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kemling 信箱]
作者: Zimerman.bbs@bbs.cs.nccu.edu.tw
標題: [轉錄][審 計 學] 審計學概論 …
時間: Tue Feb 23 17:24:44 1999
作者: Niare (我也要消失)
標題: [轉錄][審 計 學] 審計學概論 2/4
時間: Thu Sep 4 03:37:08 1997
※ [本文轉錄自 Niare 信箱]
作者: wincpa@theoffice.net ("會計師考情快報")
標題: [審 計 學] 審計學概論 2/4
時間: Wed May 21 16:30:08 1997
***WIN-CPA 會計師考情快報***
日期:4月29日
<< 審 計 >>
審 計 學 概 論
(四之二)
(三)複雜性
會計事項與編表過程愈來愈複雜,增加了蓄意誤
解及無心錯誤風險,因此使用者重視獨立查核人
員報告,以確保收到資訊品質。
(四)疏遠性
很少使用者能直接接觸編製財務報表所使用會計
記錄,即使可能,也受限於時間成本,無法作有
意義查核,在此狀況下除相信財務資訊外,僅能
依賴獨立查核人員的驗證。
五、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重點)
(一般準則)
第一條:查核工作意由具備專門學識及經驗並經適當專業
訓練擔任之。
第二條:執行查核工作及撰寫報告時,應保持嚴謹公正之
態度及超然獨立之精神,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
(外勤準則)
第三條:審核工作應妥為規劃,其有助理人員者,需善加
督導。
第四條:對於受查者內部控制制度應作適當之研究及評估
,以衡量其可資信賴程度,藉以釐定訂查核程序
,決定抽查範圍。
第五條:運用檢查、觀察、函證、分析及比較等方法,以
獲得足夠即適切之資料俾對所查核財務報表表示
意見時有合理之依據。
第六條:承辦查核案件應設置工作底稿。
(報告準則)
第七條:會計師姓名如與財務報表發生關連,均應出具報
告,表明其承辦之範圍、性質及查核之結果。
第八條:查核報告中,應說明財務報表之編製,是否符合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是否先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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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 **
財務報表若有涉及「會計原則變動」、「編製報表
立體變動」、「會計原則應用錯誤」即屬為符一致性,
會計師應於查核報表報告中作適當說明:
1.會計原則變動,例如存貨計價,原採先進先出法,
本期改為後進先出法等。此項變動,除於查核報告
中說明外,並應表示同意與否之意見。
2.合併財務報表內所含子公司如有增減,致本期之財
務報表編製主體與上期不一致者。
3.長期股權投資因客觀條件更易而改變其會計處理方
法者,例如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
4.前期財務報表發布後,發現會計原則之應用發生錯
誤,已於本期更正者。
前項各款情形,如已將上期財務報表重編使與本期
一致,俾便比較者,仍應於查核報告中說明重編之
事實。
* 其他影響財務報表之比較,如不涉及會計原則變動、
編製報表主體變動或會計原則應用錯誤者,則不影響
一致性,例舉如下:
1.會計事項處理所應為之會計估計,因新經驗之累積
、新資料之獲得或新事項之發生,而修正以往之估
計者,例如折舊性資產耐用年數及殘值、呆帳之提
列或無形資產效益期間等估計之變動。
2.前期財務報表發布後,如發現其損益項目在計算、
記錄與認定上發生錯誤,但不涉及會計原則之應用
,已於本期更正,並重編前期財務報表者。
3.財務報表中有重大之會計科目重分類者。
前項各款情形,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其內容及
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如未予揭露,應於查核報告
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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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財務報表如對必要之財務資訊,未作適當足夠之
揭露,查核報告中應予說明。
第十條:財務報表之整體是否允當表達,應於查核報告中
表示意見。若表示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
示意見者,應明確說明其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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