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芳賢,買賣,黃立主編,民法債編各論。
1.出賣人之受僱人將標的物送交至買受人處所(p.166)
2.民法第374條與代償請求權(第三人損害)(p.168~p.169)
送交債務與履行輔助人:
王澤鑑,為債務履行輔助人負責,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六),第81頁。
徵收補償與代償請求權:
王澤鑑,出賣人之土地於移轉登記前被徵收時,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交付受
領補償費之請求權基礎—法學方法論之探討,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五),第253頁以下。
王澤鑑,出售之土地被徵收時之危險負擔、不當得利亟待償請求權,民法學
說與判例研究(六),第101頁以下。
王澤鑑,土地徵收補償金交付請求權與民法第二二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或
類推適用,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七),第129頁以下。
王澤鑑,贈與之土地於移轉登記前被徵收時受贈人得否向贈與人請求交付地
價補償費,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第187頁以下。
關於特種買賣(預習部分)
融資貸款與消費者保護,收錄於新世紀經濟法制之建構與挑戰—廖義男教授
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第613頁至第646頁。
這是關於民法第389條與第390條之分期付款買賣以及動產擔保交易法之附條
件買賣之問題,非常重要考試必考。
這篇文章我會在星期一之後放在影印部,放好後我會在BBS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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