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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義的重要性,會隨著社會的進步而提昇,所以以前認為警察臨檢 沒有問題,現在也頻頻受到質疑。 對於不繳紀錄而沒收紀錄押金的作法,是一項價值抉擇,本身並沒有是 與非的問題,但是程序上則必須注意,本質上罰則的訂定是涉及會員權 日後得行使與否的重大問題,正如涉及人民基本權事項之罰則,必須經 由國會的審議通過,始具有執行力。因此這一事項,應該在幹部會議中 獲得共識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才成為有效的法律,幹部會議或領隊 會議都只是行政權,應該不能單方決定罰則,即使自己也受到罰則的約 束。 在會員大會通過後,還應該有公告的程序,這可不能以寫在留言簿上充 數,至少要張貼在社辦、網路,必須考慮還沒有入社的人知的權利。 本人不贊成興建核能電廠,但更不贊成以違法方式實現自己認為的正義 ,當今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長、行政院副院長、交通部長、人事行政 局局長、陸委會主委及財政部部長、僑委會委員長,都是法律系畢業的 ,而且除了交通部部長葉菊蘭以外,更都是臺大法律系的學長姐,但竟 然未依法定程序謀求翻案,而逕行以不執行預算干受彈劾的方式,想強 行過關,這對於整個國家的傷害,反而更高於核災。核電廠的安全性再 低,會不會發生事故,都還不見得,但破壞制度的災害,已經顯現,李 前總統主導的憲法修正案,現在一塌糊塗就是明證。 檢察官是行政機關中最支持新政府的了,我們獲得了渴望以久的辦案空 間,於是大展身手,四處查抄拿問,急吼吼的動作使所有地下勢力集結 ,扔網球事件讓民眾更發現到,原來法律並不只是限制黑、金亂來,甚 至也規範到惡作劇的扔網球,大家這才發現到,法治國家並不是件好玩 或表現好看的事,我們的一舉一動,都有可能違法。 檢察官有搜索權是很奇怪的事,不管檢察官多麼超然,還是有國家意志 的使命在,為了自己所堅信的社會正義使命,進行犯罪偵查,總不可能 達到完全的中立,因此搜索權經由法官審核,才是合乎理論的作法,只 是臺灣法治被扭曲的亂七八糟,不經過檢察官的一翻整頓,還很難回復 正常人的健康,我本來評估檢察官在整頓一番後,大概三年後就可步入 正軌,屆時便會大幅削減檢察官的權力,沒想到來得這麼快。 在檢察官突然喪失搜索權後,警察必須填補執法上的真空,而警察長久 以來習於搜索的便利,並沒有重視其他偵查方法的磨練,因此,在警察 的辦案能力提昇到沒有搜索票也能辦案的程度前,臺灣將有一段治安混 亂期,犯罪率大幅增加,大家請有心理準備。 因此我個人希望能有一個緩衝期,讓檢警能作些準備,才不致讓人民成 為白老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163.29.13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