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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考題】981 劉祥光老師 中國通史-宋 期末考
時間 2010/01/14 Thu 23:58:11
一、申論題。選三題,不得與報告題目相同(其實就是沒得選的意思啦 =.=)。每題25
分。
1.試論「殺岳案」,並討論秦檜此人。
2.請從《北溪字義》、《袁氏世範》、《名公書判清明集》討論送人維持家/族的策略。
3. 請從《袁氏世範》和《名公書判清明集》討論宋代婦女所擁有的權利。此外,整體而
言,你如何看待宋代婦女的社會地位?
4.請說明宋代經紀行業對商業和其他方面的助益。
二、證明題。引法源計算。每小題6分(因為加起來只有二十四分,所以老師說這題什麼
都沒寫也會送一分XD)
「淮法:諸已絕之家而立繼絕子孫,謂近親尊長命繼者。於絕家財產,若只有室諸女,即
以全戶四分之一給之,若又有歸宗諸女,給五分之一。其在室並歸宗女即以所得四分,依
戶絕法給之。止有歸宗諸女,依戶絕法給外,即以其餘減半給之,餘沒官。止有出嫁諸女
者,即以全戶三分為率,以二分與出嫁女均給,一分沒官。若無在室、歸宗、出嫁諸女,
以全戶三分給一,並至三千貫止,即及二萬貫,增給二千貫。」
(1) 一絕戶,有二在家女,一過房子,家產二萬四千貫。官府如何處置其財產?
(2) 一絕戶,有二歸宗女,一過房子,家產一萬八千貫。官府如何處置其財產?
(3) 一絕戶,只有三出嫁女,家產同(1)小題。官府如何處置其財產?
(4) 一絕戶,無女,只有一過房子,家產同(2)小題。官府如何處置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