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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些.. 楊姓學生因受補習班鼓吹繳交一千元「補習座位保留費」, 事後楊母堅持孩子不得擅自作主補習,向補習班索討一千元 遭拒後,一狀告到法院要求還錢。一審判楊母敗訴,二審反 敗為勝,判決理由認為楊姓學生仍未成年,依民法第77、 79條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意思表示,且楊母事前未曾同 意、事後也不願承認,因此其子以一千元與補習班簽訂座位 保留契約無效,補習班應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一 千元。 台北市教育局六科科長黃贇瑾聞訊表示,依台北市政府去年 八月公布的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2條,學生到補 習班報名繳費,開課前如果反悔,最多可拿回約定總額七成 五,因此本案所繳一千元,若未達學費二成五,照理說是不 能拿回的;但法院既已判決以未成年人需經家長同意為要件 ,則又是不同層次的爭議,對此未來補習班業者得在收據上 要求家長簽字,以免造成商業上的困擾。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秘書長程仁宏也指出,申訴案例常有業者在繳費收據上備註 「學員一經報名,如因故無法上課,可申請轉班、延期,但 所繳訂金學費概不退還,同時不得有任何異議並放棄先訴抗 辯權」等字眼,這類說法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1 2條,是藐視消費者權益之約定,民眾在未消費前當然有權 要求退費,只是退款比例多少的問題而已。 -- 我祈求的是未來 我期望的是終有一日到來 恨與殘忍不再控制人們的心靈 我們可以藉由推理 判斷 了解及信仰 而學習到所有生命都是應該拯救的 而慈悲是對人類最高的禮讚 Clarence Darro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17.44.220 ※ 編輯: Lectured 來自: 61.217.44.220 (01/29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