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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五五六號解釋事實摘要】 聲請人楊炳南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間加入「至尊盟」組織,並曾於同年六月 二十五日參與該組織之犯罪活動。迨於八十六年二月間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公 布之後,為警查獲,經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在案。因 認確定判決援引司法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八條之 規定,認定聲請人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施行前參加犯罪組織之行為仍應依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論處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