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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會計師法 (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5 條 會計師得在登錄之區域內執行左列業務: 一 受當事人之委託或受政府機關之指定,辦理關於會計之設計、管理、 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或資產估價等事項。 二 承辦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 三 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信託人。 四 充任稅務案件之代理人。 五 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 六 代辦其他與會計有關之事項。 老師上課提到須與課本p.27三種services對照的條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4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