、 相關行程參考資料。
五、 狀況評估及應變處理決策。
隊伍召集人應主動聯絡審核人員,備妥規定之審核要件,進行審核之工作。
A級隊伍召集人應於隊伍預定出發時間1日前提送審核;B級以上隊伍及大型攀
登隊伍之審核工作則應於預定出發時間3日前開始。
審核過程中,本部審核人員得對於隊伍人員、物質、行程要求變動,隊伍召
集人有遵行義務。
審核程序之雙方,應於審核過程中約定隊伍之山難時間。
第十七條(申覆程序)
凡隊伍之召集人對於審核結果有不滿之處者,應向山難部長要求申覆,經其
裁定應重新審核後,由臨時委員會或山難組會議,與原審核人一齊重新審核
,重審結果即為最後之定案。
第四章 留守
第十八條(留守人)
本社各類登山隊伍之留守人,原則上以審核人為之。然因同期間隊伍數目較
多、難度較高,致輪值留守人無法獨力完成所有隊伍之留守工作時,山難部
長應另行協調合適人選分擔留守工作之責任。
各項隊伍之留守人如下所示:
(1)一般攀登隊伍(如:大砲、龍洞...):免留守人
(2)各級登山隊伍(活動、勘察)、大型攀登隊伍(雪攀、岩攀):留守人,
視隊伍性質、難度及地區而定,每位留守人最多同時留守1隊
第十九條(山難費)
各級登山隊伍及大型攀登隊伍,均應繳交山難費,做為本部山難基金之來源。
計算方式為每人每日十元,山難費應於隊伍審核後交予山難部長。
第二十條(登山保險)
凡山社所有隊伍,均應投保人身意外保險,每人保額應在60萬元以
上,且應附加醫療險。
刪除:隊伍於活動前七日向學校提出活動申請書,且應附之資料都齊全者,學校將酌予
補貼保險費用。
第二十一條(留守要件及程序)
各類隊伍應於留守程序完成後才能出發。
留守程序應具備之要件如下:
一、 已完成審核程序
二、 經過審核定案的人員、行程、路線資料
三、 經過審核定案的隊伍裝備資料
四、 經過審核定案的狀況應變與處理決策
五、 相關行程參考資料
六、 繳交山難費用
七、 已向學校提出活動申請
八、 應辦理保險之隊伍需完成辦理
隊伍召集人應於審核完成後,應主動於隊伍出發至少6小時前與留守人聯繫,
否則留守人得拒絕為其留守。
第二十二條(解除山難)
隊伍一返至有自動有線電話可資通訊處,應即由隊伍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人向留
守人解除山難。
第五章 狀況之處理
第二十三條(山難之定義)
凡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皆為本細則所稱之「山難事件」:
一、 未於山難時間之前解除山難
二、 隊伍有人受傷、死亡、失蹤等事件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山難處理程序)
山難時間屆至後3小時內,由部長召集緊急會議,其決定以合議為之。
並於山難時間屆滿6小時內,首批搜救人員須出發完畢,若隊伍於搜救人員出
發前,以其他通訊器材與留守人取得聯繫,得視隊伍狀況延緩搜救行動。
緊急會議決定搜救方式、後勤補給一切業務及報警時間。並完成任務賦予,
決定前進指揮所知位置與通訊方式,及通知家屬等雜項事務。
山難處理流程
第二十五條(山難狀況之應變)
一旦發佈山難狀況,未出發之隊伍,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發。
山難狀況中,全社人力、物資調度由山難部管理,惟應向社長核備之。
第二十六條(檢討會議之舉行)
山難檢討會議應於山難狀況結束後一週內,由山難部長召集山難部成員舉行,
進行檢討。並於會後整理資料為一式兩份,除自存外,複本交檔案組存查。
第六章 異議的提出
第二十七條(申覆程序)
凡對於檢討會議結果有異議之當事人,須檢附說明,以書面向山難部會議提出。
於第六條第1項之情形,若係當場提出,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條(申覆之處理)
異議之提出,經部會否決後,不得再行異議。
於第六條第1項之情形,若異議案經全部二分之一成員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通過,則視為對山難部長提出不信任案,由社長召集聽證會例行決定處置
方式。
第七章 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處分之種類)
處分有公開書面懲戒、有限期停職、開除職務、退社等四類。對於違規事項
處分之裁量,由山難部會議為之。
第三十條(處分案之提案權)
隊伍是否違反規定,依本部章程及既有案例定之,其處分全部成員皆有提案權。
第三十一條(處分案之成立)
懲戒案應於部會中提出,且至少須兩名以上附議,方能進入討論。討論中,違規
當事人於提出說明後,應退出會場。
第三十二條(處分成立條件)
處分之成立須經二分之一成員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為之。
處分之程度須經三分之二成員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為之。
第八章 公佈、修改與廢止
第三十三條(公佈)
本細則須向社務會議核備後,由社長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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