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HROC (Jason Huang)
看板NCCU
標題Re: [選舉] 違規事項處理公告
時間Fri May 14 20:13:01 2010
第十屆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
法學院議員、程序暨法規委員會召委 黃鈞彥
壹、對學生權利之不利益處分時,所應具備之條件
本案涉及,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學生議會選舉罷免委員會(以下簡稱
選委會),對文學院參選人孫杰作出剝奪其財產權(三分之一之參選保證金:新台幣
壹佰陸拾伍元)之處分。此種處分,是屬於對學生會員所擁有之財產權支配之剝奪,
除非在本會組織章程、法律、辦法中,有以一般日常生活語言之方式描述之何種行
為構成前述規範之違反外,否則不得處分之。又,除前述所要求之「構成要件明確性
」之外,於達成規範目的之處分手段之選擇,在規範目的正當之前提下,其所使用之
手段,自然需要是「合理適當」且「合理有效」的,這樣才不會違背比例原則之要
求。
貳、如何認定事實
對學生之權利為不利益之處分,應踐行縝密且充分之證據調查程序,方足生作成不利
益處分之心證。尤其,涉及學生權利之不利益處分,就心證之產生,亦應該充分說明
理由並揭露,使當事人得以知悉,以便其進一步提起救濟。
此處所提及之證據調查程序,於學生自治團體中,嚴格要求證據調查程序須依法定證
據方法,在於本會法規尚無明文之前,應屬不可行。故,就證據調查程序之方法,應
以「社會上之經驗法則」為準。所謂,「社會上之經驗法則」,舉例而言之,其一例
,即「如果我們要還原真相,必定需要至事實發生之現場以及其可以得之作為證據之
物做仔細的調查」,如於本案中,所謂「事實發生之現場」,可能是該版上的發言歷
史紀錄,可作為證據之物,可能是版主間平常的職務內容分配表、更換版標的程序表
等…;其二例,「如果我們要了解一個人的言詞之真偽,最好之方法即請相關人士至
本會會辦進行說明,由其言語表情、身體動靜觀察,自然可得其言詞之可信賴性」。
一例、二例所舉,僅是為了就空泛的概念名詞作說明,方法手段之採用,自然不局限
於此處所舉之例。只要證據之調查方法,「合理」、「符合經驗法則」、「不違背善
良風俗」,即為適當、有效之方法選擇。
參、結論
本案所涉及之處分,關乎學生權利甚鉅(如壹、述),又其處分之產生,亦應該踐行相
當之程序(如貳、述)。若未踐行相當之程序,即對學生施以不利益之處分,實與學生
團體自治之精神有違,違背學生團體自治精神之該不利益之處分,應為自始、當然且
確定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65.235
推 jacksunexe:其實處分我的「不作為」我可以接受,當初我不服判決只 05/14 21:58
→ jacksunexe:是認為先前公告的理由不夠完整 05/14 21:58
→ JHROC:這也是我強調的。沒有程序,如何取得理由;沒有理由,即欲對 05/14 22:07
→ JHROC:學生做出處分,任何人應該都無法接受吧?! 05/14 22:08
→ JHROC:處罰你的不作為,是不是應該要看,哪一條版規或相關規定,要 05/14 22:09
→ JHROC:求你,必須為某種義務呢?如果沒有,該不作為之行為,亦難以 05/14 22:10
→ JHROC:作為你須為此結果負責之實質依據。 05/14 22:10
推 jacksunexe:總之,我會服從選委提供明確理由與依據的判決,先感謝 05/14 22:13
→ jacksunexe:各位為此事勞心勞力了m(_ _)m 05/14 22:13
推 chema:下次可以寫白話一點嗎..不是每個人都熟稔法律文字.. 05/15 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