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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理性的偽理性──大學法五年回顧 賀德芬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 一、 序曲 倏忽之間,已經將近五年。 民國85年1月5日,立法院門前,學生、老師經過一夜的靜坐示威,大學法在最後定案 的時候,還是有學生因不滿兩黨協商結果,撞破了玻璃門,衝進議場的激情抗爭場面猷歷 歷在目,而這部經過多年奮鬥,最終在妥協之下,充滿玄機的大學法至今竟已實施將近五 年,大學在這部法典之下,究竟有了什麼樣的發展,應該是反省回顧的時候了。 當年,從八百多位教授向立法院請願,要求修改早就不合時宜的大學法,所標舉的基 本軸線,就是:【學術自由、大學自主】[1]。具體的主張包括:公立大學公法人化、學校 行政及學術主管由校內自行選舉產生、校務會議設常務委員會、組織章程向教育部報備即 可、學生應出席校務會議並設權益申訴制度,以及軍事教育納入一般課程,不另設軍訓行 政單位。 這些主張如今看來理所當然,在當時可是石破天驚的革命。因此,從民國78年開始 ,民間的教育團體(主要是大學教育改革促進會)就不斷的以自行向立法院提案、游說、 說明、甚至抗爭來爭取。經過七、八年的折衝,配合社會上民主意識的解放,最後才妥協 出85年的版本。其中,大學校長的民選早已在台大透過校務會議的決議,實施在先,教 育部已無反對的餘地;大學公法人化,以法律內容不齊備為理由,始終沒有得到共識,只 能以大學在法律範圍內有自治權來取代[2] 。事實上,所以能爭取到自治權,還是勉強同 意保留軍訓室為條件交換得來的。 保留軍訓室是引起學生憤怒的原因。當時,最主要的考量在於保守勢力仍然十分龐大,一 時要將軍訓教官全面撤出校園有現實上的困難,而且校園的保安體系尚無替代方案,基於 學術自由的堅持,教授們其實更在意軍訓課的學術品質,以及教官的教學資格,如果能確 立大學的自治權,在課程方面便能有自主性的決定權。 就在大學法通過之後,台大立即在校務會議中通過了將軍護課改為選修課程,為大學取得 課程的自主權,這實在是大學改革繼校長民選之後的另一重大里程碑。而且自發於校園, 教育部雖百般打壓,然校園氣候已成,各校繼起效法,便成了沛然莫之能禦的大勢。 至於其他共同必修科目,教育部透過大學法施行細則[3],仍規定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 人員共同研訂。我們認為這是違背大學自治權精神的,因此,積極經由立法院提請大法官 解釋,終在380號大法官解釋,宣告該規定違憲。 而,軍訓室的設立,我們也再度提請大法官解釋,經第450號大法官解釋宣稱:大學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三項明定大學應設置軍訓室並配置人員, 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此一強制性規定,有違憲法保障大學自治之意旨,應 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4]。 至此,大學的人事、課程的自主權法制上已趨近完備,軍事力量對大學的箝制亦已解除, 甚至,學生透過大法官第382號解釋,對於身分上之懲戒處分,得以司法程序來救濟。 而學生自治事項在新大學法中亦有規定,大致上,多年來,民間的努力和堅持,已獲得實 質的成果。所餘,便是在大學在享有自治權的情況下,如何去實踐這些理念了。 遺憾的是,我們必須承認,這幾年來大學的經驗,不能算是成功的。 二、 實踐的反思 1、 民主的基本前提 台灣在這十年內,從十分封閉的威權體制,轉化成民主開放的自由社會,的確是一項了不 起的成就,難怪要被外人稱道為「寧靜的革命」。大學校園的民主化,教育體制的改革, 正是整個政治和社會改革中重要的一環,甚至可以說,它在啟迪思想、帶動風潮上,更居 領導地位。 可以理解的,為了解構威權專制,民主化就如韋伯(Max Weber)所說,具有神才權威特質的 正當性,成為從事各類改革的唯一神器。以民主、自由作為奮鬥的目標,經過多年的努力 ,國人終能享受到民主化的果實,是值得驕傲的一面,然而,民主化有其一定的前提條件 ,條件不足,在推動民主的過程中,必然同時要承受生澀的苦果。 十九世紀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Tocqueville)在其所著『美國的民主』一書中曾指出,民 主制度若沒有一定條件配合,不只永遠是屬於庸俗人主導的政治,而制度內涵的結構性缺 點,諸如決策冗長緩慢、缺乏效率、或民選領導者,為討好選民多做短線利益的思考、因 而缺乏遠見,乃至陰謀腐化必伴同民選政府而共生等等弊端,都會自然浮現。經過長期觀 察,托克維爾認為,只有在領土小、人口少、且一般文化品質整齊而水準高的社會,民主 制度的長處才會充分地發揮。 這也就是說,就文化的角度來看,民主體制的優點要能充分發揮,必須要有一定的文化素 養與之搭配。況且,政治的運作能否貫徹基本的理念,原本即已超越採取何種制度的問題 ,其所涉及的,並非單純制度性之權力制衡機制的好壞,而是人,(特別是領導者)對基 本政治理念是否有所矜持了。 台灣社會長期在威權壓抑底下,一旦實行民主起來,對照托克維爾的條件,地方雖小,人 口卻多;對民主雖有極度的渴求,民主認知及文化素養卻都嫌不足,以致,畫虎畫皮難畫 骨,典章制度抄襲容易,民主精神的培養卻難,尤其民主所應具備的理性、尊重、包容、 群我分際、公共領域的概念都欠缺的時候,形式重於實質、民主淪為民淬,乃是必然的結 局。 2、 理性的思維 十八世紀西方的啟蒙運動具有一個相當明顯的歷史性格,簡單地說,即是肯定人具有「理 性」,而且有能力充分將理性施展出來。在這樣的歷史軸線的導引下,「理性」表現在不 同的社會領域裡,也同時以各種不同的方式予以證成。其所展現的社會特質最基本及最顯 著的莫過於企圖以「理性」思維建構一套系統化的理論性論述,並進而以此種論述為基礎 ,細膩地經營種種具體可行的方案,帶引人們實際作為。法國大革命的產生,便是一個最 好的例子。這樣以理論帶動實踐的社會實作邏輯,可以說是西方啟蒙理性的基本精神內涵 。 然而,理性的施展,如同民主化一般,有其前提條件。理性的人,不但要有獨立自主的性 格、分辨是非的能力,更須社會有公共領域的共識。當私利與公益有所衝突時,能壓抑卑 劣的自我,成全社會公義。這樣的「人」的素質,反應成社會的文化素質,當然也就是民 主化能夠理想實踐的必要條件。 3、 大學的反省 大學是社會的一支,其「人」的特質和文化素養,應該會與大社會具相當的同質性。但是 ,大學作為社會的一種制度性機制,承受著啟蒙「理性」精神的影響,而成為「理性」施 展的一個場域,自是可以預期的。基本上,就其功能而言,大學扮演著宣揚與證成啟蒙理 性精神的根本角色。他的結構性特色是以論述性的形式,為社會創造(包括修飾)共同理 想,同時透過教化的管道把這份共同理想薪傳給下一代。因此,大學必然具備理想性格, 作為帶動社會往更和諧、更合理之境界的發動機,當然也是推動民主化的最佳場域。 尤其,做為大學核心份子的教授,更是被期待為整個社會的核心菁英,應當具備高品質的 理想性格與原創能力,這也是賦予學術自由最大的原動力。因此,教授治校也就順理成章 的成為維持學術自由的必要結構條件,校園民主化,乃成為教育改革過程中最神聖不可侵 犯的神主牌。 4、 大學民主化的變調 當然,理論和實作是有落差的,民主的理想和實踐,在即使應該最具備理性性格和民主化 條件的大學校園,依然逃不脫俗世間挫敗的命運。 台灣的大學校園,長期在政治勢力的污染和貶抑下,早已失去理想性格,不用說如西方的 博雅教育能形塑完整的人格,即使連民初北大的人文學風也望塵莫及。尤其經過幾次重大 的整肅行動,如民國38、9年的白色恐怖、50年代的自覺運動、台大哲學系事件等等,校園 早已噤若寒蟬,一片死寂,完全臣服在政治勢力之下。而在執政當局有心的愚民政策下, 大學乃告全面實用化,等同於高等職業訓練所,故意忽略,甚至打壓人文素養的養成,禁 止理想的塑造(如小市民的心聲)。 在這樣的情境下所培養出的新世代教授,專業能力或許出類拔萃、傑出卓越,但對教授所 應擔負的社會責任卻缺乏認知,進而對治學與教學間應有的責任與倫理分際,亦失去掌握 。竟至將民主【誤解】為數人頭的投票行為,將校園民主玩弄得比俗世更為幼稚鄙俗。 也許根本不是【誤解】,只是以教授的聰明睿智,當涉及個人權益時,更能利用民主的手 段,以遂行自我的私慾吧! 大學校園中,利用民主程序,達成個人權位、學術盛名或獎助利益之情形,不勝枚舉。其 中影響最深刻的莫過於校長主持法規修訂,竟自行延長任期,其實已為近日國人皆曰無恥 的國會延任案創下先例。另外,學術抄襲案,在證據確鑿,當事人也不否認之下,竟由院 務會議以投票方式,議決抄襲行為的不存在。客觀事實的存在與否,竟委由這種種連客觀 形式都受質疑的民主方式來決定的荒謬行徑,竟能發生在原應最具理性性格的大學校園內 ,當然絕對打擊一般人對民主的認知和信心,對學生也是最壞的教育示範。 85年的大學法,經過濫用民主程序的運作下,目前的大學校園,體制上,至少出現了下列 問題: 1、 校務會議大而無當(人數多、是要充分具有代表性!?),缺乏效率(一學期開會兩 次,會期大半天,討論一大堆雞毛蒜皮,尤其是一些院系的組織規程或辦法等等),完全 失去做為大學最高決策機關的能力[5]。尤其校務代表以人頭比例計算名額,致使小或新的 院系永遠沒有發展的空間。也因此,新修訂中的教育部版大學法,已將校務會議更改為審 議機關。既為審議機關,則應為專業審查,那麼,職員、學生代表出席的意義何在?而, 誰又該是大學的決策者呢? 2、 因為落實教授治校的理念,校長經由校園民選產生,既是大學最高首長,自應對大學 一切事務包括學術與行政負責[6]。然而,也就是同樣基於教授治校的觀念,學校設有各種委 員會,雖然絕大多數委員會的成員都由校長任命,但遇有事情,某些校長就會推諉給各院 或各委員會,而能置身事外,不須負責。當然,如果是美事,校長既代表學校,功勳當數 校長莫屬。權責不能對等,正如台灣的憲政體制。 3、 事實上,大學最高的決策單位,也可能是原本應是行政體系下的行政會議。每兩星期 召開一次的行政會議,由校長任命的副校長、三長及其他一級單位,也是由校長任命的主 管和各院院長組成,固能快速處理校內事務,但往往已侵及學術自由精神,原本屬各專業 領域自理的範疇,也由行政會議越俎代庖。而行政會議由校長召集、主持,不對其他任何 單位負責。 4、 校長又對誰負責呢?民選校長當然應對選民負責。但是,校園沒有罷免法,即使有, 事實上,不宜且礙難執行。因此基本上,校長只對校務會議負責。然而,校務會議既龐然 無章,缺乏效率,而且還由校長主持。有些校長,不但擅於主控會議的進行,還會逕下( 或扭曲或刪改)結論,校務會議事實上成了背書機關。。 5、 教育部版大學法修正案,將校長選舉辦法,已改由多數由教育部任命的遴選委員會 選出。換言之,以後的校長只須對教育部負責。奮鬥多年,具有指標意義的校長民選制度 恐將就此壽終正寢。 以上種種完全不符合民主精神的體制,卻都有各種法規為依據,都是整套制度中的一環。 當然,更不用質疑的是,他們都符合民主的程序,即使要挑剔,大致一定是投票決定的, 具有民意基礎,便使得一切都正確了。 校園中的民主,將法規範無限上綱,使法的功用應用至極致,甚至連人格和倫理都企圖透 過法規將之規格化,這正應驗了韋柏的預言;在後工業時代的世界裡,每樣事物最終都會 臣服於形式的規範,因為未經管理的人類行為越來越少,這是現代官僚主義國家的必要條 件。而制訂法規範,在大學中是極其容易的,連自行延任這等絕對違反法理的條文,都會 有法律專家幫忙擬訂。有了法條文,再經過舉手通過,權力取得合法性、正當性和有效性 ,條文中所要遂行的個人利益,就此暢行無阻,而大學成員也很快的會變成無所不在的規 定的奴隸。 大學被期待也自許是實踐理性的場域,知識份子尤其是自然科學者,更有追求合理化的偏 執傾向。然而,在過度理性化的世界裡,在理性的實踐裡,真正的法律權威變成了不講道 理的、不能質疑的、戴著偽裝面具的命令。對「理性」的「非理性」崇拜,不是助長權力 者的暴力,便是使得形式主義法學演變成工具性的實物,而使「理性」成為「偽理性」。 大學理性的基礎必須奠定在獨立自由、富原創力的條件之下,過度膨脹的理性主義,以及 假藉理性的形式主義,不論其動機為何,都是折喪學術自由、湮滅個人意志的元兇。 四、現實的難題 大學實踐民主的不盡理想,打擊了許多人對民主的信心,復辟之聲成了主流,教育部正好 藉此奪回對大學人事的主導權。而藉著民主的要求,教育部反將一軍,將財務困難交由大 學自傷腦筋,使大學更走向實用化的深淵。至於推動多年的通識教育,迄今仍多淪為營養 學分,割裂後的知識傳授對塑造完全人格並無多大助益。 這一切,我們能將之全部推諉於民主之過嗎? 民主無罪,在尚無更完美的制度取代之前,民主所揭櫫的尊重、包容、自由、開創仍是最 符合人性發展的基本元素。而所以會有今天的結果,應該全是「人」的因素。民主所設計 下的制度,原本即是在「人性本惡」的前提下,以權力制衡、權責對等的觀念抑制權力的 擴張,以防止權力的腐化。可是由於制度的推動和被信守,又須仰賴人性中另一面的善良 ,在公民意識下,願意被制度所制約。雖然這是非常弔詭的邏輯,民主體制卻賴此得以維 繫。 大學中推行教授治校,以確保學術自由,是無可迴避的不歸路。目前的體制其實並沒有大 惡,是「人」在扭曲其基本精神罷了!目前最需要的不過是由最恰當的人去維護和推展, 而且,道德和政治的問題,並不能都靠法律來解決,最根本的,還是得從改善大學內部人 文素養做起。 人文化成的工作是重大工程。當然,最重要的是學術界的領導人,尤其是大學校長要能發 揮風行草偃的君子德風,拋棄個人私慾,擔負起責任,讓民主的根本精神得以實現。大學 的成敗,歷史的評價,最後終究都是要由校長來承擔的。 至於校園中另一重要的主體,最影響及學生的受教者,當屬為數眾多的教師們。社會常要 求教師言教不如身教,作經師更要作人師,但在今日的大學,恐怕已成極其奢侈的高調。 大學如今幾乎淪為講求實用知識的專業訓練所,師生關係有如買賣般的淡薄,教師人文素 養不足,難以擔當培育通識人才的大任,這種種現實問題,目前所推動的各項獎勵辦法, 在推波助瀾,惡化校園風氣上亦難辭其咎。 大學的功能固然教學、研究、服務三者並重,然而,目前凡是涉及升等、獎勵等等關係到 學術成就的政策,無一不是以研究成果,尤其是,「量」來作為評鑑的基準。至於研究的 品質,雖有各種評審關卡,但卻無時不有品質在客觀上就可判斷極為粗糙,甚至抄襲者屢 屢得獎的醜聞。這些傳統文化中惡質的官僚、人情、馬虎、互利等等人的因素,助長了教 師貪婪、欺瞞的品行,汲汲於名位的攫取,又怎能作人師?又如何能春風化雨,作育人才 ? 這絕對牽涉及制度層面,從大學應如何定位?研究、教學有無可能分殊異途?如何先行補 實教師的通識能力,才有可能培育全人格的學生,以及確實的獎懲辦法等等,都應該是由 有決策權力者所該深思並負責的。 註: -------------------------------------------------------------------------------- [1] 賀德芬編著:大學之再生,時報出版,1990,254頁。 [2] 大學法第一條: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範圍內有自治權。 [3]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4] 本號解釋公佈於87年5月26日,因此,至遲,88年5月26日期,各大學原設 立的軍訓室便都失去法源依據。 [5] 校務會議定位曖昧,即使是決策機關,也應是學術政策的釐定。讓職工代表都參與, 其實就是民粹的表現。 [6] 校長尤其應對行政事務負總責,其所領導的副校長、三長及所有行政人員,都是在公 務員體系下,遵從校長的指揮監督,職務上具有特別權力關係從事校園行政業務。   -- 要 受 人 尊 敬 , 不 要 討 人 喜 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