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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今天我們論及釋字591號解釋、民事實體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係,以下例題和實務見 解供大家研習和參考,另若同學可能的話,不妨組成民事法研究小組,分組去研討大家 感到興趣的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整理當中的實體、程序爭點,整理的格式不妨可分三段, 壹、紛爭事實;貳、實體爭點(實務、學說);參、程序爭點(實務、學說),一整年下來 應該會有非常大的收獲。 ----------------------------------------------------------------------------- 一、研討例題:程序選擇權之活用(釋字第591號解釋) 經典案例:[買賣瑕玼案──程序選擇權之活用(釋字591號)] 甲於民國95 年2 月1 日向乙購買機器一部,約定貨款為九萬元;又於同年月8 日向乙購 買機油二桶,約定貨款為五萬元,共積欠乙貨款十四萬元。同年月15 日乙催促甲支付所 積欠貨款時,甲主張:乙交付之機器有瑕疵、機油之品質不佳,造成甲受損失共四十萬元 云云,此項主張遭乙否認,以致雙方發生如何償付貨款及賠償損害之紛爭(下稱「本件紛 爭」)。試敘明法理依據,解答下列問題: (一)本件紛爭之解決是否應先經法院調解?其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為何?是否亦關涉司法 院釋字第591 號解釋所示「當事人應享有程序處分權及程序選擇權」之法理? (二)相較於利用訴訟上和解程序,循調解程序解決本件紛爭,是否更能保護當事人之利益 ?其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及法理基礎為何?(95司法官第三題) [觀念提示] 1.請大家可以從釋字591之法理切入,並配合教科書上,去整理、研究一下訴訟、訴訟外 紛爭解決機制各有哪些優點、缺點,那本案當中,這一則具體的民事紛爭,最適切的紛 爭解決機制是哪一種? 2.建議大家學習民事訴訟法一定要配合具體案例(當然國家考試題目是非常好的素材)研 習,如此學起來比較不會無聊。 二、重要實務見解 (一)釋字第591號解釋文(程序選擇權) 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惟訴訟應循之程序及相關要件,立法機關得衡量訴訟案件之 種類、性質、訴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外解決紛爭之法定途徑等因素,為正當合理之規定; 倘其規範內容合乎上開意旨,且有其必要性者,即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民事紛爭事件之類型,因社會經濟活動之變遷趨於多樣化,為期定分止爭,國家除設立訴 訟制度外,尚有仲裁及其他非訴訟之機制。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及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 障,人民既為私法上之權利主體,於程序上亦應居於主體地位,俾其享有程序處分權及程 序選擇權,於無礙公益之一定範圍內,得以合意選擇循訴訟或其他法定之非訴訟程序處理 爭議。仲裁係人民依法律之規定,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以當事人合意選擇依訴訟外之途徑 處理爭議之制度,兼有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雙重效力,具私法紛爭自主解決之特性,為憲法 之所許。 (二)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二六號裁定(訴訟及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選擇) 按立法者為有效利用有限之國家司法資源,於原有法院訴訟制度外,另創設相對較為迅速 而符合經濟原則之仲裁機制,提供當事人就其可處分之實體法上權利,考量自身實體及程 序利益之平衡,選擇作為最適合且有利於己之解決紛爭方式。而當事人依其所訂立之仲裁 協議,向仲裁機構聲請仲裁,該聲請仲裁之行為,使當事人與仲裁機構間成立以費用規則 所定之仲裁費用及仲裁機構所定仲裁規則為契約內容之特定法律關係,仲裁機構根據該契 約提供仲裁服務,包括為仲裁當事人雙方處理特定事務,如決定仲裁地點及安排程序進行 之時程等,就其處理之事務,非受仲裁當事人之指揮而具獨立性,核屬一方委託他方處理 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委任契約。 (三)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號判決(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關係) 末按貨樣約定買賣者,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為民法第三 百八十八條所明定。貨樣買賣適用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其他有關瑕疵擔保之規定。如 標的物不具備貨樣之品質時,買受人得依民法第三百六十條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又民法 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通知,係指買受人於知悉標的物有瑕疵時應具體指明瑕疵 之所在而對出賣人為觀念通知而言。上揭法條之契約解除權或價金減少請求權,買受人僅 得擇一行使,此項瑕疵通知自與買受人所能行使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有關。又因買賣之標的 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與因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而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在實體法上為兩種不 同之請求權,在訴訟法上為兩種不同之訴訟標的。故價金減少請求權與契約解除權得擇一 行使,是為原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22.24 ※ 編輯: StevenWa 來自: 111.243.22.24 (09/28 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