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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 101: Breaking Down The Bonus By: Larry Coon Last Updated: 5/31/10 9:55 AM ET http://www.hoopsworld.com/Story.asp?story_id=16366 大家都愛工作獎金。NBA 球員也不例外,而 CBA 中也提供了多種的獎金,包括: * 簽約獎金 - 當球員簽約或續約時,預先支付給球員的一筆金額 * 交易獎金 - 當球員被交易時支付給球員的金額 * 獎勵金 - 當球員達到正面目標時給球員的獎賞 這篇文章將探討各種獎金,怎麼賺,怎樣算進薪資空間,有什麼限制,以及其他東西。 簽約獎金讓球隊得以預先支付球員合約的一部分。在開給受限自由球員的報價單中,簽 約獎金最多可以為合約總值的 17.5%。在其他的合約中,則可以達 20%。 續約也可以有簽約獎金,但是首輪新秀的新秀定值合約中則不得含有簽約獎金。 在合約的有效期間,簽約獎金會有部份要算到每年的薪資總額之內,除了選擇權或 ETO 之後的年度。在 Part.2 會再詳述這部份。 交易獎金(有時稱作 trade kicker)當球員被交易時支付。在交易過後的 30 天內,球 員會收到單筆支付的獎金,但只有當他首次被交易時能獲得這筆獎金 -- 如果他再度被 交易,他不會再拿到第二筆交易獎金。例外是 sign-and-trade 的時候,球員在簽約後 立即被交易。如果新合約中有交易獎金,那麼在簽完約被交易的當下將不會拿到這筆獎 金。球員將在「下一次」被交易時才會拿到獎金。 交易獎金可以是某特定金額,剩餘合約的百分比,或者兩者混合。然而,獎金的總額不 得超過合約剩餘總值的 15%。舉例來講,如果一名球員被交易,其合約中有 $1,000,000 的交易獎金,而合約還有 $5,000,000 未走完,那麼他將可以拿到 $5,000,000 的 15% ,亦即 $750,000。而如果這名球員在合約還剩 $10,000,000 的時候被交易,他將可以 拿到全部 $1,000,000 的交易獎金。 交易獎金也不允許球員薪資突破頂薪的限制。比方說,如果有名球員薪資差 $1,000,000 達上限,而且有 $2,000,000 的交易獎金,那麼當他被交易時,交易獎金將自動被砍為 $1,000,000。類似的,新秀定值合約中可以加進交易獎金,但也不能讓薪資超過定值薪 資的 120%。必要時這些交易獎金會因為薪資限制的緣故減少或消失。 如果交易獎金是以剩餘合約的百分比計算,那麼將只有球員的正常薪資會列入計算。其 他獎金增加的金額將不會算進交易獎金中。舉例來講,如果球員剩餘合約 $10,000,000 ,有 $2,000,000 的獎勵金,且有 10% 的交易獎金,那麼交易獎金將是 $1,000,000。 交易獎金會算在交易中接收方的薪資總額上,而不會算在送出方 - 邏輯上也很合理,因 為交易獎金是球員被交易後才生效。舉例來講,球員在合約最後一年薪資 $10,000,000 ,有 $1,000,000 交易獎金,那麼對送出方而言,送出薪資以 $10,000,000 計算,而對 接收方則以 $11,000,000 計。這有時候會搞砸一樁交易 - 因為球隊只能收進其送出薪 資的 125% + $100,000,而球員的交易獎金可能會讓收進薪資超過這個限制。在這種情 況,球員可以放棄部份或全部的獎金 - 但只能到讓交易得以過關的程度。他不能放棄超 過超過必要程度的獎金,或為了其他任何理由放棄 - 比方說,接收方球隊因為得付這筆 交易獎金的緣故而不想作交易,而球員是不能因為這種理由放棄交易獎金。 實際算進球隊薪資總額的金額依照合約剩餘年數,是否包括選擇權,還有剩餘合約是否 為保證合約而定。在最簡單的例子中,如果球員在合約最後一年被交易,那麼交易獎金 就直接加在接收方球隊該季的薪資總額上。舉例來講,如果球員薪資 $10,000,000,有 $1,000,000 交易獎金,在合約最後一年被交易,那麼對接收方球隊來講,這名球員在計 算球隊薪資總額時就以 $11,000,000 計算。 如果球員不是在最後一年被交易,或牽涉到選擇權、非保證約,那情況就會變得更複雜 。詳細解釋請參考 FAQ #86: http://members.cox.net/lmcoon/salarycap.htm#Q86 接下來一類獎金則是所謂的獎勵金,是當球員達到某些事先談好的目標時發放。這些目 標包括學術或體育上的成就,出席額外的宣傳活動(超過每名球員的最少值),以及達 到一定的表現水準。 表現相關的獎金是最廣為人知的。這類獎金是依據數據表現(球隊或個人)或廣為接受 的聯盟獎項。舉例來講,表現獎金可以根據球員場均得分 15 分(個人表現),或球隊 打進季後賽(球隊表現),或者入選全 NBA 隊(廣為接受的聯盟獎項)來訂定。 表現獎金必須照特定的數據標準來訂定。比方說,發放門檻可以定為當球員罰球命中率 達到 80%,但不能根據一些非明定的,比方說比前一季罰球命中率進步來訂定。另外, 獎金必須依照能激勵球員或球隊達到正面成就的目標來制定。 某些標準不能用來訂定表現獎金,球員不能照某特定日期還在隊上,或待在隊上一定時 間來給予獎金。他也不能因為上場特定場數而獲得獎金。 獎金的規定可以相當複雜。Marcus Camby 在 2004 年與金塊簽的合約就是一個很好的例 子。Camby 合約有將近 1/3 是獎勵金的形式,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是依照上場時間而 定,有數個門檻。第二部份則是照得分,籃板,火鍋等數據的組合而定,每一季都不一 樣。 學術/體育成就或宣傳活動的獎勵金一定得算進球隊薪資總額當中。表現獎勵金則只有被 認定為「可能達成」的,才會算進薪資總額。被認定為「可能性低」的不會算進薪資總 額當中。可能性低的獎金最多可以到任何球季普通薪資的 25%。 表現獎金究竟是「有可能」還是「不可能」是與前一季比較來判斷。比方說,如果球員 表現獎金是看罰球命中率 80%,而球員前一季罰球 85%,那就會被認定為「可能達成」 而算進薪資總額中;而如果前一季罰球 75%,則可能會被認定為「可能性低」而不算進 薪資總額中。 如果聯盟或球員協會不認為前一季的表現能公平的衡量可能性,他們可以上訴雙方共同 選擇的籃球專家。這位專家會作最後認定,屆時就決定而不允許再上訴。聯盟僅能在獎 金被認定為「可能性低」(根據前一季水準)但覺得應當被列為「可能」的情況才允許 提出這類上訴。球員協會則僅能在獎金被列為可能,但他們覺得應當列為非可能時,才 能提出上訴。 每年休季期間都會重新評估獎金究竟該被列為可能還是非可能。舉例來講,假如有名球 員有罰球 80% 的獎勵金,而被列為非可能(因為之前一季罰球 75%)。如果他本球季罰 球達 85%,那麼下個球季這筆獎金就會從非可能改為可能 - 因而得算進薪資總額中。 在 Part.2 中我們會看到 CBA 如何防堵非可能獎金相關的漏洞,一些和交易獎金與頂薪 有關的東西,獎金如何算進薪資上限中,以及其他項目。 Part.2 待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1.159 ※ 編輯: pheather 來自: 140.112.241.159 (06/03 02:34)
kikijuice : 06/03 02:45
clkdtm32 :喔 06/03 02:46
StarTouching:請先說明什麼是CBA好嗎? 06/03 02:47
bright9 :1/3還真多啊... 06/03 02:48
gaiaesque :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 06/03 02:50
GboysKing :嗯... 太專業文~ 看不懂... 只能幫推........ 06/03 03:05
Rizzi :難得的優質好文 一定要推 06/03 03:19
mitchael :感謝分享,難得有人願意翻關於CBA的文章出來造福大家 06/03 03:45
JoshSmith :推這篇!!!!!解惑不少 06/03 04:13
ksk0516 :good 06/03 09:14
chouyuu :PUSH!!!!!!! 06/03 09:30
brucep :PUSH!!!! 06/03 11:01
Jotarun :PUSH!!! 06/03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