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CCU02_LawL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公布日期】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解釋文】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 、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 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 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 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 。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 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 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 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 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於通姦罪 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 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   【解釋理由書】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 、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 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 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 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 。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 因婚姻而生之此種永久結合關係,不僅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 家庭與社會之基礎。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 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因各國國情不同,立法機關於衡酌如何維護婚 姻與家庭制度而制定之行為規範,如選擇以刑罰加以處罰,倘立法目的具有正當性,刑罰 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又無其他侵害較小亦能達成相同目的之手段可資運用,而刑罰 對基本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行為對法益危害之程度,亦處於合乎 比例之關係者,即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不符。   婚姻共同生活基礎之維持,原應出於夫妻雙方之情感及信賴等關係,刑法第二百三十 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以刑罰手 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自由,乃不得已之手段。然刑法所具一般預防功能 ,於信守夫妻忠誠義務使之成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進而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之法意識 ,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倫理價值,仍有其一定功效。立法機關就當前對夫妻忠誠義務 所為評價於無違社會一般人通念,而人民遵守此項義務規範亦非不可期待之情況下,自得 以刑罰手段達到預防通姦、維繫婚姻之立法目的。矧刑法就通姦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屬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輕罪;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使 受害配偶得兼顧夫妻情誼及隱私,避免通姦罪之告訴反而造成婚姻、家庭之破裂;同條第 二項並規定,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通姦罪追訴所增加訴訟要件之限制,已 將通姦行為之處罰限於必要範圍,與憲法上開規定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