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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 下週二(10月5日)中午12:40-14:00 二、地點: 大勇201號教室。 三、相關事宜: (一)主講人: 顏正豪學長(預告:第三次暫定為楊理安學長為大家講解) (二)課程焦點:民事訴訟基礎論(二) 民事訴訟之基本要求。 (三)討論案例:(請同學自行列印帶過來,這次會具體解以下兩個題目) 案例一:買賣瑕玼案──程序選擇權之活用(釋字591號) 甲於民國95 年2 月1 日向乙購買機器一部,約定貨款為九萬元;又於同年月8 日向乙購 買機油二桶,約定貨款為五萬元,共積欠乙貨款十四萬元。同年月15 日乙催促甲支付所 積欠貨款時,甲主張:乙交付之機器有瑕疵、機油之品質不佳,造成甲受損失共四十萬元 云云,此項主張遭乙否認,以致雙方發生如何償付貨款及賠償損害之紛爭(下稱「本件紛 爭」)。試敘明法理依據,解答下列問題: (一)本件紛爭之解決是否應先經法院調解?其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為何?是否亦關涉司法 院釋字第591 號解釋所示「當事人應享有程序處分權及程序選擇權」之法理? (二)相較於利用訴訟上和解程序,循調解程序解決本件紛爭,是否更能保護當事人之利益 ?其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及法理基礎為何?(95司法官第三題) 案例二:姜世明教授訴訟觀~勿忘來時路(民訴法第436-14條之法理衝突) 事務所指導律師收發e-mail,收信了: 「大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我認為被告對我有不當得利,對我影響新臺幣7 萬多元。幾 個月前,我不想花太多錢,預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沒有請律師代寫訴狀或出庭,向被 告住所地的地方法院遞狀起訴及聲請調解。請求返還不當得利7萬多元。被告未提出任何 訴狀、聲明及陳述。第一審法院(地方法院)未開庭進行調解,也未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原告負擔。大律師是否 可以告訴我:被告未提出任何訴狀、聲明及陳述,第一審法院(地方法院)未開庭進行言 詞辯論,是否可以判我敗訴?請大律師提供法律知識,謝謝!」您,如為事務所實習律師 ,事務所指導律師派給您處理,請問您要怎麼處理?並請深入淺出地闡述答覆之。(97律 師第一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22.24 ※ 編輯: StevenWa 來自: 111.243.22.24 (09/28 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