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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法第373條為依據 【判決字號】72_台上_253 【裁判日期】72/01/20 【案由】返還土地 不動產之出賣人固負有交付其不動產於買受人之義務,但在未交付前,出 賣人繼續占有該買賣標的物,究難指為無權占有,亦不因已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而異。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移轉所權生效要件,行使土地之 收益權,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以先經交付為前提。故所有權雖已 移轉,而標的物未交付者,買受人仍無收益權,自難謂原出賣人為無權占 有。 【判決字號】72_台上_2082 【裁判日期】72/05/20 【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本文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 受人承受負擔。是以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後,其收益權屬於何方,應以標的物 已否交付為斷,所有權雖已移轉,而標的物未交付者,買受人仍無收益權。 【判決字號】72_台上_4920 【裁判日期】72/12/15 【案由】返還房屋等 系爭房屋雖於六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登記為上訴人所有,惟被上訴人自六十九 年九月中旬占有系爭房屋以來,迄未交付上訴人,為上訴人承認之事實。被上 訴人縱基於買賣關係有交付系爭房屋與上訴人之義務,在未交付前,繼續占有 該買賣標的物,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既仍有收益權,即難指為無權占 ,有此與已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無關。 以民法第348條為依據 【判決字號】69_台上_1386 【裁判日期】69/05/14 【案由】拆屋還地 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係屬買賣之一種,以債務人為出賣人,依民法第三百四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固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惟在未交付 以前,出賣人繼續占有買賣標的物,究難指為無權占有,亦不因已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而異。 【判決字號】70_台上_114 【裁判日期】70/01/16 【案由】返還房屋 被上訴人依買賣契約雖應履行出賣人義務而交付房屋,但並不因出賣房屋而成 為無權占有,況被上訴人尚主張價款未經收清暫不交屋為對抗,則上訴人認被 上訴人無權占有,而本於物上請求權訴求被上訴人交付房屋,即非有據。 【判決字號】79_台上_185 【裁判日期】79/02/09 【案由】返還房屋等 按物之出賣人依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固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 義務,然在未交付前之繼續占有買賣標的物,究難指為無權占有,不因所有權 移轉登記已完成而有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50.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