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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 本週五(10月1日)中午12:40-14:00。 二、地點: 資訊大樓301號教室。 三、相關事宜: (一)主講人: 顏正豪學長(預告,下週(10月8日)為楊理安學長講解「法院」的單元) (二)課程焦點:民事訴訟法基本觀念 民事訴訟法的意義、目的、界限;民事訴訟法的內涵、適用、立法原則。 (三)討論案例:(請欲參與的同學自行列印出這兩題帶來!!!!☆☆☆☆☆) 案例一:代位上訴案/99律師(三) 甲訴請乙返還借款新臺幣200萬元,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甲於99年1月1日收受判決 書。丙為甲之債權人於同年1月15日具狀以甲遲不提起上訴,為保全自己權益,自得依民 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甲以丙自己名義提起上訴云云為由,聲明上訴。甲則於同年1月25日具 狀聲明上訴,但未繳納裁判費。第一審法院將卷證逕送第二審法院。試說明第二審法院應 如何處理? 案例二:審判權衝突案(釋字第540號、98年1月新法) 甲於96 年5 月1 日購買A 市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1 戶,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嗣甲因 將該國民住宅作非法使用,A 市政府爰依國民住宅條例第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向 A 地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收回甲所承購之國民住宅及基地,A地地方法院以本 事件屬公法上原因所發生財產上給付之請求,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而裁定駁回A 市政府 之聲請;A 市政府不服,提起抗告,經該管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而確定。A 市政府轉向A 地高等行政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收回上開國民住宅及基地,該高等行政法院認本事 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應由有管轄權之普通法院審理,遂以裁定駁回A 市政府之聲請, 並將事件移送A 地地方法院。試具理由說明A 地地方法院受移送後應如何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22.24 ※ 編輯: StevenWa 來自: 111.243.22.24 (09/28 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