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CCU02_LawL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舉行之第一二0五次會議中,就(一)呂蔡文女為最 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八0號、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八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 六年度家上更(一)字第七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牴觸憲法 第七條之疑義;(二)鄧賽花為履行同居等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六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婚字第四三四號判決適用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及 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五五二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