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錦嵐/台北報導 男子林春明攀登喜馬拉雅山脈的希夏邦瑪峰罹患高山症死亡,其妻
訴請南山人壽公司理賠一千八百萬元保險金;南山人壽認為,林春明並非因外來突發事故
致死,拒絕理賠。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認定,林春明之死亡,仍屬外來突發事故,南山
應理賠,不過,只准理賠意外傷害險八百萬元及旅行平安險一百萬元部分。
林春明八十九年五月間參加新店山岳會舉辦的尼泊爾、西藏登山活動,行前,向南山人
壽投保意外險及旅行平安險。結果,攀登希夏邦瑪峰時,林春明自六千三百公尺下撤途中
摔倒,經搶救不治。
林春明之妻高玉梅訴請保險給付時主張,林春明是因身體不適摔倒致死,並非因高山症
而死亡,況且,就算是高山症,也是意外事故。高玉梅並提出一千八百萬元保險理賠的要
求。但南山人壽認為,林春明是因高山症致死,並非意外傷害事故死亡,拒絕理賠。
台北地院日前判決,首先認定南山人壽主張林春明是因急性高山症死亡,可採。不過,
法官認為,林春明罹患高山症,也是因外來環境造成,因此,林春明之死亡,仍屬外來突
發事故。
法官審酌理賠金額時,排除高玉梅有關林春明投保旅行平安險一千萬元的主張。法官認
為,攀登高山活動,自屬危險性旅遊活動,為旅行平安保險契約所不保。不過,法官援引
旅行平安保險的契約書,認定:攀登山岳等危險旅遊活動,旅行平安保險在一百萬元的範
圍內予以承保。因此,林春明的旅行平安保險契約,保險金額應為一百萬元。
本案審判中,高玉梅曾提出西藏自治區出具的公證書,這份公證書,是根據登山隊及醫
院提供資料作成的,法官也採為證據,證實林春明確是因急性高山症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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