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kemling 信箱]
作者: Zimerman.bbs@bbs.cs.nccu.edu.tw
標題: [轉錄][審 計 學] 查核案件之受任 …
時間: Tue Feb 23 17:25:02 1999
作者: Niare (我也要消失)
標題: [轉錄][審 計 學] 查核案件之受任 1/2
時間: Thu Sep 4 03:37:54 1997
※ [本文轉錄自 Niare 信箱]
作者: wincpa@theoffice.net ("會計師考情快報")
標題: [審 計 學] 查核案件之受任 1/2
時間: Wed May 21 21:59:04 1997
***WIN-CPA 會計師考情快報***
日期:5月20日
<< 審 計 >>
查核案件之受任
(二之一)
*重點提示:對於審計公報內容網友應詳加研讀、瞭
解並運用,如此,才能以不變應萬變之
考題
作 業 流 程:
評估管理當局的品德
──────────
↓
評估風險事項
──────────
↓
評估事務所執行能力
──────────
↓
評估獨立性
──────────
↓
委 任 書
──────────
↓
接受委任
──────────
一、評估管理當局的品德
1.向前任會計師詢問(公報十七號)
(1)繼任會計師應主動與前任會計師連繫,其方式可
採口頭或書面為之。雙方因連繫而獲得有關委任
人之資訊均應予保密,繼任會計師如未接受委任
,仍應履行保密之義務。
(2)依照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五號規定,會計
師未經委任人同意或有正當理由,不得透露其在
查核過程中所獲得有關委任人之資訊。因而,繼
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連繫前,應先經委任人同
意請前任會計師詳盡答覆。如委任人不表同意或
限制前任會計師答覆時,繼任會計師應詢問其理
由,以決定是否接受委任。
(3)繼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查詢之資訊
1)管理階層之品德。
2)前任會計師與管理階層間對會計原則、查核程
序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是否有歧見。
3)委任人更換會計師之原因。
(4)繼任會計師為對本期財務報表表示意見及查明本
期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是否與上期一致,
蒐集足夠適切之證據。其蒐集方式如下:
1)對重要之期初科目餘額及上期交易事項採行適
當之查核程序。
2)向前任會計師查詢有關事項。
3)借閱前任會計師之工作底稿。
(5)繼任會計師借閱前任會計師之工作底稿時,通常
前任會計師應同意繼任會計師借閱或複印具有繼
續性重要會計事項之工作底稿,如資產負債科目
及或有事項等。
(6)繼任會計師如認為前任會計師所查核之財務資訊
有修正之必要時,得要求委任人安排三方面會商
解決。如委任人或前任會計師拒絕會商或繼任會
計師對會商結果不滿意時,繼任會計師應採取適
當解釋,例如於查核報告揭露此事實。
2.向律師及同業間查詢
二、評估風險事項:
1.確認審計報告使用人。
2.評估未來客戶法律及財務狀況。
3.評估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三、評估事務所執行能力:
評估事務所是否有足夠專業能力執行後委任案。
四、評估獨立性:
與新客戶是否能保持超然獨立:需遵守職業道德規範之規
範之規定,因此須評估是否能與客戶保持超然獨立。
五、審計委任書:(公報二十七號)
(一)審計委任書係指會計師與委任人所簽訂之書面約定
,以確認查核之目的及範圍、會計師與委任人雙方
之責任及查核報告之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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