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資料好幾年了,有些需要更新,可再邀請秀如學姐授課解說登山保險」
http://www.taroko.gov.tw/naturestudy/report/02/06.doc
登山活動「風險管理」與搜救制度 余成俊
國內登山活動在近二十餘年來,蓬勃發展,各登山團體對登山安全管理制
度,皆有所規劃及制定相關制度,從登山計劃表,採購方案,訓練內容,遇不
可預測的狀況撤退路線等,都有標準作業流程,安管中心亦可從計劃表,瞭解
登山活動狀況,而有所防範,雖然如此,但遇上有山難發生之時,依舊是手忙
腳亂,調派人員亦無法統一編制調配,綜合其原因,不外乎權責無法劃分,搜
救系統紊亂所致,此次個人謹就風險管理及搜救制度作一探討。
回溯至一九九五年,國內有一支海外登山隊伍,遠赴美國麥肯尼國家公園,作
隔年喜馬拉雅山攀登前之雪地訓練,特別移地攀登雪地訓練,在美國雪地訓練
期間,遇上強烈暴風雪,導致隊員「邱瑞霖」凍斃身亡,另有多名隊友手腳凍
傷,在此隊伍赴美訓練前,整個隊伍的保險是在機場透過新光人壽保險公司的
業務員投保旅行平安保險,目的地是寫美國,活動內容並未詳細說明,當隊伍
在美期間,遭遇暴風雪侵襲,因此,回台後需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金,在歷經
五個多月的接洽,隊長高銘和先生及家屬亦極盡心力,向保險公司說明,提供
資料,甚至動用了人脈關係,試圖完成理賠程序,在年底12月份經由中華民國
滑水協會前理事長林廷芳先生,詢問本人是否可以在專業上予以協助,爾後即
與高隊長見面研究,並透過僑界人士提供三項資料,包括當時氣象資料,當年
之國家公園搜救報告,搜救後醫療機構之證明書,再一次與新光人壽理賠人員
談判,就在一九九六年春節前夕,順利得到應有的理賠金。
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該隊即將遠征尼泊爾前,本人代表該隊伍,洽商國內
外各保險公司及再保險公司,專門為海外登山隊伍洽談投保計劃,在努力洽商
的過程當中,有五家公司願意承保,包括中國人壽,國泰人壽,中央信託局皆
以短期三個月意外傷害險承保所有人員,國外再保險公司皆是德國墨尼黑再保
險公司,總計承保額度達一千一百萬元,另外安泰人壽及南山人壽願以旅行平
安險來承受,但以限制保額六十萬元為上限,所有的接洽內容在行前皆送至每
一位隊員手上,但是在出發前一天,高隊長個人決定,並通知本人該隊伍的保
險,每個人個別處理,隊內不予處理,
但據事後返台後檢討時,方知隊員在出發至香港轉機時,才知道保險並未照團
體洽商過程辦理,當年該隊伍在山上攀登喜馬拉雅山登頂期間,遭遇有始以來
最嚴重的暴風雪,所有攀登隊伍皆受到嚴重傷亡,台灣隊員陳玉男登頂期間涷
斃,高隊長雖完成登頂,但搜救下山後,因嚴重手指腳趾涷傷壞死,不得不全
部切除,以保全生命,可謂不幸中的大幸。
同一個隊伍,遭遇二次不幸事故,我們在登山界常呼籲,是不是在隊伍出發前
,應作好「風險管理」計劃,作到風險規避的妥善內容,除了隊員個人及團隊
實力訓練加強自我保護外,「保險」應是最後一道防線,不是嗎 ? 相信每個登
山團體對「保險計劃」,常搞不清楚,對於該投保那一種保險才是最恰當的,以
下謹就國內各保險公司,綜合性的內容作探討,涵蓋到隊員個人,搜救人員及相
關責任歸屬來敘述:
一.針對一個登山隊伍,該隊伍隊員的組成,極可能來自不同團體單位,所以該
隊的所有成員,皆應考慮以團體方式承保各項保險內容,當隊員歸來後,組
成分子即解散,該組成團體的所屬機構即無所謂責任及義務,因此,大部份
的登山社團,皆以旅行平安保險承保每個隊伍的保險,包含意外傷害保險及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但是有一點切記,該隊伍每一次保險,活動內容一律需
詳細註明,以免有糾紛產生,若是海外極峰攀登,絕對要以短期意外傷害保
險來個別處理,再加上國際救助組織的保障內容,可以規避大部份的風險。
二.在二年前,國內財政部保險司開放產物保險公司可以承保意外傷害保險,所
以許多登山團體,也轉而向產物保險公司投保,在眾多保單之中,有一張保
險計畫,針對登山人士及搜救系統有詳盡的承保內容,「富邦個人旅行綜合
保險計劃」其承保之內容,除了以往各旅行平安保險之承保項目外,再加上
個人賠償責任保險,緊急救援費用保險,國外旅行期間行李、交通票證及旅
行文件損失保險,旅程取消或縮短保險,海外緊急救援服務等項目。
三.在日本登山團體是被要求的,除了團體成員實力有各項評鑑方式以外,在登
山活動期間一定會投保「登山保險」,其對領隊或嚮導的要求更高,若因故
造成隊伍成員受傷害甚至死亡,除了保險金之外,若法律上被確認是因其所
致,受法律判定須負法律責任,也會有責任保險金支付,最高的責任保險金
可高達一億日圓,不可謂不重要啊 ! 目前富邦產物保險公司,是以新台幣
三十萬元為理賠上限。
四.以往只要有登山隊伍發生山難,即動用了大部份山界搜救人力及警政軍方資源
,雖然每一次都如此執行,但極少數案例,有作社會成本分析,事實上每次山
難搜救,只要動員海鷗部隊直昇機,若以民間的飛行器成本來計算,我想一定
超過五十萬元以上,甚至上百萬元,不是嗎 ? 只是,每一次不幸的搜救結果也
會有單位,出面索取搜救費用,以實際的搜救過程中,除了每位搜救人員自已
的保險外,極少數搜救團體及軍警單位,會為了一次搜救行勳,來向保險公司
投保,以確保避免搜救人員因出勤而造成二度傷害,在富邦產物保險公司的規
劃下,針對緊急救援費用保險有所限制,在國內上限是新台幣五十萬元,國外
是一百萬元,其涵蓋範圍有搜索救助費用,前往處理之交通費用,前往處理之
住宿餐飲費用,遺體移送費用,安排子女返國費用,喪葬費用(限額25萬元)因
住院之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費用(每一事故以5萬元為限),考慮實務的現象,針對
以往國內的搜救行動,多是八國聯軍,無法集中指揮的搜救系統,導致未建立
完整的系統及制度,即使有了這項保險計劃,恐怕連被保險人及隊伍成員,都
還無法有效運用,比如說,發生山難後,是由那一個機構,負責調度人力,資
源及支援單位,確定所有計劃分配後,搜救結果,由何單位彙整分析,總計所
有費用,提供單据證明給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金呢? 值得深思 !
五.謹在此用去年清大山社王守德同學參加國際山岳聯盟(UIAA)主辦、法國山岳協
會(FFME)承辦的第五屆國際青年遠征體驗營中,有二人遭遇墜落之不幸事故,
事後搜救系統的聯繫,保險公司與國際救難組織所作的努力,作一檢討報告,
本人曾是民國七十四年,喜馬拉雅俱樂部培訓海外遠征隊的儲訓隊員,在一九
九三年,預計出國遠征之前,因家庭及工作因素未能成行,所以對遠征隊伍的
準備工作,算是有全面性的瞭解,在王同學的個案中,參與國際攀峰活動,是
值得鼓勵,可能有很多人不瞭解,任何國際性組成的隊伍,總是會要求該成員
有推薦的單位,能夠作初步的瞭解實力及進一步推薦信函,這個狀況和由登山
團體在國內招訓隊員,代表該團體出國攀登,是有所不同的情況,在此次山難
發生後台灣被通知的單位是中華民國山岳協會,即寫推薦函單位,協會亦在瞭
解後,儘速通知家人,趕辦簽證趕去吉爾吉斯處理善後,本人謹就與今天主題
相關的內容作一精簡的說明:
(一)吉爾吉斯登山會通知意外發生後,與台北方面聯絡確認王同學是否有保險及搜
救的確認,經多方面聯繫,確認王同學有國泰人壽的保險及新加坡SOS國際救難
組織的服務,因此當地搜救隊就立即出發搜救,並由SOS公司聯繫相關人員,處
理搜救下山後的所有運送事宜,到目前為止,雖然是告一段落,但還有一個部
份尚未解決,就是當地登山隊員出勤搜救時的一些開銷,並不在此次投保的理
賠部份,因為每一家保險公司所簽訂的緊急救援的內容及方式,是有所不同的。
(家屬尚在與保險公司積極洽商中)
(二)若是國外人士到台灣來登山,發生山難之後,台灣的搜救單位,是否有能力判
別,指揮所有相關機構人力,並聯繫該人士所屬國家的相關團體或家人,並作
到即時的搜救目的,並完成一整套的搜救報告,讓所有與該次有關的人士,無
所質疑得到應有的讚賞呢? 我認為這是本次研討會希望有的共識 !
最後,謹以專業的保險經紀人及登山隊友的身份,向全體與會的人士,感謝
您及貴單位重視此次研討會,台灣的登山活動,甚至海外攀登活動,已進行
逾二十年以上,各登山社團對技術的訓練不遺餘力,搜救訓練亦不在話下,
安全管理也多所編制,但唯一拖延多年的事情,即是全國各軍警及民間的搜
救組織單位,在每一次山難或一般救難援助的同時,常發生指揮單位無法統
一整合,造成受難者家屬不滿之情況,各單位之間更是不甚愉快 ! 是否懇請
諸單位,可以更進一步來整合,國家級的搜救指揮系統,以利各項登山活動的
推動,更加順利圓滿,登山安全與安全登山的概念更深植於人們的心中。
講者 余成俊 簡介 :
巨東國際保險經紀人事務所 總經理
K&B Global Financial Services (BVI) Inc.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 監事
中華民國駱駝登山會 (中原大學登山社OB)
台北市116文山區軍功路105巷2弄14號5樓
TEL : 02-2230-6425 FAX : 02-2230-7810
行動: 0932-110-255 E-mail: kenny080@ms48.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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