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舉行之第一二一三次會議中,就行
政院為有關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退休人員,於退休後能否續住原配
住眷屬宿舍,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七號民事判決適
用行政院七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台七十四人政肆字第一四九二七號函等
法令所持見解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銓敘部、台灣省政府等之見解有
異,聲請統一解釋案,作成釋字第五五七號解釋。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3 月 7 日
【解釋文】
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為安定現職人員生活,提供宿
舍予其所屬人員任職期間居住,本屬其依組織法規管理財物之權限內
行為;至因退休、調職等原因離職之人員,原應隨即歸還其所使用之
宿舍,惟為兼顧此等人員生活,非不得於必要時酌情准其暫時續住以
為權宜措施。行政院基於全國最高行政機關之職責,盱衡國家有限資
源之分配,依公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任用法規、俸給結構
之不同,自得發布相關規定為必要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
行政院於四十六年六月六日以台四十六人字第三0五八號令頒事務管
理規則,適用於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之事務管理,各
機關編制內之正式人員,合於申配標準者,均得申請配給單身或眷屬
宿舍。受配住宿舍人員嗣後因退休、調職等原因而離去原任職機關者
,即應返還,俾公有宿舍得以循環使用。同院於四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以台四十九人字第六七一九號令,准許已退休人員得暫時續住現住宿
舍,俟退休人員居住房屋問題處理辦法公布後再行處理。繼於五十六
年十月十二日以台五十六人字第八0五三號令,將上開令文所稱退休
人員限於依法任用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之公務人員為其適用
範圍(五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台五十八人政肆字第二五七六八號令及六
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台六十一人政肆字第二0七三三號令亦同),係對
事務管理規則及上揭四十九年令所為之補充規定,均符合首開意旨。
至行政院於七十四年五月十八日以台七十四人政肆字第一四九二七號
函稱:對於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配住宿舍,而於該規則修正後退休之
人員准於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等語,並未改變前述函令關於退休人
員適用範圍之涵義。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為公營事業機構,於六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單一
薪俸,六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用人費率,因單一薪俸制已將公營事
業機構人員各種生活補助、宿舍供應等因素考量在內,與一般公務人
員俸給結構不同。又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之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三十三條規定,應另以法律定之,在此項法律制定前,依公務人員退
休法第二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無從依公
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本院釋字第二七0號解釋參照)。台灣省菸
酒公賣局之職員係依據「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
辦法」任用,並依據「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關職員退休辦法」
暨「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辦理退
休。是台灣省菸酒公賣局退休人員既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亦非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自非上開行政院台四十九人字第六七一
九號令及台七十四人政肆字第一四九二七號函之適用對象。
該次會議由司法院翁院長岳生擔任主席,大法官劉鐵錚、謝在全、賴
英照、曾華松、陳計男、戴東雄、施文森、王和雄、楊慧英、黃越欽
、林永謀、孫森焱、蘇俊雄、董翔飛、吳庚、王澤鑑出席,秘書長楊仁
壽列席。會中通過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均經司法院以院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