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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學生會這篇文章下推文者裡面有多少是政大學生 整個討論串下來,我有個感觸, 就是能提出具體建議的人少,批評與指摘提出建議者的倒是很多 不是說不能討論這些提出的建議,而是很多根本也沒其他更具體做法 這樣只會讓願意付諸行動的人心寒 以學生會這篇文章為例 修法與本個案兩者並不衝突 大家前面一直說校規無用或是很難讓他退學 現在學生會不就是要趁此熱度,討論校規嗎? 平心而論,若是沒有此案,學生會把這個修法PO出來 多少人連看都不看,討論也不會熱烈 趁此機會檢討不好嗎?你又怎麼知道學生會沒有針對此個案做出其他努力呢 說這是林敬倫條款的也很奇怪 法規範的修改本就是針對各種事實,隨時檢討改進 修法後當然不能溯及處罰林 但是若更完備,更能夠阻止未來更多林敬倫(甚至是還沒退學的真正的林敬倫) == 好,以下我提出我的看法 校規本身也是一種法規範,解釋上也要以一般法律原則去解釋 獎懲辦法不難找,我剛剛google獎懲與政大就看到了 http://osa.km.nccu.edu.tw/xms/content/read.php?id=748 如果大家都覺得此人該退學,那我們檢討退學的這條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 一、觸犯國家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有事實足以認 定者。 二、參加校內外考試舞弊情節重大者。 三、蓄意傷人,情節嚴重者。 四、功過相抵後,經累計滿三大過者。 五、涉及性騷擾情節嚴重或性侵害情事,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提出處分建議者。 學生會丟出來一個問題,就是”三、蓄意傷人,情節嚴重者。這個提款應否更明確。 法規範,不論法律或校規,都不能獨立解釋,就林的”傷害”這點,第十二條而言,要與 第一款觸犯三年這款一起看。 刑法第二七七條規定: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校規第一款是三年以上的罪,在傷害而言,指重傷或重傷致死 校規第三款的"傷人",解釋上就是指輕傷, 如果輕傷重傷都用第三款,那麼與第一款解釋上就會有矛盾 因為雖然結果都是退學,但是在輕傷就會變成第一款與第三款都有 所以應解釋成,重傷落入第一款,輕傷落入第三款 所謂"情節嚴重者",也才有意義 否則重傷輕傷都要討論"情節嚴重"與否,那就是不等者等之 應非立法者本意 (另一種情形,在重傷判決未確定時,學校也可以依第三款予以退學 但未免過於複雜,姑且不論,因為與我下文建議的修改不衝突) 很明顯,解釋上,政大的校規與刑法輕傷、重傷或重傷致死相呼應 也就是以傷害而言(林還有觸犯其他罪,在此只針對學生會提出傷害這款討論) 校規第十二條第一款就是重傷害或傷害致死,如果只有輕傷,則以第三款,但這裡的輕傷 又要限於情節嚴重者。 依據刑法第十條給重傷下了定義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要達到重傷程度,法律上是真的很嚴重的程度, 連斷人一兩根手指,依據體系上的解釋,以及司法實務都不會算重傷 所以回到校規來看,輕傷的”情節重大”給予校方解釋的範圍就很大 輕至劃了一個刀痕,到斷人一根手指,只要校方認為情節非重大,就可以不要以校規第三 款輕傷給予退學。 在此建議,情節重大四字仍可保留,校方裁量仍應給予, 讓校方能在"重傷但判決未確定"時(例如被告一再上訴), 因為不能用第一款退學,事證明確且情節嚴重,此時還能用第三款先退學 而非等到司法判決確定才予以退學 是以第三款應修改為 “蓄意傷人,情節嚴重或累計達三次以上者” 換言之,輕傷即便是不嚴重的輕傷,未到斷手指,但比方說蓄意以刀片劃傷他人 、勒脖子這種,達到三次(或一定次數),那也應該予以退學,也就是當次數多了 不給予學校裁量權,應予退學。 至於這個”蓄意”,如何認定,應認為司法機關有罪判決確定必屬蓄意,但即便司法機關 未判處有罪,仍可認為蓄意。只是文字上如何修訂,或是照舊,要更詳細推敲,這部分就 先不在這裡寫。 ※ 引述《myidnumber (myidnumber)》之銘言: : 各位版眾大家好: : 目前學生會幹事會在校內將以防患未然為目標,並針對以下幾點運作,如有違反 : 法律基本原則、或有更佳建議,敬請不吝賜教: : 一、將獎懲辦法中第十二條第三點的「蓄意傷人,情節嚴重者」做出明確定義 : 二、將獎懲辦法中設計類似「累犯懲處加重」的條文 : 三、要求加強校內求救鈴等設備 : 各界如有建議,還請不吝賜與學生會,感謝 : 第十二屆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幹事會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255.208 ※ 編輯: skyandrain 來自: 61.62.255.208 (10/02 01:30)
cacao:沒辦法 我不是政大人 我只希望受害者可以安心完成他的學業 10/02 01:26
jjhc:不知道原PO是不是學生會的,如果是就要跟你說聲加油,如果是 10/02 01:27
jjhc:學校行政單位的人,就要跟你說聲加油...好嗎 10/02 01:28
jjhc:大家說校規無用我想主要是針對校規,原PO就不要太在意了 10/02 01:29
greatest1006:前面原po有說他是法研所的人 10/02 01:29
sx20001225:你覺得這篇文章值一千個讚。(Click) 10/02 01:29
jjhc:至少沒有幾個人是真的指著學生會的鼻子罵,至於行政單位... 10/02 01:29
xrr:以前世新大學就把牠抓到精神病院去關,為何政大不敢做? 10/02 01:30
skyandrain:我非學生會,也非行政人員,我是關心此事的政大學生 10/02 01:31
Collier:只能推! 10/02 01:31
xrr:他為何這幾天還可以在校園自由走動,為何沒人監視他? 10/02 01:31
※ 編輯: skyandrain 來自: 61.62.255.208 (10/02 01:32)
jjhc:我是覺得多個人關心總是好事,就算真的是氣到都硬起來了(拳頭 10/02 01:32
prononhead:因為大家最關心的是如何"防患未然",但是上一篇沒有提 10/02 01:32
jjhc:然後亂罵,都表示事情還不算太糟,至少有人在乎 10/02 01:33
Cobraswin:世新有喔?!那表示精神衛生法有適用的的可能 s校代查清楚 10/02 01:33
prononhead:出具體做法,只列出修正校規內容,如果不是會長解釋目 10/02 01:33
prononhead:前學生會的做法跟目的,難免產生誤解 10/02 01:34
jjhc:不是所有人都有這麼冷靜而理性的腦袋(我就沒有),所以還是一 10/02 01:34
jjhc:句:某些東西就不要太在意了 10/02 01:35
oscar0218:我覺得他真的很會規避法規 只能吃齋唸佛祈禱判重一點QQ 10/02 01:35
Cobraswin:吧 該法都可以不用法官 經過相關鑑定程序可緊急安置了 10/02 01:35
xrr:光憑八卦板幾十篇的證據,就可以把他關起來了,政大為何不做? 10/02 01:37
Cobraswin:精神衛生法 http://ppt.cc/emp2 10/02 01:37
prononhead:因為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啊...何況其他"證據"也難說是 10/02 01:38
prononhead:不是真的那麼明確,恐怕還是得靠被害人自己出面。 10/02 01:38
goshfju:他應該快退學了吧 兩大過了 ~__~ 10/02 01:40
oscar0218:這...沒看到結果都不能安心阿... 10/02 01:40
xrr:他這幾天勒別人脖子而且還持續發電子郵件給別人,這就是證據 10/02 01:42
goshfju:但退學還是可以回來政大亂吧 ~_~ 10/02 01:44
xrr:八卦板幾十篇已詳細說明證據來源,絕對可以證明他必須被關起來 10/02 01:44
xrr:最好的方法是現在帶數人到男三舍立即逮補牠,將其關進精神病院 10/02 01:46
goshfju:XDD 10/02 01:47
prononhead:那沒辦法 要麼去地檢/警察局告發 要不然請被害人告訴 10/02 01:47
skylikewater:話說強制送醫要找消防員(茶) 10/02 01:54
irene1770:他之前在世新被警察抓走兩次 10/02 03:26
irene1770:我不確定兩次是否都有強制就醫 但其中一次一定有 10/02 03:27
irene1770:問題是那是他做出攻擊人的事情 10/02 03:27
yuehjian:性平會的決定怎麼還沒出來? 10/02 10:50
skykissx:推這篇 10/02 11:12
※ 編輯: skyandrain 來自: 27.105.23.203 (10/02 11:42)
goshfju:原PO認真回文推 10/02 11:52
chunwei0120:好文! 10/02 22:53
johnny0399:推 這篇真的有建設性多了,真的想對這件事有些貢獻的 10/02 23:01
johnny0399:請具體提出一些建議或方式,而不是消極的說這沒用,那 10/02 23:01
johnny0399:也發揮不了效用的話 10/02 23:02
Jasy:推理性文章 10/03 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