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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onbonss (刑訴課輔) 看板: NCCU02_LawFl
標題: [公告] 3/4林俊益老師課輔題目
時間: Sun Feb 27 17:46:38 2005
93政治大學法律系刑事訴訟法下學期課輔問題(1)
一、 甲竊取乙之機車後,駕駛途中為警查獲,嗣於警詢時及檢察官訊問時均自白不諱
,被害人乙於發現失竊後,隨即報警處理,製作有警詢筆錄一份,於甲被查獲,
乙到警察局領回機車,製有失竊報告及贓物領據,檢察官乃依據被告之自白、被
害人之警詢筆錄、失竊報告、贓物領據,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試問:
1. 乙之警詢筆錄,是否得作為證據?
2. 乙所為之失竊報告、贓物領據得否作為證據?
二、 檢察官以被告甲收受賄賂為由,聲請法院羈押被告,主要證據如下:告訴人即交
付款項予甲之A之陳述及證人即陪A前往交付款項之B之證言,法院訊問被告時
,被告則堅決否認有何收受賄賂之犯行,試問:
1. A、B二人之警詢筆錄,得否作為證明羈押原因事實之證據?
2. A、B二人之警詢筆錄,得否作為證明被告收受賄賂之證據?
三、 被告甲於警詢時自白強姦其女乙之犯行,製作警詢筆錄後,其他刑警聞及此事,
異常憤怒而對甲拳打腳踢,致甲受有傷害,嗣甲於受命法官準備程序進行中辯稱
:其自白是出於刑警之拳打腳踢刑求所致,試問:
1. 被告之上開自白,得否作為證據?
2. 對於被告上開抗辯,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對被告此一刑求抗辯,應如何處理?
3. 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四、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後,為警查獲,於警詢時供出毒品是向乙購買,司法
警察官乃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前往乙之住處搜索,搜得毒品安非他命一千多公克
,乙到警察局接受詢問,則矢口否認有何犯行,惟因甲堅指不移,警察局乃將乙
以販賣毒品安非他命為由送檢察官偵辦,在檢察官偵查中,乙仍矢口否認販賣毒
品之犯行,惟檢察官仍以乙販賣毒品安非他命為由,對乙提起公訴,試問:
1. 甲之警詢筆錄,得否作為乙販賣毒品之證據?
2. 搜索所得之安非他命一千多公克,得否作為被告乙販賣毒品之證據?
五、 甲、乙二人共同強盜丙之財物後,經丙報警而查獲甲、乙二人並在乙之住處搜索
得丙之財物,甲到案後矢口否認有何犯行,乙則指稱係甲一人所為,僅在屋外看
風景,扣案物是甲寄放云云,檢察官乃依丙之警詢報案筆錄及搜索乙住處之扣押
筆錄(內有丙之財物)、失竊報告而對甲、乙二人提起公訴,試問:
1. 被告乙得否為證人,以證明被告甲確實有強盜犯行?
2. 被告乙得否拒絕證言?
3. 如乙拒絕作證,法院應如何訊問乙?如乙願意作證,法院應如何訊問乙?
4. 被告甲對乙所為不利之陳述,應如何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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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4.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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