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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HoopsWorld http://www.hoopsworld.com/Story.asp?story_id=15148 By: Larry Coon Last Updated: 2/1/10 12:53 PM ET 隨著交易季節的到來,各家媒體和專欄充斥著討論誰將要被交易以及可能被交易的文章 。我想我該花點時間談談關於誰不能被交易的問題。某些情況下球員是無法被交易的, 或者至少必須獲得他們的首肯才能交易。以下將列舉它們。 不得交易條款 (No-Trade Clause) 某些合約中可以加入「不得交易條款」,而有這條但書的球員相當於握有王牌。但是, 這類球員極為稀少 -- 目前聯盟中唯一有不得交易條款的球員是 Kobe Bryant。 如此稀少的理由之一是球隊極不想把這種權力交出去 -- 這讓球員握有最終否決權,而 非球隊。另一個理由則是此種權力只有在聯盟中至少八年,和他效力至少四年的球隊簽 約 (非延長合約)的球員才能擁有。很少有自由球員簽約時滿足這些條件。 這個名字其實有點不太恰當,因為不得交易條款並不禁止球員被交易 -- 它只是防止球 隊在未獲得球員同意下交易。值得注意的是不得交易條款並不包括要求交易的權力 -- 如果球員想要離開,球隊沒有任何義務得滿足他的要求。 Bryant 的不得交易條款在 2007 年夏天發揮了效用。在 Shaquille O'Neal 離開後度過 了三個挫折的球季,Bryant 受夠了而要求湖人將他交易出去。但是有一點:Bryant 希 望被交易到一支有希望贏球的球隊去,但幾乎任何檯面上等值的交易都會帶走 Bryant 贏球所需的隊友。據傳當時最認真考慮這樁交易的是公牛,而也據說 Bryant 威脅要否 決任何會從公牛挖走 Luol Deng 的交易內容。是不是這點最終導致湖人與公牛的談判破 局則不得而知。 等候期 還有一些情況下球隊必須等一段時間才能交易球員,或者在某段期間內他們交易球員的 權力是受限的。 第一種情況是球員新簽下一名自由球員。在球員簽約之後,在接下來的三個月/十二月 十五日(兩者取較晚者)的期間內,他都無法被交易。舉例來講,若一名球員在八月簽 約,那麼他在 12/15 之前都無法被交易,而如果一名球員在 11/10 簽約,他麼在 2/10 之前他都無法被交易。 受此理由影響而無法被交易的球員列舉如下,包括受限的時間(若在交易截止日前): Rafer Alston (Miami), Jonathan Bender (New York), Earl Boykins (Washington, 2/11), Will Conroy (Houston), Sundiata Gaines (Utah), Chris Hunter (Golden State), Allen Iverson (Philadelphia), Cedric Jackson (Cleveland), Cartier Martin (Golden State), Jerry Stackhouse (Milwaukee), Jamaal Tinsley (Memphis, 2/14), Anthony Tolliver (Golden State), Ime Udoka (Sacramento, 2/4), Mario West (Atlanta). 上述規則的例外是 sign-and-trade。在此種情形下,球員必須在簽約後的 48 小時內 被交易到指定的球隊,否則整件事就失效。 你也許會想當 sign-and-trade 完成後,球員的新球隊會受到「三個月或12/15」的限 制。但這尚不清楚 -- 規則中並不包含此種情形,而聯盟官方在任何球隊真的想要作這 樣的交易之前都沒有正式的給定答案。 第二個情況是當球隊簽下他們的選秀球員。這種情況下,球隊必須等 30 天才能交易。 第三種情況是球隊從 waiver 中獲得球員(claim on waivers)。如果球隊是在球季中 獲得的,那麼他們得等至少 30 天才能交易。如果是在季末期間獲得的,那麼他們得等 到下個球季的第一天才能交易。 這很複雜… 如果球隊在薪資上限以上並從交易中得到一名球員,那麼他們在接下來的兩個月中間不 能再將該名球員「打包」在交易內送出。打包意指將一名球員連同其他球員一起交易出 去。但問題就在這裡 -- 球隊在獲得球員後,可以馬上將他再個別交易出去,而他們有 時可以將大交易拆成數筆小交易,每筆都是個別將球員交易出去。通常很難指出一筆交 易是一大包或是數小筆 -- 但如果一名球員和其他球員一起被交易,而他在交易後的兩 個月內又被交易走,你就知道應該是這種情況。 同樣的規則也適用在從 waiver 獲得的球員。 受限於此限制的球員列舉如下,包括他們受限的期間(若在交易截止日前): Bobby Brown (LA Clippers), Devin Brown (Chicago), Aaron Gray (New Orleans), Lester Hudson (Memphis, 2/7), Kris Humphries (New Jersey), Eduardo Najera (Dallas), Chris Quinn (New Jersey), Alando Tucker (Minnesota). 如果你還要問… 如果一名球員簽下一年短約而被交易走,他的大鳥資格並不會跟著交易一起帶過去。換 句話說,如果球員(在一年短約走完之後)即將成為具有大鳥或早鳥資格的自由球員, 在交易後他就會成為非鳥自由球員。因為這個因素,如果要交易這種情形下的球員,必 須獲得他們的同意。 因為 Qualifying Offer 是一年的合約,這條規則也適用在首輪新秀走完四年新秀約並 接受球隊開出的第五季 Qualifying Offer。 這條規則也適用於因選擇權或 ETO 而可能出現的一年合約。有時在交易前動用選擇權 會讓這條規則變得有爭議。 受這條規則影響的球員列舉如下: Joel Anthony (Miami), Shannon Brown (L.A. Lakers), Anthony Carter (Denver), Raymond Felton (Charlotte), Adonal Foyle (Orlando), Grant Hill (Phoenix), Lindsey Hunter (Chicago), Royal Ivey (Philadelphia), David Lee (New York), Jamaal Magloire (Miami), Sean Marks (New Orleans), Steve Novak (LA Clippers), Johan Petro (Denver), Nate Robinson (New York), James Singleton (Dallas), Brian Skinner (L.A. Clippers), C.J. Watson (Golden State). 以下情況交易也必須獲得球員的同意:當他之前是受限自由球員,和別隊簽下合約,而 母隊跟進並留下他。這個限制為期一年。該球員可以在獲得他同意的情況下,被交易到 任何其他隊伍,除了原本嘗試簽下他的球隊之外 -- 那隊不能透過交易得到他。 處於這種情況的球員列舉如下,包括一年的限制日期以及原本嘗試簽下他的球隊: Marcin Gortat (Orlando, 7/13, matched offer sheet from Dallas), Paul Millsap (Utah, 7/17, matched offer sheet from Portland). 七月休止期 NBA 一個賽季從 7/1 到 6/30,而七月初這段期間稱為「七月休止期」。這段期間聯盟 會完成年度審計,而大多數球員事務都被凍結 -- 包括交易。2010 球季休止期從 7/1 到 7/7,而球隊從 7/8 開始可以交易。 交易截止日 球員在交易截止日之後不能被交易,本球季的截止日是 2/18 3PM (東岸時間)。 球隊在他們的賽季結束後可以重新開始作交易。這個意思是沒打進季後賽的球隊在正規 賽季結束後就可以作交易,而季後賽球隊在他們被淘汰之後可以作交易。所有球隊在總 冠軍賽結束後都可以作交易。 如果有球員的合約即將到期,或者因為選擇權/ETO 的關係可能到期,他們就不能在這 段期間內被交易。這意謂著任何「到期合約」的交易都必須在 2/18 以前完成。 最後一點… 最後,如果球隊交易走一名球員,他們在 6/30 之前都不能在接下來的交易中獲得這名 球員。例外是該球員在這段期間內被揮棄。如果另一支隊伍揮棄他,那麼原來的球隊就 可以重新獲得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0.168.44
ihil :好文~~ 02/02 19:57
※ 編輯: pheather 來自: 218.170.168.44 (02/02 20:00)
Kleber :老大無所不在 02/02 19:59
qoomilk :推 02/02 20:01
liouandy :不知道LBJ拿不拿的到"不得交易條款" 02/02 20:03
liouandy :有的話其實是種肯定 02/02 20:03
KKB :LBJ 不需要吧 腦殘才會交易他 02/02 20:06
kracker :dirk也可以了吧 02/02 20:12
Ayreon :請問一下,各州和加拿大的所得稅法不盡相同,可能一名 02/02 20:13
Ayreon :球員在被交易後,繳的稅變多了,等於實質領到的錢變少 02/02 20:13
Ayreon :假如是2000萬級的球星一年差個5%10%就差一兩百萬美金 02/02 20:13
Ayreon :聯盟中有對此相關的保護球員的措施嗎? 02/02 20:13
沒有聽說過有這類條款,所以設籍於加拿大的球隊在招兵買馬上會較有劣勢,據說原因 之一就在這裡。 關於美國或加拿大的稅法是怎樣運作的,可能得另請賢達高明來解答了。比方說,如果 球星居住的地方和球隊設籍的所在地不同,那麼繳稅時應該以哪邊的稅法計算?而如果 一名球員在很多地方都有居所,那麼該以哪一地為準?是不是以「戶籍地」之類的來認 定?若然,那麼設籍於課稅較低的州不就可以規避稅務問題? 這些問題我也很想知道,希望有清楚的板友可以幫忙解惑,謝謝。 [3/04/09 補] http://members.cox.net/lmcoon/salarycap.htm#Q65
gaiaesque :kobe條款! 02/02 20:20
y0952300130 :+1 02/02 20:24
※ 編輯: pheather 來自: 218.170.168.44 (02/02 20:34)
HeavyBlue :不得交易不是之前George也有嗎 02/02 20:27
http://sports.espn.go.com/nba/news/story?id=3244818 Devean George 動用的是「一年短約之後將具有大鳥資格」的否決權。 ※ 編輯: pheather 來自: 218.170.168.44 (02/02 20:45)
kaiDX :推好文 長知識 02/02 22:24
u2gogowin :LBJ可能是某些條件沒滿足,條件夠了他會有的 02/03 00:53
※ 編輯: pheather 來自: 140.112.241.159 (03/04 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