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CCU02_LawL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建國中學一位楊姓學生因補習班鼓吹,繳交一千元「補習座位保留費」, 事後,楊母堅持孩子不得擅自作主補習,向補習班索討一千元, 遭拒後向法院起訴還錢。一審判楊母敗訴,二審反敗為勝,判決理由是 學生還未成年,須經父母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繳交補習契約的定金才 有效。 本件訴訟是小額訴訟,一審由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二審是由台北 地院民事庭三名法官合議審理。二審定讞,不能再上訴 一審時,法官認為楊姓學生交的一千元屬於楊可自由處分的零用金,楊 反悔,補習班有權沒收定金,因而判決補習班勝訴。 楊母不服提上訴,由於訴訟金額只有一千元,二審法官原希望雙方和解 ,然兩方都認為事涉原則問題,不肯退讓,法官只好以判決解決爭端。 楊母起訴指出,她兒子於前年十一月十八日在北市赫哲補習班催促之下 ,預付一千元作為高一下學期的座位保留費。 由於事前她不同意,事後也不承認,依民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規 定,她兒子以千元和補習班簽訂的座位保留契約無效,補習班應該還錢。 楊母強調,一千元是給孩子買捷運票的錢,有指定用途,不是零用金, 兒子無權隨意花用。 赫哲補習班則主張,此一千元是座位保留費,補習班也確實為楊姓學生保 留座位,已盡到對價的義務,楊母不能回頭要錢。 二審判決指出,引發爭執的一千元,性質上屬於楊姓學生和補習班間的受教 補習契約定金,依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應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後同意才生效。OB 法官認為,楊母交給兒子一千元,以其子高一的年齡來看,固有自主決定分配的能力 ,但補習並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事務,補習費用動輒上萬元,更非尚無工 作能力的學生能自行負擔,顯然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判斷決定。 二審判決指出,一千元只是補習費的一部分,交了一千元就有繳交下學期 補習費的義務(再加上給予優先選位的特別約定),顯然非楊姓學生可以 自行決定判斷,補習班應返還「不當得利」一千元。 -- 我祈求的是未來 我期望的是終有一日到來 恨與殘忍不再控制人們的心靈 我們可以藉由推理 判斷 了解及信仰 而學習到所有生命都是應該拯救的 而慈悲是對人類最高的禮讚 Clarence Darro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17.44.220 ※ 編輯: Lectured 來自: 61.217.44.220 (01/29 19:41) ※ 編輯: Lectured 來自: 61.217.44.220 (01/29 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