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中學一位楊姓學生因補習班鼓吹,繳交一千元「補習座位保留費」,
事後,楊母堅持孩子不得擅自作主補習,向補習班索討一千元,
遭拒後向法院起訴還錢。一審判楊母敗訴,二審反敗為勝,判決理由是
學生還未成年,須經父母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繳交補習契約的定金才
有效。
本件訴訟是小額訴訟,一審由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二審是由台北
地院民事庭三名法官合議審理。二審定讞,不能再上訴
一審時,法官認為楊姓學生交的一千元屬於楊可自由處分的零用金,楊
反悔,補習班有權沒收定金,因而判決補習班勝訴。
楊母不服提上訴,由於訴訟金額只有一千元,二審法官原希望雙方和解
,然兩方都認為事涉原則問題,不肯退讓,法官只好以判決解決爭端。
楊母起訴指出,她兒子於前年十一月十八日在北市赫哲補習班催促之下
,預付一千元作為高一下學期的座位保留費。
由於事前她不同意,事後也不承認,依民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規
定,她兒子以千元和補習班簽訂的座位保留契約無效,補習班應該還錢。
楊母強調,一千元是給孩子買捷運票的錢,有指定用途,不是零用金,
兒子無權隨意花用。
赫哲補習班則主張,此一千元是座位保留費,補習班也確實為楊姓學生保
留座位,已盡到對價的義務,楊母不能回頭要錢。
二審判決指出,引發爭執的一千元,性質上屬於楊姓學生和補習班間的受教
補習契約定金,依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應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後同意才生效。OB
法官認為,楊母交給兒子一千元,以其子高一的年齡來看,固有自主決定分配的能力
,但補習並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事務,補習費用動輒上萬元,更非尚無工
作能力的學生能自行負擔,顯然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判斷決定。
二審判決指出,一千元只是補習費的一部分,交了一千元就有繳交下學期
補習費的義務(再加上給予優先選位的特別約定),顯然非楊姓學生可以
自行決定判斷,補習班應返還「不當得利」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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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祈求的是未來 我期望的是終有一日到來
恨與殘忍不再控制人們的心靈
我們可以藉由推理 判斷 了解及信仰
而學習到所有生命都是應該拯救的
而慈悲是對人類最高的禮讚
Clarence Dar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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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44.220
※ 編輯: Lectured 來自: 61.217.44.220 (01/29 19:41)
※ 編輯: Lectured 來自: 61.217.44.220 (01/29 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