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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舉行之第一二0三次會議中,就台灣宜蘭地方法 院法官林俊廷為審理該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五號被告劉金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認所應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 第五五一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