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覺得一條溪因故進去有其危險性是需要轉進的
也因為既然跑了這麼遠還是希望能達到溯訓原有的目的
應該選一條有適當的訓練效果並且較熟悉可以掌握的溪
並選則原路線相同較單純的原路來回方式
這樣的決定領隊須詳細告知留守人隊伍的情況
只是得到的回應跟預期的不同
當下覺得應該要說服山難部
然而最後情況變成解除留守並以社外隊名義轉進甚至請學員寫切結書
雖然一向覺得這種形式上的作法既沒有保護社團的效果
也沒有解決問題或對實際情況有任何幫助
一如留守的隊伍遇到狀況原本路線無法進行而需轉進時就還是請打道回府一樣
但是終究也沒再說什麼就踏上碧旦溪了
回過頭來檢討
即使對官方的回應感到有些不合理
即使覺得一趟出來沒有達到目的很遺憾
還是應該告訴學員由於登山社官方有其考量
不同意轉進所以活動只能取消
下次有機會再出隊就好了
另外須讓新手知道
登山是有很多潛在風險的活動甚至看似簡單的郊山一樣可能發生意外
即使是審核通並有留守的隊伍 學長姐頂多以自身經驗協助
出事的話沒有任何人或團體能夠代替當事人受什麼罪的
也沒有人能負責任或者說叫任何人負責意義也不大
將來如果選擇繼續登山要記住無論是新手老手高手每一個人只能為自己的性命負責
※ 引述《Sgenius (*)》之銘言:
: 獵戶溯訓違反留守約定檢討報告書
: 壹、行程記錄
: 2012/5/26 六
: 07:30 由澳花國小旁籃球場(C0)集合完畢,出發。以簡訊方式通知留守人。
: 08:30 在產道上迷路,打電話給林明彥問明車行路線。
: 09:00 抵達車行終點,看到溪口,掉頭尋找停車處,三輛小客車剛好可停。
: 09:10 礦場負責人過來關切,表示當日溪床會有炸石開採行為,閒雜人等禁止入山。
: 經溝通並出示入山證件,仍不放行。
: 對方表示需要警政機關相關公文來函,才能通過礦場區域。
: 09:20 班底討論後決定調頭下山。部分班底決定前往碧旦溪遊玩。
: 10:10 沿大濁水林道離開山區,抵達和平村省道台9線路邊。
: 林道口有「固特異輪胎」與「順興海產店」,由此入可避開難開的大溪床,
: 唯整條林道幾乎為單向通車之狹窄道路,且有和大車會車的可能性。
: 去電留守人告知已撤退下山,解除留守。
: 領隊告知部分班底有去碧旦溪遊玩之計畫。
: 留守人不同意並告知社外隊之危險性,
: 並建議領隊將學員送回家,已畢業班底之行為則持保留態度。
: 因三輛車下山並未同行,告知在武塔村隊伍到齊後再行通聯討論並回報。
: 10:40 抵達武塔村鄉道口。
: 領隊與留守人之溝通:
: 表示以與全體隊員告知留守人之立場,經討論後,仍決定前往。
: 留守人聲明山難部不可能同意轉進另一條路線,嚴厲勸誡領隊社外隊的危險性。
: 並要求所有學員應該簽立切結書以留下書面資料保護山社及在場班底。
: 領隊表達立場,原獵戶溯訓活動已確定取消,將明確告知隊員此點。
: 往後之行程,純屬「已畢業學長姊們帶學弟妹出遊」之行程。
: 領隊與全體隊員之溝通:
: 現在所有隊員已到達山下,且該處可迅速且免費接駁至南澳火車站。
: 原獵戶溯訓活動已確定取消,下山後所有行為均屬個人自由意志,
: 與台大登山社無任何關係。
: 且告知從此刻開始組織之玩水隊伍,無名義上領隊及留守人,
: 亦無任何山難留守機制。
: 領隊向隊員說明有無留守機制之差別與嚴重性後,
: 要求所有隊員主動與山下聯絡人聯繫告知原行程之終止與新行程之動向。
: 包括三位原「獵戶溯訓」的新學員於領隊面前以領隊手機打電話給家人聯繫,
: 確定與家長清楚告知山社責任之解除。
: 領隊與山難部之溝通:
: 致電山難部長兩次均未接通,通知原留守人未能與山難部長聯繫,請代為告知。
: 12:00 抵達南澳南溪碧旦溪起溯點。
: 2012/5/27 日
: 16:30 全員到達南澳市區,以簡訊通知原留守人隊伍已下山。山難部長來電關切。
: 貳、自我檢討事項:
: 1.社外隊的安全顧慮。
: 一支台大登山社的隊伍,意味著經過警政機關認證(入山申請)、人身平安保險、學
: 校審核(公文程序)、以及山社內部審核(山難審核與留守制度),在安全上,經過層
: 層把關,雖不能百分之百避免意外的發生,但能將意外發生的機率降到最低,且在
: 各種可能狀況之處理上,預先擬定應變計畫及流程。社外隊伍未必能夠達到同樣的
: 安全標準。
: 以本次個案為例,主要問題陳列如下:
: a.面對警政機關,未能完成入山申請程序,除行政法律責任外,倘若溪難發生,
: 在救援上亦會造成原可避免之延遲及糾紛,以及不佳之社會觀感。
: b.無留守人,僅向山下聯絡人告知去向。山下雖擁有山上成員之緊急聯絡資料,但
: 對成員之行程一無所知。倘若意外發生,在救援上會造成不必要的延遲,讓隊員
: 暴露在龐大的風險之中。
: c.對於新行程之路況不瞭解。即使隊伍中有部份人員有該路線之溯行經驗,但對於
: 路況掌握未必是最新的。在正常的審查隊伍過程中,提供可得之最新記錄資料,
: 是確立該行程安全與否的重要要件。任何一支登山隊伍,都應做到更新記錄的預
: 備工作,以使隊伍的未知風險降到最低。
: 再者,依照本隊隊伍組成,逾半數為台大登山社之社員及已畢業社員,且活動時間
: 恰與山社活動時間相同。於情於理,都很難支持隊員聲稱之「社外」名義。本隊班
: 底隊員,枉費平日接受社團風氣的薰陶,對於登山安全與山難防治觀念顯然不夠。
: 在決定的當下,各方面的考慮都不夠確實,將自己的生命與隊友的生命置於危險的
: 境地,不僅不智,亦有損社譽。
: 2.留守情況變更之告知應確實。
: 一個山社隊伍的成行,不僅僅隊伍與留守人有約定,隊伍與山難部間、隊伍與指導
: 老師、隊伍與學校之間均有聯繫。當行程未按照預定行程終止時,開隊領隊應主動
: 通知留守人、山難部(長)及學校教官室。
: 本隊領隊在此點上顯然失職,以至於山難部多數成員(含山難部長)並未知悉本隊撤
: 退之事實。且在和學校課活組及教官室的溝通上,做出了違背契約的事情,讓台灣
: 大學與台大登山社蒙在鼓裡。除了領隊個人的信用以外,也破壞了學校對登山社的
: 信用。
: 3.社產器材不得外借。
: 根據93下社產組會議記錄(2005/04/25, 紀錄本文於社板精華區 z-9-1-7-1)規定,
: 非社上隊伍不得借用社產器材。本隊行為實已違反規定,願意負責並負擔合理之器
: 材使用費用。
: 4.路線調查不夠詳細。
: 本次出隊前對於車行路線調查不夠詳盡,以致於在找尋起溯點上多花一個小時,且
: 不清楚該處開礦情形,導致原行程撤退。開隊者應在出發前確實查明起溯點/登山
: 口之位置,在冷門路線出發前,也應致電當地派出所打聽路況,避免白跑一趟。
: 以上諸點均屬實情,其餘未能考量的事項,煩請領隊會議不吝指教。
: 本人願意接受應有的懲處。
: 獵戶溯訓領隊 田凱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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